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州市裕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地址: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灿坤工业园A7-2、A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发斌
我局于2018 年7 月26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制品加工、五金制品制造、销售、模具开发;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我局聘请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的高温涂装、低温涂装车间无组织废气及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进行采样监测,检查采样过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该公司经理陈发斌全程陪同。2018年8月30 日,我局收到厦门通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JT********),报告显示该公司的车间无组织废气浓度:喷涂烘干一线前端1#第一次18.3mg/m3、第二次9.73 mg/m3、第三次16.7 mg/m3、第四次9.91 mg/m3、平均值13.7 mg/m3,喷涂烘干一线中端2#第一次11.3mg/m3、第二次14.7 mg/m3、第三次12.3 mg/m3、第四次10.9 mg/m3、平均值12.3 mg/m3,喷涂烘干一线后端3#第一次14.3mg/m3、第二次12.3 mg/m3、第三次12.6 mg/m3、第四次8.12 mg/m3、平均值11.8mg/m3,超过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闽环保大气[2017]9号)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企业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VOCs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可超过10mg/m3,企业边界VOCs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可超过4mg/m3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测报告(编号:TJT********)、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漳台环改字[2018]3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漳台环罚告字[2018]25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1月12 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对生态环境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违法行为,根据环发[2009]24号文《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合理把握裁量尺度”第14条从轻处罚“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或者超重量排污的,从轻处罚”的原则,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阐根据环发[2009]24号文《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部分“合理把握裁量尺度”第14条从轻处罚的原则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财政机关:漳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收款国库:漳州台商投资区国库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或者漳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8年11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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