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公安局采购新能源车辆采购公告
漳浦县公安局采购新能源车辆采购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漳浦县公安局采购新能源车辆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漳浦县公安局 | ||
行政区域 | 漳浦县 | 公告时间 | 2018年11月14日09:33 |
预算金额 | ¥74.5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小林、小杨 | ||
项目联系电话 | 139*****559 | ||
采购单位 | 漳浦县公安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漳浦县绥安镇龙湖中路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9*****559 | ||
代理机构名称 | 漳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代理机构地址 | 漳浦县绥安镇青年路14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漳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漳浦县公安局采购新能源车辆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者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特邀请下列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特定合同包的协商。现将本项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项目编号:[350623]null[DY]*******
2、项目名称:漳浦县公安局采购新能源车辆
3、采购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允许进口 | 合同包预算 | 协商保证金 | |||||
1 |
| 745000 | 14000 |
4、邀请参加本项目协商的供应商名单如下:
合同包 | 计划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包1 | 2018年漳浦公安局采购5辆比亚迪新能源车辆 | 厦门市佳凯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厦门市高崎北路436号 |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包:1
明细 | 描述 |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5.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协商,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允许成交供应商进行分包、转包。
6、采购文件的获取:由采购方在发出本邀请函的同时提供给被邀请供应商。
7、供应商报名开始时间:2018-11-14 08:30;报名截止时间:2018-11-19 08:30。
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提交响应文件地点:2018-11-22 09: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响应文件送达(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五楼开标室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9、协商时间及协商地点:2018-11-22 09:00,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五楼开标室
10、以上如有变更,采购方会通过更正公告通知被邀请供应商,请供应商关注。
11、联系方式
采购人:漳浦县公安局
联系人姓名:李美法
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龙湖中路6号
联系方法:139*****559
代理机构:漳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小林、小杨
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青年路14号
联系方法:****-*******
漳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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