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贺州大道和太白西路交汇处东南侧2处资产整体转让
贺州市贺州大道和太白西路交汇处东南侧2处资产整体转让
转让方 | 广西贺州金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所在地区 | 贺州市 | |
详细情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广西贺州金投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贺州市贺州大道和太白西路交汇处东南侧的B-02-01地块的房地产及B-02-0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等2处资产。 标的1:B-02-01地块的房地产,即贺州大酒店。建筑物总层数为地下1层,地上27层,评估范围为地下1层、地上第1-2层裙楼、3-5层、12-24层,建筑面积合计42070.5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7548.62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4521.92平方米(其中,配套用房建筑面积2111.28平方米,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2410.64平方米,折合67个停车位),用途为商业,房屋结构为钢混结构,建成年份为2018年。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为B-02-01地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024.22平方米,用途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号未记载,图号未记载,终止日期为2051年6月16日,至价值时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2.67年。 标的2:B-02-02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4826.98平方米,地号未记载,图号未记载,终止日期为2051年6月16日,至价值时点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2.67年。 价值时点:2018年10月16日。以上资产系转让方通过司法拍卖所得,详见房地产估价报告(广汇业房估字[2018]贺第165号)。 1、转让首期款不得低于标的1的评估价18483.17万元。 2、转让款视同先支付标的1的转让价款,超出部分方为标的2的转让价款。 3、若出现标的1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标的2逾期未付的情况,转让方有权仅就本次转让的标的2终止转让。 4、标的1目前为在建工程,转让方须取得预售证或产权证后再将该资产转让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5、标的2为土地使用权,目前正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受让方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由受让方先投资建设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后,转让方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 6、标的1、2的土地使用权的规划以贺州市规划局出具的《贺规公示〔2018〕152号》文件为准。 7、标的1贺州大酒店目前出租给第三方,租期自免租金期结束次日起至年满20年为止。 以上资产按现状整体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了解标的的现状,凡报名受让均视同已经实地查勘和咨询,确认转让标的范围、一切可能存在的瑕疵等现状。相关过户手续由受让人自行办理,因受让上述资产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中介机构 | 评估机构 | 广西汇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复文件号 | 2018年第47次董事会决议 | |
批复内容 | 同意 |
评估基准日 | 2018年11月20日 | 有效期截止日 | 2019年11月19日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 | |
2、受让方应当在接到交易所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签收《成交通知》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必须在签收《成交通知》或签订《成交确认书》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价款或选择分期付款。 | |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由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及挂牌条件直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征集产生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并向交易所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交易所在收到相关材料时当场予以审核,并现场通知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对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在挂牌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统一核对受让保证金的到账情况。在上述核对工作完成后: ?1、对按时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告知意向受让方具有受让资格,并进入交易程序。 ?2、对未按时或未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连同其所提供的资料及交纳的保证金退回申请人。 |
一、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该文件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合法证明文件;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联合受让的,还应提供《合作协议书》; ?6、决策部门关于同意受让产权的决议; ?7、投资主体或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受让保证金交款凭证;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该文件由交易所提供范本);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自然人合伙受让的,还应提供《合伙协议书》; 5、受让保证金交款凭证;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
单位名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南宁市南湖桥支行 | ||
1、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交款用途上须注明:“GXCQJY18-377保证金”)。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由交易所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3、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转让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转让方的黑名单,且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交易所优先扣除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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