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项目(项目编号:PYGP-2018-A-1043)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项目(项目编号:PYGP-2018-A-1043)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PYGP-2018-A-1043)公开招标公告 受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委托,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将以 公开招标 方式,对 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项目 2.项目编号:PYGP-2018-A-1043 二、项目内容 1.项目内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采购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包括:办案主机,一体化摄像机及笔录生成器。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三、项目预算 95.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五、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17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或近三个月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 2018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 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护照);投标人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投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8-11-23到 2018-11-30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美年广场4号楼1912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投标人须携带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获取招标文件(为保证开票信息的准确性,请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招标文件的售价(元): 500.00 七、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8-12-17 09:00 2.开标时间: 2018-12-17 09:00 3.开标地点: 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三评标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刘老师 2.联系方式:***-********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兴道368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刘老师:***-********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美年广场4号楼1912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采购项目需求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采购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包括:办案主机,一体化摄像机及笔录生成器。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十三、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十四、其他事项 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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