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农业委员会第1号公告(镇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农业委员会第1号公告(镇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镇农发[2018]195号
镇江市农业委员会第1号公告(镇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和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农产〔2017〕3号)精神,我委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委办公会讨论、法制办备案等程序,制定了《镇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今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监测运行与申报工作将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镇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共印8份
附:
镇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与
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和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农产〔2017〕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市级农业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种植、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和服务于农业生产的有机肥料、生物农药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延伸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销售收入规模:
(1)粮棉油类(含蚕桑)一产1000万元以上,二产5000万元以上;
(2)畜禽、水产、林业类一产1000万元以上,二产5000万元以上;
(3)园艺(茶叶、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等)类1000万元以上;
(4)农村电商类1000万元以上;
(5)休闲观光农业类2000万元以上;
(6)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生产类1000万元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
(1)粮棉油类(含蚕桑)一产1000万元以上,二产3000万元以上;
(2)畜禽、水产、林业类一产1000万元以上,二产2000万元以上;
(3)园艺(茶叶、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类800万元以上;
(4)农村电商类800万元以上;
(5)休闲观光农业类1000万元以上;
(6)市场流通类3000万元以上。
在我市建有原料基地的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专业性批发市场1亿元以上。其它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对农民增收有较大带动能力或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可适当降低企业规模标准。
4、企业效益:经营状况良好,连续赢利两年以上,申报前两年无欠税、欠薪、欠息、欠社会保险金等不良记录;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较好,原则上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5、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履行龙头带动作用的积极性,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粮棉油(含桑蚕)及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企业带动农户数500户或辐射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特粮特经适当放宽)。畜禽、林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500户以上。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水产、电商、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500户或辐射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适当放宽要求。
6、生产基地:企业在市内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5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6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当年加工类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
8、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中远期发展规划思路清晰,有科技研发机构,有后续项目实施。
9、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辖市区(县)级龙头企业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中产生。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认定时间。原则上每两年认定监测一次。
第七条认定原则。
(1)龙头企业要符合本市现代农业的发展导向;
(2)龙头企业要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持续发展后劲,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龙头企业要具有较强的辐射、服务能力,对我市优势农业产业形成、农民收入增加起到重要龙头带动作用。
(4)突出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和休闲观光、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企业;
(5)龙头企业要乐于扶农支农,积极配合开展省市县组织的农业招商、农产品宣传等重大活动。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2)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由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和龙头企业组建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证明材料;
(4)企业与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5)企业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品牌、质量管理认证、三品一标或有关省市级表彰等材料;
(6)出口企业出具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证明;
(7)营业执照、国家税务登记、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由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9)符合认定标准所需的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各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各辖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市区内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经辖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农业部门行文上报市农委,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农委汇总各地、各部门申报的企业,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在市农委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报市政府审核认定后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市农委负责对市级龙头企业的监测。各农业龙头企业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计监测的要求,每季度报送一次企业经营监测表,年底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市农委每半年形成龙头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总结,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年底按镇江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核办法,对龙头企业发展水平、带动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组织管理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重点扶持的依据。
第十三条市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企业资产、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且已不符合市级龙头企业标准的。
(2)出现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尚未认定的申报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限其五年内不得申报。
(4)对连续两年考核指标未达到标准,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的。
(5)连续两次不参加市及市以上政府组织的重大农业活动的。
(6)被列入镇江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省农业信息系统中不良记录以及信用黑名单的。
第十四条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更名意见,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市农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相关申报考核表式下发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文件时另发。
第十六条之前公布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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