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钟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钟山县财政局文件
钟财采决〔2018〕3号
钟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
投诉人名称: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1单元3108房
被投诉人1名称: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贺州市钟山县滨江路2号
被投诉人2名称: 钟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地 址:贺州市钟山县
投诉项目的名称:篮球架、健身路径器材采购项目(编号: ZSZFCG2018-H-08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篮球架、健身路径器材采购项目(编号: ZSZFCG2018-H-087号)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8年9月27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 投诉人于2018年10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进行投诉,因材料不齐全10月9日以邮寄方式退回,后于2018年10月20日补齐。投诉事项为:1.谈判文件要求交付使用期为7个工作日,违反《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2、谈判文件要求购买采购文件后至谈判截止日前到项目实施地点19个村进行现场踏勘,违反《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所定义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3、谈判文件规定付款方式为合同总价的70%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违反了《关于做好2017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2017]142号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一,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二十七条(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十条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和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相互之间构成串标行为。投诉人所投诉事项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二,该项目2018年9月3日开始发售谈判文件,2018年9月10日截标,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规定,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截标前对现场踏勘,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十条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和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相互之间构成串标行为。投诉人所投诉事项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三,该项目付款方式是按照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而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第十条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谈判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投诉人所投诉事项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钟山县人民政府或贺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钟山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钟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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