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监所视频指挥调度配套终端设备 招标公告
公安局监所视频指挥调度配套终端设备 招标公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彭水县公安局监所视频指挥调度配套终端设备项目采用网上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要求并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踊跃报价。
配置要求:一、主机:1、主要部件核心编解码器、高清摄像机、数字麦克风、显示器、设备架等为一体化架构,2、产品的显示设备LCD显示屏,使用LED背光技术,尺寸55英寸,支持全高清1080P视频显示。3设备集成的高清摄像机支持1080p60fps高清视频采集及输出,支持12倍光学变焦、水平视角72°。4、产品支持H.323,SIP协议标准。支持IP接入速率64Kbps-4Mbps;5、产品支持H.239双流协议以及SIP双流,辅流分辨率1080P;主、辅流支持同时编码1080P帧图像格式。 6、电脑桌面可以通过网络发送到终端,并通过终端双流协议发送到远端会场,电脑和终端之间无需通过视频线缆连接,方便部署,7、要求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并与重庆监管总队视频指挥调度系统的中心设备无缝接入(软件开发需要的接口可向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科研处申请)。二、配件HDMI高清线、网线、电源线等符合国标三、
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注册,成为“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有效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报价开始时间:2018-12-03 09:00:00(北京)
报价截止时间:2018-12-03 10:00:00(北京)
无
响应文件要求必须上传 :是
(一)交货时间:
2018年12月10日
(二)交货地点:
彭水县看守所1套,彭水县拘留所1套。
1、货物到达现场后,中标人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中标人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中标人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4、产品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包含:货物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装御费、培训费、保险费、税费(含关税)等所有费用。
1、由财政部门付款的情况
(1)中标人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后,采购人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2)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发票。
(3)采购人提交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加盖采购单位财务章)、资金支付申请表等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付款。
(4)财政部门对采购人提交的付款资料审核通过后,以转账方式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
2、由采购人付款的情况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载明付款方式。
3、预付款相关规定
首期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支付预付款的必须提交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可以按进度付款,但必须提供采购人的验收报告。
本项目评标为线上评审和线下评审相结合,请投标人按照附件要求准备纸质投标资料1份,并在密封的文件袋上标注内容,在开标前邮寄至(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605办公室,收件人:王剑,电话:189*****678),未在开标前递交纸质资料视为无效投标。七、其它要求
(一)成交原则:
在符合本次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报价的,则以服务响应时间短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果最低报价和服务响应时间都相同,则以先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质疑和投诉1、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答复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和处理。
(2)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两个日历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3)质疑答复方式
采购人通过补遗方式对质疑进行答复。
3、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3)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同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
八、联系方式采购执行方
单位名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联 系 人:采购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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