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自购物资联合(预埋槽道)CKEMZQ-3-1澄清公告(第2次)

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自购物资联合(预埋槽道)CKEMZQ-3-1澄清公告(第2次)

问题描述: 一.在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6业绩要求:生产厂家应提供投标物资在设计时速为160km/h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不少于8万米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供货合同原件的扫描件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疑:在该条款中未对业绩的时效性加以限定,产品的检测报告有时效性,财务报告有时间限定,企业的信用同样有时效限定,则供货业绩应该像企业财务能力,产品质量能力,以及企业信用等重要反应招标物资供应能力指标一样,都应该具有具体的时效限定,故针对业绩部分建议修改为“3.1.6业绩要求:生产厂家应提供2015年至今近三年投标物资在设计时速为160km/h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不少于8万米的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供货合同原件的扫描件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 回复:不修改。 二.招标文件中第六章的《槽道技术规格书》(P70-P76页)和《T型螺栓技术规格书》(P77-P83页)均为图片格式,无法在行间编辑,并且规格书中附图的相关文字模糊,无法辨识。请招标人提供清晰可编辑的技术规格书文件,或明确合规的应答方式,以便我方及时响应预埋槽道的技术要求。 回复:技术规格书见附件。 三.请明确本次预埋槽道招标是否包含配套T型螺栓的供应? 回复:不包含。 四.请问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招标人”名称是否直接写“招标牵头人”名称? 回复:直接写招标牵头人。 五.按照原铁道部运供设备电【2012】32号文要求,只有铁路局(集团公司)供电处开出的运行业绩证明才为有效证明,请招标人明确本次招标文件中,是否只能由铁路局(集团公司)供电处出具的运行业绩证明方为有效运行业绩证明? 回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六.生产厂家应提供投标物资在设计时速为160km/h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不少于8万米的业绩证明材料,请问是否必须是已经开通的铁路业绩? 回复: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七.对于招标文件附表1,物资包件划分一览表中,预埋槽道规格型号标记为“R1”。根据TB/T3329-2013中“R1”只代表了槽道方形截面,我们认为用它来表述规格型号不够严谨,而根据TB/T3329-2013中正确表述槽道的规格型号应为“CAG-52/34-L-R”。请招标人予以明确。另建议招标人是否将规格型号标记更改为“CAG-52/34-L-R”,以避免在评标的过程中对此产生异议。 回复:规格型号为R1,技术条件参照附件:《接触网预埋槽道预留的技术交底资料》中的设计依据。 八.对于招标文件补遗书中,“1、本次招标物资虽然只有预埋槽道,但在实际供应过程中,投标人需供应与预埋槽道配套的施工型螺栓,配套数量以各标段的台车数量、规格、大小为准”。请招标人明确与预埋槽道配套的螺栓是站前槽道安装使用的T型螺栓,还是站后工程四电系统安装用T型螺栓? 回复:施工过程中与台车模板连接件临时固定使用。 九.特别声名:所有技术规格书与技术交底有冲突的,以技术交底数据为依据。


标签: 预埋槽 物资 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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