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投保招标公告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投保招标公告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楚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对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投保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服务商参与投标。
1.项目名称: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投保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内容:为楚雄州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性质(以下简称“公车”)的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3.项目编号:CZYZC(2018)068号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4.2 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楚雄市区内设有常设保险机构并具合法有效经营资格的企业。
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获取:
5.1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www.ynggzyxx.gov.cn/)、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http://www.cxzwfw.gov.cn/)下载招标文件。
5.2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5.3招标文件的纸质版本,以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8年 12 月10日9 时 30 分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6.2开标时间: 2018 年 12 月10 日9 时 30 分。
6.3开标地点: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楚雄市永安路696号)六楼一号开标厅(6004室)。
6.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集采机构将拒绝接收。
7.投标保证金:
7.1递送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7.2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入到如下账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和标段名称,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和标段名称,以下账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汇入:
保证金任选一家汇入:
(一)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三家塘支行保证金专户
收款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原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工商银行牡丹支行保证金专户
收款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分行牡丹支行
7.3投标人应在开标前1日携带汇款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我中心服务大厅对应的银行窗口兑换保证金收据。保证金收据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带到现场。
7.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楚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楚雄市丰胜路667号
联 系 人:罗老师 电话:****-*******
集采机构名称: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联 系 人: 覃老师 电话: ****-*******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
年11月19
日
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服务类)
采购项目名称: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投保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CZYZC(2018)068号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11月19日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与评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七、合同签订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一. 总则
二. 评标程序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采购和服务需求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楚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对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投保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服务商参与投标。
1.项目名称: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投保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内容:为楚雄州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性质(以下简称“公车”)的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2.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三年。
3.项目编号:CZYZC(2018)068号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4.2 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楚雄市区内设有常设保险机构并具合法有效经营资格的企业。
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获取:
5.1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www.ynggzyxx.gov.cn/)、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http://www.cxzwfw.gov.cn/)下载招标文件。
5.2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5.3招标文件的纸质版本,以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8年 12 月10 日9 时 30 分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6.2开标时间: 2018 年 12月 10日9 时 30 分。
6.3开标地点: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楚雄市永安路696号)六楼一号开标厅(6004室)。
6.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6.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集采机构将拒绝接收。
7.投标保证金:
7.1递送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7.2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缴入到如下账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和标段名称,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和标段名称,以下账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汇入:
保证金任选一家汇入:
(一)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三家塘支行保证金专户
收款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原楚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工商银行牡丹支行保证金专户
收款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分行牡丹支行
7.3投标人应在开标前1日携带汇款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我中心服务大厅对应的银行窗口兑换保证金收据。保证金收据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带到现场。
7.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8、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楚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楚雄市丰胜路667号
联 系 人:罗老师 电话:****-*******
集采机构名称: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联 系 人:覃老师 电话: ****-*******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
2.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名称: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投保采购项目
2.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3采购人:楚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2.4集采机构: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招标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楚雄市区内设有常设保险机构并具合法有效经营资格的企业。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集采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构成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六章:项目具体要求
6.2本章第8.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7.招标文件的获取
7.1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www.ynggzyxx.gov.cn/)、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http://www.cxzwfw.gov.cn/)下载招标文件。
7.2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7.3招标文件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
8.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1 集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步发布更正公告。
8.2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9.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9.1 集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变更时间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步发布。
9.2 投标人应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发布的答疑纪要、本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语言
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集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1.计量单位
11.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 投标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
(1)投标函
(2)分项价格表
(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2.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2.1款要求的结构。
12.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3.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单位在开标截止时间将投标保证金由公司基本账户汇款至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须在银行汇票备注栏中写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开标时间等有关信息(可简写信息),不按规定填写汇票的中心予以拒收。
14.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1日携带汇款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我中心服务大厅对应的银行窗口兑换保证金收据。保证金收据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带到现场,未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4.3以下投标保证金账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汇入:
(1)收款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 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
(2)收款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分行牡丹支行
14.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中标公示前和中标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集采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集采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的签署
16.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二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文件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7.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编号:、包或品目名:、投标人名称:。
17.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集采机构拒绝接收。
17.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另备一份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密封袋中。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的地点。
18.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集采机构拒绝接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采机构。
19.2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集采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和评标
20.开标
20.1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0.2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投标人提交的交易保证金收据,查验确认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
20.3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集采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集采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0.4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0.5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集采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0.6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1.评标委员会
21.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经批准,采购人代表按规定参加评标委员会。
21.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2.评标
22.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23.中标信息公布
23.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指定的媒体上同步发布。
24.投标人质疑
24.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集采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及时以署名的形式到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服务科书面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十五日作出解答。
24.3投标人若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集采机构提出:
(1)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24.4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24.5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24.6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24.7 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
24.8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集采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集采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25.中标结果通知
25.1 在采购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集采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签订合同
26.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6.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规定的除外)。
27.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27.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其他规定
28. 政策与法规
28.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
29.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一. 总则
1.1 评标委员会
1.1.1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2评标方法
1.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2.2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
评标因素:价格、企业实力、服务承诺、信誉、业绩、服务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1.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价格 | 10分 |
2 | 企业实力 | 40分 |
3 | 服务承诺及信誉 | 30分 |
4 | 经营业绩分 | 20分 |
∑(1+2+3+4)=1 | 1 |
二. 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1.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5)不具备第二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6)不满足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5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在统计投标人数量时,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2.2澄清有关问题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2.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
2.2.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2.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
2.2.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 比较与评价
2.3.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3.2投标报价评价。评标委员会以开标时承认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础,按方法及步骤依次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2.3.3 统一采用算数值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所有合格供应商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
本项所称投标报价为按本章第2.3.2款规定评价后的投标报价。
2.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2.3.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2.3.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2.3.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2.3.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4.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4名。
2.5确定中标人
2.5.1采购单位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由评标委员会现场确定中标人。
三、详细评审及评标方法详见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合同
甲方:楚雄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
乙方: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云南省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统一投保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循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项目(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中标保险公司的投标文件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险范围
楚雄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机动车辆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包括资
金由财政全部供给、部分供给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保险险种及办法
按照统一保险种类、规定保险金额,规定赔偿限期统一支付保险费的原则执行。
(一)保险种类: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四种。
(二)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的规定保险金额一律按车辆原值或重值确定即新车按原值,旧车按重值估值确定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2万元投保。
第四条 保险费率
乙方严格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报价认真测算保险费率,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在各单位所在地区保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严格按承诺的30%的统一优惠比例测算,即实缴保费=标准X70%,如在有效期内定点保险公司标准费率发生变化,按新的标准费计算保费,但优惠比例不变。
第五条 付款方式
资金由财政审定后按规定拨付到保险公司。
第六条 服务承诺
(一)投保前的服务:设立专人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以保证服务承诺的落实。提前作好车辆汇总表和保费试算,车辆保险到期及时提醒单位以免造成损失。因保险公司的原因而脱保、漏保、误保,造成车主单位经济损失的,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在车辆起保开单之日起但未收到保费之前,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二)安全防范措施:配合采购人(联合采购人)举行交通安全、车辆事故预防等教育专题培训,主动反馈车辆以往受损信息,并有针对性提出防损建议书,同时对受损车辆提供承修保证约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三)出险处理:坚持“快捷优质”的服务原则:1、统一服务电话,365天无休,24小时接报案;2、城区30分钟、郊区1小时到达事故现场承诺;3、车辆出险后必须到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指定的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客户可以委托修理厂代索赔,客户不用事先垫付修理费;4、坚持“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的服务原则,环璃单独破碎快速更换保证;5、提供免费拖车救援服务、代步车服务及上门服务。
(四)定损理赔服务:1、简化手续,缩短索赔流程;2、3000元以内的小额赔款当场赔付,1万元以下一小时内支付赔款,3万元以下三天内支付赔款,3万元以上五天内赔付等;3、超过支付期限的,从当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支付延期滞纳金。
(五)理赔争议解决方案及时限:1、保险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对理赔争议给出合理解释;2、如双方对条款理解有偏差,保险公司应按有利于客户的方式解决;3、自愿接受和服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4、如有违约,将交纳违约罚金,直至终止协议和取消资格。
(六)建立投诉制度。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
第八条 因合同经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中标保险公司指定协调人反映;
(三)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四)提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服务期限
(一)从2019年1月1日0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
(二)2019年新增车辆一律从投保次日0时起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码: )以及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乙方必须在投保结束后将所投保公务用车投标情况报表报甲方备案,每季度向甲方报送保险肇事车辆、事故处理、理赔情况报表。
(3)本合同一年一签,如乙方不按时报送报表,不接受、不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管理部门参与的检查监督,甲方在下年度可取消乙方承保资格。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州财政部门备案一份,州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楚雄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盖章)
负责人(签字):
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丰胜路667号州公务中心
传真:****-*******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传真:
联系电话:
鉴证方: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服务科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投标文件须具有以下内容和资料:
(一)投标唱标报价一览表(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投保公车相关资料一览表”,计算编写投标报价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企业信誉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所承诺提供的服务进行实质性承诺。
(七)提供近三年以来的经营业绩(投保车辆总量和保费收入总额等)。
(八)表述“投标保费”与“应收保费”的优惠率(百分比)。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 |
(一)说明 | |
采购项目 |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投保采购项目 |
采购人 | 名称: 楚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 楚雄市丰胜路667号 联系人:罗老师 电话:****-******* |
集采机构 | 名称: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原州检察院办公楼) 联系人:覃老师 电话: ****-*******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 1.1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2 特定资格条件:楚雄市区内设有常设保险机构并具合法有效经营资格的企业。 |
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 |
采购进口产品 | ? 本采购项目采购国产设备,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二)招标文件 | |
信息公告媒体 |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 |
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 |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负偏离项数之和≤ 0项,否则将导致无效投标。 |
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 | 相同内容的条款不重复计算项数。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18年12月1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 |
备选方案 | ? 不接受 □ 接受 |
采购项目预算 | 0 |
非制造商参加投标的规定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在交货时提供厂家授权证书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 地点: |
投标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递送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2、本项目交易保证金缴纳账户及操作步骤详见招标公告。 3、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投标有效期 | 60日(日历天)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二 份 |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项目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 | 楚雄市永安路696号(原州检察院办公楼)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一号开标室 |
(五)其他规定 | |
现场踏勘 | ? 否 □ 是 踏勘时间: 地 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
二、 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 ||||
评标因素和标准 | (提示:因评标因素“技术”项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为便于计算,应与其他评标因素分列) |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价格 | 10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注:评标基准价为通过评审的最低报价。 | ||
企业实力分(40分) | 办公场所及从业人员情况 | 20分 | (1)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含500㎡)以上的得5分,每增加200㎡的1分,满分10分。 (2)从业人员30人(含30人)以上的得2分;30人以上每增加5人得1分,满分10分。 | |
设备设施情况 | 10分 | 1. 设备设施布局情况优的得10~8分; 2. 设备设施布局情况良的得7~5分; 3. 设备设施布局情况一般的得4分。 | ||
售后网点 | 10分 | 在省内每有一个售后网点得1分,满分10分。 | ||
服务承诺及信誉分(30分)) | 服务承诺 | 20分 | 1. 针对本项目服务承诺优的得20~15分; 2. 针对本项目服务承诺良的得14~10分; 3. 针对本项目服务承诺一般的得9~5分 | |
公益事业承诺 | 5分 | 1. 对社会公益事业承诺优的得5分; 2. 对社会公益事业承诺良的得3分; 3. 对社会公益事业承诺一般的得1分。 | ||
信誉分 | 5分 | 1. 社会信誉评价优的得5分; 2. 社会信誉评价良的得3分; 3. 社会信誉评价一般的得1分。 | ||
经营业绩分(20分) | 经营业绩分(20分) | 16年至17年两年的保费总收入为评分依据,保费收入最高的得满分,其他的经营业绩分等于该公司保费总收入÷最高保费收入×20 | ||
无效投标的规定 |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项规定资格要求的; (5)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项、第10.2项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项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8)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9)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 |||
废标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
母公司和分公司一起参与投标的 | 视为一家投标人。 | |||
投标报价调整 | 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 |||
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 |||
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累加。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 4名 | |||
三、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 | ||||
甲方名称、地址 | 名称:楚雄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 楚雄市丰胜路667号 | |||
项目现场 | 楚雄市丰胜路667号 |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
服务期限 | 3年 | |||
响应时间 |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
伴随服务 |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 诉讼 ? 仲裁 | |||
合同未尽事项 | ||||
合同份数 |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乙方各 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 份,集采机构 一份。 |
附页1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贵单位项目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本项目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系本公司自愿行为。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遵守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现场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楚雄州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四、投标文件内容及资料无弄虚作假,且无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
五、保证没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行为。
六、不与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联络和串通以牟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
七、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内容。
八、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印鉴)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或盖印鉴,并加盖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
第七章 采购和服务需求
一、楚雄州州级机关统一投保公车相关资料一览表请到楚雄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拷取。
二、保险服务期: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统一投保的险种: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共四种。特种车辆需要增加投保的特殊险种,由车主单位与承保公司谈判投保,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一)车损险:按各投保车辆招标时确定的重置价全额投保。
(二)第三者责任险:每辆车投保100万元。
(三)车上人员险:按各投保车辆核定座位数每座2万元投保,7座越野车一律按5座投保。
(四)不计免赔险:由各投标公司自行报价。
四、要求各投标企业对2019年度中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车按以上险种和承诺的优惠率承保。
五、本次招标产生的中标企业,即为2019年至2021年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车保险的定点投保企业。公车只能在中标企业中投保。
六、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在中标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承保企业。
七、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车保险的保费,由国库直接支付。保费在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确定保险关系后的一个月内由州财政局汇总统一支付。承保公司在与投保单位签署“公车投保、承保确认书”时,要求双方办理相关投保、承保手续,不论是否收到财政国库支付的保费保险即为生效。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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