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体验中心建设等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体验中心建设等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桦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万顺行1号楼1层附1号
邮编:646000
委托代理人:江芋兵
联系方式:177*****627
被质疑人: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泸县福集镇花园路145号
邮编:646100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质疑人四川桦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体验中心建设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FCGGJ(2018)5007)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8年11月13日向采购人提交质疑函,于2018年11月13日予以受理,采购人委托本项目代理机构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质疑予以回复。答复如下:
一、 质疑事项一:采购程序违反规定。
1.质疑人认为:采购文件有修改,须重新发布采购需求意见征求稿征求意见。
质疑答复: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相关规定,采购人于2018年 9月28 日至 2018年10月8日期间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在公示期收到部分潜在供应商的电话建议,采购人结合供应商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咨询了相关专家,对采购内容做了部分调整后于2018年 10月31 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正式公告。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中并未涉及“对调整后的内容,需再次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示三个工作日,征求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相关规定。贵司提出的观点,属于主观推测,没有法律依据,故质疑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观点不属实。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第十三条“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需求论证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供应商认为采购需求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招标活动启动时候,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依法质疑。
2.质疑人认为:本项目混合采购,违反相关政策。
质疑答复:本项目确实包含货物和辅助安装和装饰两部分,两部分须同时进行,密不可分,且货物属性金额占比金额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同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意,本项目定性为货物来进行招标,有“泸县2018年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通知单”予以佐证。故贵司此项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二:
质疑1:关于核心产品的确定:认为拼接屏的价值低,不应设置为核心产品。
质疑回复:本项目拼接屏虽然在总价值比重中占比不大,但技术要求高,拼接屏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效果,从技术构成层面出发,把拼接屏确定为核心产品属于合理采购需求。
质疑2:关于产品(拼接屏和影像系统)技术的倾向性和排斥性,参数佐证方式违规。
质疑回复:贵司认为招标文件产品参数(拼接屏和影像系统)存在倾向性。1.关于拼接屏的技术参数要求,能够全部满足带“★”条款的,经采购人市场调查,具体设备技术指标中序号5液晶拼接显示单元,国内至少有4家以上品牌能满足,如:星宇,飞利浦,三星,等,具体设备技术指标中序号6拼接控制器,国内至少有4家品牌能满足,如:小鸟,威创,淳中,智云。故不存在限制性和倾向性。2.关于影像系统的技术参数,我司在征求专家意见后,进行了部分调整,具体修改详见变更公告。经采购人市场调查,变更后的影像系统参数国内至少有3家以上品牌能满足,如:SONY、 松下、 NEC等,故不存在限制性和倾向性。如贵单位认为修改后的参数仍然具有倾向性,可依法对修改后的参数提出质疑,但请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及佐证材料。
贵司认为招标文件对“★”条款参数提供制造厂家产品说明书,图册等(加盖制造厂家的鲜章)的要求违反《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中“采购文件不得将供应商在投标报价前获得制造厂家授权或者承诺作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的要求,其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本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明确规定:“针对设备技术指标要求项中,完全满足设备技术要求的得36分,有一项“★”条款负偏离扣3分,有一项非“★”条款负偏离扣1分,扣完为止。”,故招标文件仅将上述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而非实质性要求,未违反将其佐证材料作为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其他实质性审查事项,故不违反相关规定。
三.关于质疑人参与项目验收的申请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下称社会监督主体)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故参与项目验收为贵司合法权益,采购人予以接受。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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