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台 镇 敬 老 院 改 造 出 新 工 程
招 标 文 件
编号:DZW【2018】Y083/593Y067/538
招 标 人: 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项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东台镇敬老院改造出新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东台市东台镇三灶居委会八组
3 1.1 建设规模 工程造价约300万元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要求的全部内容。
7 2.3 工期要求90 个日历天
8 3.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9 4.1 投标人资质和项目
经理资质等级要求 1、资质条件: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业绩要求:/
4、信誉要求:投标人没有被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期内。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担任其它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至本项目开标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 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 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包括: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
(5)投标申请人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均为本单位职工。需提供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年期间连续一年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个人在该单位参保缴费记录,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
在建工程: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10 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1 4.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2 12.1 投标有效期60 日历天
13 13.1 投标担保金额 人民币40000元整
14 5.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15 8.1 澄清、修改、补充
的提交与获取 提交:2018年12月7日11时前网上提交;
获取:2018年12月7日18时后网上获取;
16 14.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17 16.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及截止时间 地点: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截止时间:2018年12月10日8时45分
18 18.1 开标 开标时间:2018年12月10日8时45分
地点: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9 33.4 评标方法和标准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20 38.1 履约担保金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 10 %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经东发改投[2018]397号文件批准建设,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1.1中标单位全面负责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施工内容,并对工程总的工期、质量、安全承担责任,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1.2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不得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取消中标单位的承包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1.3关于分包的要求(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
2.1.3.1中标单位与分包单位签约,纳入总包管理范畴,统一管理、协调及配合,并就整个建安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等向招标单位负责。
2.1.3.2投标人必须在商务标部分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报价,并提供管理、协调和服务,中标后不得再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水、电费除外)。
2.2本工程共分 一 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东台镇敬老院改造出新工程施工,建设内容为外墙出新,墙裙面砖及内墙涂料出新,洁具、水暖维修改造,门窗及其他零星维修,室外道路及排水提升改造。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要求的全部内容。
2.3本招标工程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业绩: / 。
4.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招标人不接受其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已接受,作无效标处理。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3)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4.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8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投标人应自行到工程实施现场进行踏勘,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将本工程可预见的相关费用(包括地方矛盾)自行考虑到投标报价中,投标人中标后可预见的相关费用包干使用。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够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投标人对该数据和资料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招标人均不负责任,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6、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文件
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电子光盘施工图或施工图纸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投标函部分表格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4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无损)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
8、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有疑问,应于2018年 12月7日11时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未疑问的视同认可)发送到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注明被疑问项目名称,不要标明疑问人的单位名称。邮箱dtzbtb@163.com。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提交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上网,投标人于2018年
12月7日18时后到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网(网址http://www.dongtai.gov.cn/dtzbtb/)上下载(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的两日前应当每天都要上网查阅,以便获取更新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该澄清、修改或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组成
(1)资格后审资料;
(2)商务标;
9.1资格后审资料
9.1.1资格审查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附三);
(4)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B证);
(5)投标人企业由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项目负责人和被委托人须在投标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至少包含 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9 月期间连续6个月的项目负责人和被委托人在该单位参保缴费清单(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如新成立的施工企业需提供自资质证书获得起下一个月至投标截止前上月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个人在该单位的参保缴费记录,注明缴费起止时间且加盖社保部门有效章印;
(7)投标承诺书(格式附后);
以上(1)~(7)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要求的份数提供
9.1.2特殊说明:
(1)事业单位不需提供本须知第9.1.1款第(6)项所需资料,但需提供该单位及项目组人员事业性质证明原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
(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总经理担任项目部组成人员。
(4)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不得在本项目中兼任其他职务或相互兼职。
(5)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如已办理退休手续,请提供退休证和企业聘用合同。
9.2商务标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授权委托书
以上(1)~(3)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要求的份数提供。
10、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9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或要求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合同定价方式
11.1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本工程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建设工程合同采用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和下浮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担本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包文件中的相应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1.2本工程发包价为
*******元,为标底价下浮24%生成,中标人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价与招标人招标控制价同比例下浮得出,作为结算的依据。本工程标底价
*******.79元。招标人标底价电子文件详见附件。
11.3本工程公证费600元由中标单位支付,代理单位在摇号前先垫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单位支付。
12、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担保
13.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否则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招标人委托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
13.2投标担保形式:采用银行汇票,注明项目名称,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中汇出,否则拒收投标文件。缴纳户名:东台市财政局,开户行:建行东台支行,账号:
****************5551-211001。
特别提醒:1、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法人基本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至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2、银行汇票开户行“汇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模糊或盖在汇票边上缺角的,务必请开户行重新出具,否则汇票将被拒收。3、银行汇票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直接提交,不可以采取现金或电汇、网银等其它方式,否则拒收投标文件。4、非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为两联,请投标人注意,否则汇票将被拒收。
13.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和诚信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退还,地点: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4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取消中标资格,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3.4.1在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确定之前,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13.4.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并备案;
13.4.3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其他虚假投标、串标、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活动的。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和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内容提交投标文件。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投标承诺书均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4.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后审、商务部分,装订要求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制目录,分别装订成册。
15.2如系资格后审,资格后审资料按9.1款规定的顺序装订后单独密封。
15.3资格后审资料、商务部分必须分别包装密封完好,包装袋上应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标书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6、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6.2.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6.2.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16.2.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5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
18、开标
18.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需参加。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可参加)和注册建造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将身份证和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随身携带至开标现场供校验,所需身份证和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未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参加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仅装订投标文件中而未能现场提供的,则拒收投标文件,已收的则退回其投标文件。
18.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19、开标程序:
19.1宣布开标纪律;
19.2宣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公证机关出席开标会的有关人员姓名;
19.3公布投标人名称、核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参加的开标会的相关人员名单:
19.4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19.5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商务条款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
19.6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当场公布(抽取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离开开标地点的视同自动放弃);
19.7由公证机关人员公开随机抽取1号码,该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确定后有异议、投诉导致中标无效的,由招标人在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重新抽取中标候选人(原中标无效的不得参加重新抽取);
19.8出席开标会议的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未签字的视为认可。
(六)评标
20、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0.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0.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
21、评标过程的保密
21.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人的确定或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确定或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22.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投标文件封面、投标承诺书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2.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投标文件封面、投标承诺书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22.3如投标函、投标文件封面、投标承诺书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22.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投标注册建造师未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提交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如有时)原件的;
22.5项目部成员、被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的;
22.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资料原件备查的;
22.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在项目部管理人员中任职的;
22.8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22.9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2.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22.11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22.12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22.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2.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2.15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2.16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22.17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22.18未提供承诺书或承诺内容不全的;
22.19未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投标报价大写错误,项目经理在投标文件不同组成部分中名字不一致的。
凡本招标文件未明确标明为无效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投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投标的依据。
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23.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23.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2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23.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2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2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4.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4.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或技术标书)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4.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递交的;
24.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密封包装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25.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5.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5.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25.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5.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5.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5.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2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按无效投标处理:
26.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6.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26.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26.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6.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凡被确定为有23条、24条、25条、26条情形之一的投标人,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1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8、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评标方法和标准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29.1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商务条款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
29.2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当场公布(抽取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离开开标地点的视同自动放弃);
29.3由公证机关人员公开随机抽取1号码,该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确定后有异议、投诉导致中标无效的,由招标人在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重新抽取中标候选人(原中标无效的不得参加重新抽取)。
30.1招标人将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在考察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1)中标候选人允许他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2)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要求中标候选人出具相关证书、资料原件核查,中标候选人拒不出具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30.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应当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中标人确定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放弃中标项目的;
(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30.3在执法人员或招标人对投诉或异议核查过程中,被投诉人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资料原件核查,若借故推托、拖延或拒不提供配合,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30.4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重新招标的,放弃中标的中标人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30.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0.6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0.7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31、异议处理
31.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招标代理)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1.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按规定投诉或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在网上予以公示,限制市场6个月准入。
31.3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如出现多个异议或投诉,因其中一个异议或投诉导致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的,其余异议或投诉终止处理。
(七)合同的授予
32、合同授予标准
32.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_30_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提交招投标中心备案。
32.2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9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3、中标通知书
33.1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通过对中标候选人网上公示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者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或变相转包)给他人。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中标人自行完成,总包范围内专业性较强的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如果确需进行分包,其专业分包单位必须经招标人审查同意。
35、履约担保
35.1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5.2若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4.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6、项目部人员管理
36.1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员、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交通、水利等项目施工管理人员按照行业管理要求调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6.2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36.3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37、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适用于其他工程)
37.1为了切实地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杜绝合同履行过程中转包、变相转包、挂靠等现象的发生。本工程将对中标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实行严格的现场签到考核制度。
37.2中标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人员每天进入施工现场应主动到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处签到(上午、下午各一次),否则视同其当日未在施工现场。
37.3中标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需要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必须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
37.4若中标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执行现场签到制度,出现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中标人将承担如下责任:
37.4.1中标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37.4.2中标项目部主要人员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37.4.3中标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或中标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连续两天,或累计五天的,业主保留行使如下措施的权利:
(1)没收中标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2)立即中止合同,勒令中标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
(3)拒绝中标人已完工程量的支付请求。
37.5中标人必须随时接受招标人、招投标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
37.6除非经过业主批准,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5天,否则承包方无条件同意业主采取的任何处理措施。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东台镇敬老院改造出新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东台镇敬老院改造出新工程
2.工程地点:东台市东台镇三灶居委会八组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东发改投[2018]397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东台镇敬老院改造出新工程施工,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要求的全部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东台镇敬老院改造出新工程施工,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要求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招标人标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二 份,承包人执 二 份,其他分送相关部门。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内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中未明确的条款,但在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承诺书中已明确的内容亦为本合同条款。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规划红线图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承包人自行落实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相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和投标承诺书;(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承诺书;(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三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四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及补充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一天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3份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三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规划红线外为场外交通,规划红线内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按现场为准,如承包人认为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则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其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合同履行中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相关文件,但不能用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13.1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
1.13.2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2013年计价规范执行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工程管理、审查设计变更及合同中规定的可调整工作量和合同以外的工程量,并按我市现行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进行协调、衔接和报批等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已按相关规定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日记、各专业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材料设备质量检测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资料、试车、初检、复检、安全事故处理资料、竣工验收及评定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以及按照验收规范和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二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资料及电子档资料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协助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承包人负责全面履行本合同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和投标时确认的项目部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实施施工管理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招标文件第37条相关条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违约金3万元,并同时作为不良行为上网公示。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违约金3万元,并同时作为不良行为上网公示。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进场三日内 。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 ,质检员 ,施工员 ,安全员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违约金10000元/人。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37条相关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违约金10000元/人,并同时作为不良行为上网公示。
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注: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招投标文件要求及时配备到位。所有人员有持证要求的必须持证上岗(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项目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尽心尽职地做好本职工作。如不能胜任工作的,发包人将有权建议更换,直到更换至能胜任现场管理工作为止。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凝土、管道安装、检查井等。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如确有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之外的专业工程需要分包,须经发包人认可。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对于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项目,承包人须对安全、质量、工程进度进行分包管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分包合同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直至施工完成交付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按招标文件约定。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负责工程的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等全过程监理;协调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之间工作;参加委托人、施工单位对施工工作量进行现场签证;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仅提供监理人办公场所,其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其他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监理合同约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监理交底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承包人在施工中如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能做好各项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所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概不负责。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治安管理计划,报发包人审查批准。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东台市文明工地施工标准。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单独支付,包含在工程款中支付,详见12.4.1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7.1.1款,无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3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后2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提交开工报审表或开工报告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配合承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 ;开工前3天内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3天内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必须向发包人和总包单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现场交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提前不奖,推迟按1000元/天计扣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无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7.6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暴雨、暴雪;
(2) 气温低于零下8度或高于零上40度 ;
(3) 10级以上大风。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招标人推荐品牌,投标人自行报价的材料的采购约定应有明确。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并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的1%计取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9.1条。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9.1条。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变更按照《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变更和竣工结算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5]141号规定和2013年计价规范第9.3条相关内容执行。
2) 工程变更签证的资料要求。属于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合同外增加工程等)的签证工程,必须同时提供程序完善的工程业务联系单、签证单(有需要须附上竣工图及验收单),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资料不全,工程结算时不得补充资料,则工程造价增加的视为承包人放弃此项权利,工程造价减少的按实结算扣除。
3) 签证的时限要求。施工中发生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承包人应在发生后14天内办理好签证手续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证认可。
4)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签证赔偿。
5) 签证单的签证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规定执行,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单。无效签证单发包人不予承认,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6) 若发包人有明确的工作指令,承包人不应以工程签证未办理完成为借口,延误工作进展。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工程的设计变更,不得以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减少了工程利润为由要挟发包人追加其它费用。设计变更按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为准。
10.5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5.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6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招标文件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2013年计价规范3.4条相关内容执行。
12.1.1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除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其余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2.1.2 工程结算方式为:按实际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结算。
2、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2.3.2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12.3.3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根据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的意见》东政发【2013】111 号文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约定额的50%,2020年6月30日前按经审计确认的财务决算支付至审定价的80%,2021年6月30日前工程无质量问题结清。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返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和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相关规定执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不涉及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13.6.1款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还包括施工图、竣工资料等原件,要求随竣工结算申请单一同提交发包人。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款约定付款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款约定付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付款约定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政府公共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
政府公共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按照东台市人民政府东政发[2006]50号通知印发的《东台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及东政办发[2007]140号《东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工程投资决算报审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招标文件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的,承包人未能及时修复的,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满将剩余部分退还承包人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按国家相关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按时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无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将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分项工程未经承包人同意转包给 其他单位施工,导致承包人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的,延误工期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导致承包人发生的误工及机械闲置费用现场核准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同时 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
上述(1)-(6)应作具体明确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16.2.1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由承包人自费修补缺陷,直至达到约定标准,否则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按承包款的2%计扣违约金。工期提前不奖,推迟竣工按1000元 /天计扣违约金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发包人将视承包人严重违约,立即解除合同,冻结专户资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在现场的设备和材料无条件供发包人使用,其设备租金和材料价值待仲裁机构裁定后,如有剩余,在仲裁生效后7天内支付。
① 不同意本工程合同条件;
②停工或拖延施工进度或影响施工质量;
③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挟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款;
④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挟发包人给予某种补偿。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东台市 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协议
协议书附件目录:内容及格式同(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履约担保格式
8:预付款担保格式
9:支付担保格式
10:暂估价一览表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42、工程建设标准
42.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计、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42.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图纸
43、施工图
43.1设计单位:
43.2图纸编号: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一、投标函
致: 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Y083/593的东台镇敬老院改造出新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 人民币贰佰贰拾捌万元整(¥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90日历天 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 合格 标准。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金。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 人民币40000元 作为投标担保。如果我方中标,同意将投标担保转为不出借资质的承诺保证金。
9、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中标注册建造师和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部主要人员保证到场组织施工,不转包或允许他人挂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我方承担,并随时接受招标人、招投标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若中标注册建造师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连续两天,或累计五天的,我方将理解和同意你方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并主动放弃就该工程已完工程量向你方提出支付的权利;若你方认为需要终止合同,我方将无条件在24小时内,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同时不对撤离向你方提出任何补偿请求。
投标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年 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 目 内 容 约 定 内 容 备 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施工准备时间 按招标人要求
3 逾期竣工违约金额元/天
4 提前工期奖/
5 工期
6 质量标准
7 缺陷责任期 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三、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单位名称) 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职务:__ __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________年 月日
承 诺 书
(招标人)
我公司就本次投标作如下承诺:
一、没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近2年内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
三、项目负责人保证无在建工程,没有在其它工程中担任关键岗位;没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四、本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可信的,没有弄虚作假;
五、不组织、不参与围标串标,没有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没有投标承诺书中承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被招投标监管部门公示在公示期内的;
如上述条款中有违诺的,可依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令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定我方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中标无效,并自愿接受有关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罚。
七、若我方中标不转包、不违法分包,项目部成员及时到现场施工,中标项目负责人出勤率不低于80%;
八、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异议、投诉活动,不恶意投诉。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