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号线地铁构架机加招标公告

5号线地铁构架机加招标公告

编号:GDZB2018-060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采购需求信息

一、采购标的

1.采购标的名称:5号线地铁构架机加

数量 :25列(地铁动、拖构架共300件)

2.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期限和交付地点;

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生产加工进度进行交货,交货地点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内。

3.付款方式:产品在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内验收合格后并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挂账滚动付款。

二、技术要求:

1、具体技术要求见我公司提供的技术协议(编号:CLJX-017-2018 )、

2、具体技术事宜可联系轨道交通事业部:

黄斌:139*****803

三、商务要求:

1. 投标单位提供资质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鲜章的复印件(属我公司合格供方的除外)。

2、本次报价:a.地铁动车构架加工报价,即报价单位为“元/件”;b.地铁拖车构架加工报价,即报价单位为“元/件”(报价含16%税,含运输费)

3. 投标有效期:10天(开标之日起算)

4.投标文件签字、盖章后密封报价。

5.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8年12月18日下午14点。

6.投标保证金:我公司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6万元整,由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我公司财务部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定标前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我公司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定标后10个工作日内,我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大渡口支行茄子溪分理处

账 号:****************890

7.履约保证金:

我公司收取履约保证金12万元整(已进入我公司合格供方体系且提供过产品或服务的供方除外)

8.中标服务费:(本次投标不适用)标准为中标金额的1%,金额四舍五入至元位;(对设备及软件、设备维修,新建、扩建、安装工程,工程维修(含改造、翻新等)类的公司招标项目收取)

9.投标人有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我公司有权依法提请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查处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1.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一次报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采购需求信息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本次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五、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承揽加工合同

定作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GDWX-2018-

承揽人:签订地点:大渡口区伏牛溪

签订日期:20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加工物名称、加工物图号、材质、数量、报酬

加工物名称

单位

数量

报酬

交(提)货

时间及数量

单价

(元/件)

总金额

(含16%增值税)

动车构架机加

定作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合格加工数量

按定作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合格加工的数量计算

按定作人书面通知的数量及时间要求供货

拖车构架机加

定作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合格加工数量

按定作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合格加工的数量计算

按定作人书面通知的数量及时间要求供货

二.交货期限:按定作人书面通知的数量及时间完成每天的合格供货数量。

三.加工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按照定作人技术部门提供的图纸和“重庆地铁5号线构架机加技术协议”(编号:CLJX-017-2018)要求执行。定作人提供合格的构架毛坯半成品,承揽人按照图纸要求完成技术协议要求的机加全流程加工后以合格成品配送到定作人书面指定的交货地点。

四.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4.1 承揽人应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售后服务。售后人员要及时签订安全环保协议。

4.2 产品质量保质期为年,从定作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开始。但当定作人通知承揽人产品有缺陷时,产品质保期自承揽人修复、更换交货产品之日起重新计算。

4.3承揽人在产品承制过程中必须按照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并提供特殊过程确认表。

五.交货:

5.1 交(提)货地点: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

5.2 交货通知:承揽人发货前应完整无误的将产品清单及验货注意事项以书面方式发至定作人,并电话通知定作人的具体经办人进行签收。

5.3 产品交货前,承揽人要求对产品品种规格、产品生产加工程序、产品生产加工设备或产品工艺技术变更时,承揽人应提前叁拾日书面通知需方,并在获得定作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履行。

5.4 产品交货前,定作人书面或电话通知承揽人后,有权到承揽人厂内查看产品加工情况,承揽人应为定作人提供相关工作条件。

5.5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运输要求交货,产品不能堆码重叠运输,以防碰伤机加成品。承揽人以签收送货单的合格交货数量开票挂账。

六.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运输方式:汽车往返 运输,责任及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七.加工物的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1承揽人应根据类似货物运输惯例,对加工物采取必要的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防振动、防撞击及防止其他损害的保护措施和包装,保证产品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

7.2承揽人所使用的包装物应是安全、环保的,在运输、装卸、储存、搬运过程中不会损害产品本身及人身健康与环境。

7.3凡由于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加工物损坏或丢失时,承揽人均应负责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

八.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8.1承揽人应当确保在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8.2定作人检验员在供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承揽人有责任提供给定作人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

8.3承揽人工作人员在定作人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定作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定作人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

8.4承揽人用于包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境要求的包装材料。

8.5承揽人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定作人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承揽人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定作人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九.加工物的验收标准、期限、地点和方式:

9.1 检验标准:按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及合同附件技术协议要求执行检验。

9.2 检验约定:承揽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机加产品样件(首件)得到定作人方技术员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批量生产;首件检验在承揽人生产现场进行;后续交货由轨道交通事业部技术员在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进行验收。

9.3定作人在对产品的检验或使用中若发现不合格品,承揽人应予以无偿返修或退货,并负责相应的运输费用;承揽人须按照定作人要求供货,若未能按要求供货,由此造成的退货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9.4 定作人的工作人员的验收合格签字,并不免除承揽人根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承揽人每月底按定作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合格交货数量进行结算,开具16%增值税发票交予定作人挂账,定作人次月滚动付款。

十二、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壹拾贰万元整,可在双方已挂账未支付加工费中抵扣。本批次合同约定产品合格交货完毕后15日内退还保证金。承揽人如有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优先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十三、违约责任:

13.1承揽人逾期交付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合同总价的3%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13.2承揽人交付产品的质量、规格与约定不符的,应承担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具体损失金额以定作人核准的数据为准,但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

13.3承揽人逾期交货天仍未交货,定作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3.4 承揽人在合同签订后,对产品进行任何变更,均需提前叁拾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定作人。否则,承揽人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13.5承揽人对定作人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需方提供的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转、借他人,如有类似情况发生,将追究承揽人的法律责任,并向定作人支付合同总额30% 的赔偿金。

13.6未经定作人的书面许可,承揽人不得将产品加工的主要工作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13.7 承揽人如达不到定作人的质量、进度、及安全要求时,定作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13.8承揽人无条件根据定作人需求执行加工供货,承揽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中断定作人对该批货物的需求。若因承揽人原因给定作人造成停产、定作人延迟交货等则承揽人必须向定作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和连带经济损失。

十四.索赔:若承揽人提供给定作人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致使定作人承担损失时,承揽人不仅需向定做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总金额30%的赔偿,还需向定做人承担因承揽人产品质量问题给定做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定做人最终使用单位向定做人追偿的质量赔偿及违约损失。
十五.不可抗力:
15.1承揽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书面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书面通知定作人,按照本合同第12条的约定处理。
15.2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意外事件。

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如下方式解决: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合同约定产品合格交货完毕后终止合同。

十八.其它约定事项:

18.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8.2本合同附件重庆5号线构架机加技术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18.3本合同加工物毛坯由定作人提供,所有权归定作人所有,如因承揽人原因造成加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参照定作人质量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理,若因承揽人原因造成合同产品报废,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该损失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定作人的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以定作人财务部门最终核算的数据为准。

18.5定作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加工要求判定属于承揽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定作人方出具书面的质量不合格原因及经济损失赔偿通知,承揽人自收到经济损失赔偿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必须对该通知单上的处理意见做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承揽人对该通知单上的赔偿条款的认可。

18.6合同未生效前,承揽人自己提前投入的,造成的后果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合同履行中,在未收到定作人书面确认的加工数量通知前,承揽人自己提前投入的,造成的后果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18.7 承揽人对本合同中约定的承揽人义务及承揽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赔偿金已完全知晓,并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定作人: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人: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 地址:

法定代表人:温建波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023-62733181 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工行大渡口区茄子溪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号:****************890 账号:

六、联系方式

1.联系人及电话


部门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采购部门

伍华

***-********

139*****623

技术部门

黄斌

139*****803

招议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吴剑雄

***-********

139*****500

投诉部门

罗耀义

***-********

139*****173

2.采购部门联系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溪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事业部邮编:400083

3.投标电子邮箱479zb@sina.com投标传真***-********(仅限接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文件),如是电子邮件投标的,请贵公司在邮件主题中以“GDZB2018-060+贵公司简称”的形式予以概述。

4.如贵公司错过本次投标机会,请持续关注我公司网站www.csiccq.com,我公司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其它采购需求信息。

备注:带“*”符号的属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我公司有权将未满足带“*”条款的投标文件视为作废。

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2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构架 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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