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郑区阳春路以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郑区阳春路以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汉山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南郑区阳春路以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南郑区阳春路以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汉政发〔2014〕16号)和《汉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汉政发〔2017〕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依照南郑区城市建设规划,为了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阳春路以西区域棚户区进行改造,并依法征收该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南郑区阳春路以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规划水井巷以东、阳春路以西、让水大道以南、街坊路以北合围区域,具体位置见本方案附图。
第二条 南郑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工作。汉山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为征收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认定。
对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核实或实地测绘面积为准。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按附件1标准补偿。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部门的认定为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对合法的临时建筑物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参照相关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 安置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由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并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
(三)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安置:
被征收住宅房屋按1:1.1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比例范围内不结算差价。选择产权调换后安置住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换算面积的,差额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1950元/平方米结算,差额在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房屋竣工时的市场价结算;选择产权调换后安置住房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换算面积的,差额在50平方米以内的,若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可按1950元/平方米回购。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本区域上楼安置,其选择安置房的户型、楼层、方位按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付产权证件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不计算楼层差价。
第五条 被征收人为享受城市低保的住房困难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则补足50平方米且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超过50㎡的部分应当结算差价。超过部分的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1950元/平方米结算;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房屋竣工时的市场价结算。
第六条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中的电话、空调、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迁装费用,按本方案附件1标准给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迁移、转户、注销手续并结清已使用的费用。
第七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补助,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执行。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上述标准两次计算。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安置,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55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户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执行。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一年以内(含一年)每月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住宅房屋面积10平方米一次性搬迁奖励;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7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住宅房屋面积8平方米一次性搬迁奖励;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9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住宅房屋面积5平方米一次性搬迁奖励。超过90日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后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不包含房屋装修、附属物、附着物及本方案附件项目价款)的以下比例给予奖励: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住宅房屋评估价的百分之十作为一次性搬迁奖励;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7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住宅房屋评估价的百分之八作为一次性搬迁奖励;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90日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住宅房屋评估价的百分之五作为一次性搬迁奖励。超过90日签订征收与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并严格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征收区域内其他附属物、附着物和零星树木的补偿,按照本方案附件1执行。房屋的装饰装修按附件2执行或由具有相应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征收产权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就不明产权的有关事项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提出补偿标准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后,应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件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送交相关部门注销。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为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年。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郑区阳春路以西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南郑区阳春路以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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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补偿 房屋征收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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