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机构定点服务招标公告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机构定点服务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机构定点服务采购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
行政区域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公告时间 | 2018年11月21日17:11 |
开标时间 | 2018年11月29日09:00 | ||
预算金额 | ¥24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详见公告内文 | ||
项目联系电话 | 详见公告内文 | ||
采购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刘娟,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 ||
代理机构地址 | 详见公告内文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详见公告内文 |
序号 | 服务名称 | 分标 | 服务要求 |
1 |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 总共6个分标 | 一、项目基本情况 A分标: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B分标:心电图机、脑电图机、心电监护仪、血细胞分析仪、明渠堰槽流量计、非自动秤、机电式交流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功能类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数字称重显示器、血压计、血压表、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C分标:大气采样器、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冷水表、膜式煤气表、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 D分标:电导仪、实验室pH(酸度)计、浊度计、烟气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离子计、电接风向风速仪 E分标: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F分标: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 本项目服务期1年。委托符合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中标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 二、服务要求 成交人(计量技术机构)收到许可实施机关的委托函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实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的安排。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施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申请单位发出《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知函》,同时报许可实施机关。 计量技术机构应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自收到许可实施机关委托之日(以收到邮戳为准)起 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计量技术机构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完成型式评价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许可实施机关,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完成型式评价的期限。 许可实施机关与计量技术机构双方约定型式评价使用的《型式评价大纲》(下简称“《型式评价大纲》”),计量技术机构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2014)的规定进行型式评价。计量技术机构与申请单位在型式评价中具体条款所涉内容由计量技术机构与申请单位另行合同约定。 《型式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2014)以及《型式评价大纲》要求,同时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许可实施机关自收到计量技术机构提交的《型式评价报告》之日(以收到邮戳为准)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计量技术专家依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2014)、《型式评价大纲》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计量技术机构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许可实施机关与计量技术机构双方签署《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双方各执一份。许可实施机关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计量技术机构提出,计量技术机构应自收到许可实施机关书面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计量技术机构对照《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2014)、《型式评价大纲》条款,确认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项的,应与申请单位签署《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备忘录》。条件允许时(型式评价试验总时长不超出规定时限),计量技术机构应就存在的不符合项给予申请单位整改机会,并根据申请单位整改后情况做出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结论意见。 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资料,包括申请书、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记录、型式评价报告等,按照《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2014)的要求处理。 计量技术机构机构应当主动接受许可实施机关和相关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计量技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型式评价资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许可实施机关报备。 受委托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的计量技术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实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严禁计量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将已出具报告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项目按要求填入“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统计表”,扫描后发送至许可机关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电子邮箱,并携带发票等材料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
商务要求表 | |||
1、服务期:合同签订后1年内。 2、交货(服务)地点:广西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按季度统计、核定鉴定评审工作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财务工作规范,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 4、项目验收要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材料审查方式,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过程及结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符合《型式评价大纲》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1015-2014)的要求。 5、投标文件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表。②单位简介、单位资质、试验人员一览表、型式评价大纲。③服务方案。 ★6、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完成本项目采购要求、人员要求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单一来源供应商根据所投的分标项目按以下原则,报单型号、单系列型式评价服务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根据复杂程度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般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比较特殊、复杂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特殊、复杂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只做计量性能实验的,为一般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做计量性能实验,环境实验的为比较特殊、复杂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做计量性能实验,环境实验,电磁兼容实验的为特殊、复杂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每个档次报价的上限价分别为: ①、一般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按系列评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上限价为6000元/系列,按型号评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上限价为1000元/型号。 ②、比较特殊、复杂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按系列评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上限价为20000元/系列,按型号评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上限价为5000元/型号。 ③、特殊、复杂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按系列评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上限价为40000元/系列,按型号评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费上限价为7000元/型号。 7、成交人服务项目不局限于分标需求,如有新增需求且在成交人资质中,许可实施机关也可委托,费用按中标单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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