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大队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招标公告
消防大队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招标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对企业群众办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便民利企,现将我单位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6项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入驻事项
1.消防设计审核
2.消防验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5.火灾事故认定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主要内容
1.消防设计审核
适用范围 | 涉及的内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具体为: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办理条件 |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7工作日 补正资料及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1.窗口直接领取。 2.邮寄方式快递送达。 |
2.消防验收
适用范围 | 涉及的内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具体为: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办理条件 | 建设工程经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7工作日 补正资料及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1.窗口直接领取。 2.邮寄方式快递送达。 |
适用范围 | 涉及的内容: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
办理条件 | 除依法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5工作日 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1.窗口直接领取。 2.邮寄方式快递送达。 |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适用范围 | 涉及的内容: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
办理条件 | 除依法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20日 承诺办理时限:5工作日 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1.窗口直接领取。 2.邮寄方式快递送达。 |
5.火灾事故认定
适用范围 | 涉及的内容:火灾事故认定;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先调查,后出决定书)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办理条件 | 火灾事故当事人。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检验、鉴定等的,根据实际的检验、鉴定时间确定)。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1.窗口直接领取。 2.邮寄方式快递送达。 |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适用范围 | 涉及的内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办理条件 | 公众聚集场所经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合格后(依法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除外),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工作日 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1.窗口直接领取。 2.邮寄方式快递送达。 |
三、投诉监督
入驻事项若未按照有关要求在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泾川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泾川县消防大队投诉举报。
投诉监督电话:泾川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泾川县消防大队:****-*******。
泾川县消防大队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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