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技支队整体搬迁至第一驾考试中心改造建设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网技支队整体搬迁至第一驾考试中心改造建设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网技支队整体搬迁至第一驾考试中心改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整体搬迁至第一驾考试中心改造建设项目

弱电及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初步设计

采购公告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对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整体搬迁至第一驾教中心改造建设项目弱电及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并对本项目感兴趣的单位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最高限价

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整体搬迁至第一驾考试中心改造建设项目弱电及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初步设计

2、委托代理编号:0646-184HNGLN0604

3、最高限价:合计177400元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工程咨询相关业务;

(2)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谈判采购活动。

3、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智能化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相应的保密资质;

4、项目负责人具有电子及计算机网络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5、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

四、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1、请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1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持个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到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大厦6楼工程部领取谈判文件。

五、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大厦6楼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人: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189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天心公园西门斜对面)六楼

电话:****-********

传真:****-********

联系人:王长征黄小珂

2018年11月19日

分散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整体搬迁至第一驾考中心改造建设项目弱电及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初步设计

采购人: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

采购代理编号:0646-184HNGLN0604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谈判邀请

第二章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谈判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采购合同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谈判邀请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对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整体搬迁至第一驾教中心改造建设项目弱电及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并对本项目感兴趣的单位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最高限价

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整体搬迁至第一驾考试中心改造建设项目弱电及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初步设计

2、委托代理编号:0646-184HNGLN0604

3、最高限价:合计177400元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工程咨询相关业务;

(2)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谈判采购活动。

3、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智能化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相应的保密资质;

4、项目负责人具有电子及计算机网络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5、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

四、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1、请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1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持个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到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大厦6楼工程部领取谈判文件。

五、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3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大厦6楼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六、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人: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189号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天心公园西门斜对面)六楼

电话:****-********

传真:****-********

联系人:王长征黄小珂


第二章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二、谈判文件

第7.3款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15.4款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第18.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叁份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七、其他规定

第35.1款

其他规定

/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分散采购,即第一章“谈判邀请”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第一章“谈判邀请”。

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第一章“谈判邀请”。

2.3“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文件第一章“谈判邀请”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本采购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谈判文件第一章“谈判邀请”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现场勘察

5.1供应商可以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6.保密

6.1参与谈判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谈判文件

7.谈判文件的组成

7.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谈判邀请

第二章谈判须知

第三章采购合同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7.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7.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7.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8.偏离与实质性响应

8.1除谈判文件文字规定的外,谈判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9.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9.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文件第一章“谈判邀请”。

10.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0.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1.一般要求

1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1.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1.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1.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1.5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保证金(本项目无需)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2.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3.报价

13.1供应商的报价应该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的全部费用(含税金)。

13.2供应商的报价在充分考虑了工作内容及范围、市场竞争及管理难易程度、方案深化、设计周期、工程造价、初步设计审查、企业自身能力、物价及政策性变动等因素的前提下并考虑了服务期间的所有风险综合确定工程设计服务费,所报费用为全部费用价格(含税金)。

13.3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4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谈判文件、澄清、修改文件等,按现行国家设计标准及投标人自身的情况进行报价,投标报价总价包干。

13.5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

13.6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3.7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见第一章“谈判邀请”。

14.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4.1供应商应按第一章“谈判邀请”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3条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14.2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

14.3上述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单位章,并按谈判文件规定签署,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15.供应商提供的标的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不适用)

15.1供应商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供应商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5.3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5.4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不是供应商制造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6.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提供)

17.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有效期为90天,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谈判文件要求盖章的地方盖供应商单位章,在签字的地方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响应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18.3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一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4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的地方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2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标注:

(1)采购项目名称和采购代理编号;

(2)注明“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要写出具体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注明供应商名称和联系地址。

19.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第19.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0.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1.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第一章“谈判邀请”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1.谈判小组

27.1谈判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2.谈判程序

22.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26.1款或者第26.2款情形进行。

23.初步审查

23.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符合第一章“谈判邀请”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4.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5.符合性审查

25.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5.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26.谈判

26.1对于本章第7.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5.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26.2对于本章第7.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5.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8.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26.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6.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7.提出成交供应商

27.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2.4款、第2.5款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27.2按本章第27.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7.3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以继续谈判,也可以重新采购。

28.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8.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8.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27条的规定。

29.重新评审

29.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评审。

30.保密及串通行为

30.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1.成交信息的公布

31.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长沙公安网(http://csga.changsha.gov.cn)、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网(http://www.hnglzb.com)上公布。

32.询问及质疑

32.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2.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成交通知

33.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4.签订合同

34.1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4.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35.其他规定

36.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采购合同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发包人决定

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设计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联合体

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工程设计资料

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暂停设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进度款支付

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在合同洽谈与履约过程中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其他双方来往的书面函件、经双方确认有效的电子邮件等。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保密

保密期限:。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发包人其它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设计人其他义务:。

3.2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设计人人员

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3.4设计分包

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联合体

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工程设计要求

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4.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不含暴发洪水、异常气象)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设计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在本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斗殴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设计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16.合同解除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

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

17.争议解决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履行。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履行。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履行。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履行。

其他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履行。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履行。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采购人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法院起诉。

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无。


第四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整体搬迁至第一驾考中心改造建设项目弱电及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初步设计。

二、项目背景:

长沙市公安局决定将网技支队由雨花区城南中路189号搬迁至望城区普瑞大道888号原长沙市公安局第一驾考中心。驾考中心主楼及西监控楼总建筑面积约5600平方米,已于2006年建成,本次初步设计按照网技支队的业务需要对驾考中心主楼及西监控楼进行弱电及信息化基础设施改造设计,并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工作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及工程概算批复。

三、设计内容:

本次设计为对第一驾考中心主楼5层楼1栋和西监控楼2层楼1栋,按网技支队业务需求进行弱电与信息化基础设施改造,包括综合布线并配套必要的门禁、安防、监控系统,改建支队大会议室和指挥室的会议系统,新建中心机房并完成配套的防雷、接地、消防、配电和空调等动力与环境系统改造。具体包括:

3.1中心机房建设

在望城区普瑞大道888号原长沙市公安局第一驾考中心新建网技支队中心机房(约130平方米,可部署20个机柜以上)并完成防雷、接地、消防、配电和空调等动力与环境系统改造,升级扩容网技支队现有在线备份系统。

3.2综合布线

3.2.1主楼与西监控楼的网络布线共涉及5套基础网络,约1200个信息点;电话布线点约375个;主楼与西监控楼之间铺设光缆。

3.2.2程控电话系统。设计1台程控电话小交换机。

3.2.3托管机房综合布线。对网技支队需托管在长沙证通云谷大数据中心的40个机柜之间的内部网络布线方案进行设计。

3.3安防及配套工程。

3.3.1门禁系统。对主楼和西监控楼设计刷卡式门禁方案,院门口设计车牌识别系统。

3.3.2安防监控。对主楼和西监控楼设计室内外视频监控和安防报警方案,要求监控视频存储时长不低于半年。

3.3.3广播系统(待建)。设计主办公楼与西监控楼的广播与背景音乐系统。

3.3.4无线AP覆盖(待建)。设计办公区域无线上网以规范管理。

3.3.5网络管理及反溯系统(待建)。设计部署4套网络管理及反溯系统。

3.4会议与指挥系统

在望城区普瑞大道888号原长沙市公安局第一驾考中心设计改造全警大会议室和指挥室各1个,需具扩音、投影、控制等会议系统功能,并开通多套高清视频会议系统。

3.5设备搬迁

3.5.1对网技支队城南路中心机房与托管机房现有的400余台设备搬迁至望城区普瑞大道888号原长沙市公安局第一驾考中心进行方案设计。

3.5.2对网技支队城南路机房现有精密空调和UPS不间断电源、指挥室拼接屏、会议系统搬迁至望城区普瑞大道888号原长沙市公安局第一驾考中心进行方案设计。

3.6建设标准:按部颁网技行业达标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四、设计周期:

改造建设方案(采购人的改造和建设需求)确定后10日内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

五、设计文件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设计文件深度符合建设部2016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方案设计阶段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应满足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单位的要求才能认定为验收合格。

六、项目其它要求及说明:

6.1售后服务: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对设计文件中的不详尽内容进行解释和完善。

6.2结算方式:

6.2.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6.2.2付款方式:所有设计文件全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采购方将相关文件送交长沙市发改委,待市发改委审核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后,具体支付金额在项目预算内以审计结论为准,一次性向供应商支付。凭中标供应商开具的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付款。

6.3其他未尽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七、附件:

7.1原第一驾考中心主楼及西监控楼平面图;

7.2网技支队综合技术用房平面图。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目录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2-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三、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3-1:报价一览表

四、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最后报价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谈判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1、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全称为,注册地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为,法定代表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单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6、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与参加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3)已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2-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单位盖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同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附件2-2:

设计团队人员一览表

岗位

姓名

职称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身份证号码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职称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年月日

附件2-3:

主要设计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附注册建筑师证(如有)、职称证书、身份证扫描件。

三、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4-1:

报价一览表

1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2

总报价(元)

总报价:(小写)

(大写)

其中:工程咨询费:(小写)

(大写)

工程设计费:(小写)

(大写)

3

服务周期(日历天)

4

质量标准

5

项目负责人姓名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四、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最后报价

说明:最后报价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6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4-1。


标签: 初步设计 改造建设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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