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分期协招标公告
教育分期协招标公告
甲 方: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
乙 方:武汉厚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 合作项目
根据乙方组织开展的计算机技术培训课程,甲方为购买该教育服务的客户提供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教育分期业务。
第三条 业务描述
1.信用卡教育分期业务是指客户在购买学校教育、语言培训、技能培训、职业培训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服务时通过申请本行信用卡的专项分期额度,用于支付该教育服务价款并分期偿还本金和一定比例手续费的业务。
2.客户:指年龄18-3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向乙方购买教育服务,并向甲方申请信用卡教育消费类分期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
3.汉卡信用卡:指由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公开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
4.手续费:指客户向甲方支付的开展信用卡教育分期业务的费用。
第四条 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同意在武汉地区范围内开展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教育分期业务。
2.甲方对购买乙方教育服务的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规定条件的客户,提供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教育分期业务。甲乙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
3.客户在乙方购买教育服务时,甲方受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完成受托支付并为客户办理分期业务。
4.客户可申请分期付款期限有:12期(12个月)、18期(18个月)、24期(24个月)。
5.客户可申请分期付款金额上限:甲方审批的分期付款金额最高为客户所购买的教育服务价格,监管机构对审批金额上限有要求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办理。
6.商户手续费及持卡人手续费:
(1)根据分期期数的不同,持卡人手续费分期收取;
(2)手续费收取标准:月手续费收取标准=(分期本金之和/分期期数)*每月承担分期手续费比例。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作为教育服务销售方应向客户提供教育消费类分期付款业务的介绍服务。
2.乙方所有涉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教育分期业务的营销宣传材料均需由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确保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不得让客户误以为甲方为乙方的教育服务包括教学质量、就业等提供承诺或担保。
3.乙方不得以办理分期为由,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
4.乙方应当确保客户办理教育分期业务的真实性,杜绝客户通过分期业务进行异常购买行为;乙方不得进行或协助客户实施不真实的消费性签帐以及其他套现行为。如发现客户有上述行为,乙方应及时通报甲方,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相应的调查工作。对不存在真实购买关系而发生的欺诈行为,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在客户教育分期业务结清前,乙方在明知或应知客户存在将所购教育服务转让及其他有可能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追究客户的相应责任,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履行相关的业务程序,并接受甲方信用卡教育分期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7.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市场宣传中使用与甲方的合作案例,不得将甲方作为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宣传,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标志语、徽标等。
8.乙方应遵守相关业务规范及差错处理规则,及时汇总交易数据并与甲方核对,并积极配合甲方提出的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
9.乙方所有人员均不得直接受理教育分期业务,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分期付款交易信息资料以便甲方在需要时查对,未经甲方或客户事先同意,不得将任何教育分期业务交易信息资料用做甲方查对账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10.客户所购教育服务均由乙方提供,乙方承担所有与教育服务销售有关的责任;甲方仅受托支付并为客户办理分期业务。甲方与乙方之间无代理、经销关系或任何担保关系。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报送乙方的相关信用信息。
2.甲方有权依据其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教育消费类分期付款业务申请,并对分期额度享有最终审批权。
3.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信用卡教育分期业务的产品知识、日常维护等培训。
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变动及风险评估等因素,适时调整信用卡教育分期手续费收取方式、标准和分期期数,具体以我行官方渠道公布的最新教育分期业务收费标准的公告为准。乙方应配合做好宣传信息更新、销售人员培训、持卡人解释和告知工作。
6.如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1)本合作项目下任何时点客户逾期金额(M2及以上)占该业务总用信金额的占比达到1%。(M2是指客户本金和/或手续费连续2次逾期;总用信金额是指甲方向客户已发放且未结清的教育分期业务的总金额。)
(2)本合作项目下客户累计投诉达到3次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权益的:
乙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产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4)被列入国际组织及中国银联等的不良商户名单;
(5)涉及虚假申请,泄露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套现,洗钱,恶意倒闭,虚假交易,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等;
(7)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或风险;
(8)在教育服务价款外,以任何名目擅自向客户收取其它费用;
(9)甲方认为不适于继续开展教育消费类分期付款业务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4款的约定,乙方应当按照该客户分期付款交易结算金额的万分之五乘以违约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天数的计算公式为自该笔分期付款交易日起至全部清偿日为止的实际天数,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本金、手续费、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全部损失。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4款以外约定的义务,按照甲方已发放且未结清的信用卡教育分期业务总授信金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应补足差额。
5.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依约履行协议的,该方无需就此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约仍需履行。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私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字或盖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或经办人: 负责人或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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