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军休干部活动中心土方工程采购公告
镇江市军休干部活动中心土方工程采购公告
欢迎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活动,项目名称:镇江市军休干部活动中心土方工程,项目编号:ZJZCFS-(2018)公字第0327号。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合格的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7年度财务状况报告);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F.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H.投标单位必须具备镇江市丹徒区城管局发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或提供与有“镇江市丹徒区城管局发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证书”单位的合作协议(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供应商应符合的特定资格条件: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江苏”网站(www.jscredit.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江苏”网站,对供应商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页面打印留存。
2、投标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具有土石方相关业务。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
三、招标范围及要求:土方工程;预算价454121.5元,最高控制价454121.5元,超过最高控制价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可以为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四、本次采购预算为454121.50元;各投标人应根据本次采购的具体需求,合理填报各项价格,编制规范的投标文件,所有价格均只能作一次性报价,提交后不得更改。对本次招标要求应作出明确的报价服务承诺、明确服务期限。
五、报名时间: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1月28日,北京时间上午9:00至11:30 ,北京时间下午2:30至5:00。(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江苏友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市南门大街368-1号4楼)
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以下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招标文件每份人民币伍佰元,售后不退。
2.本项目不接受邮寄报名和网络报名。
六、招标人、招标方式及中标人数量:
(1)招标人: 镇江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一休养所
联系人:魏先生 联系电话:134*****007
地址:镇江市京口区江滨新村72栋
(2)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报价);
(3)本次采购确定的中标人数量: 1名。
七、提交投标文件时需以人民币交捌仟元整的投标保证金,以电汇、网上银行支付的非现金形式交纳,现金一律不予接受,否则其报价无效。保证金支付凭证(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8年12月13日14:00时前到达江苏友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江苏友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西路支行
未按上述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注:在交纳投标保证金填写银行单据时,注明供应商单位全称,采购编号及“投标保证金”字样
八、投标及开标地点: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人大厦七楼第二开标室)
九、投标时间:2018年12月13日北京时间下午14:00至14:30(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2018年12月13日北京时间下午14:30,届时请投标人代表(3人以内)出席开标、评标会议。
十一、项目联系人:史圣雨
联系电话:****-********
十二、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小型、微型企业在评审时享受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要求,监狱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同比例扣除的优惠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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