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2018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补偿安置公告

天长市2018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补偿安置公告

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天国土征补[2018]第18号)

天长市2018年第5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2018年6月30日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皖政地(增减挂钩)[2018]333号〕。依据铜城镇、大通镇、石梁镇、天长街道分别复核结果,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依据

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依据。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附件2《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执行。

2、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滁政办〔2015〕37号)附件4《天长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补偿数额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金额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区

区域

统一年产值标准(万元/亩)

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编号

行政区范围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亩)

天长、永丰、石梁、冶山、郑集

0.187

7

15

4.114

5

6

2.057

秦栏、金集、仁和集、万寿

0.185

7

14

3.885

5

5.5

1.9425

铜城、大通、杨村、汊涧、张铺、新街

0.18

7

14

3.78

5

5.5

1.89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金额

单位:公顷 万元

地块号

用地位置

总面积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总金额

1

铜城镇余庄村

1.6900

29.8976

55.1977

85.0954

2

铜城镇余庄村

1.0365

16.9455

27.9411

44.8866

3

铜城镇余庄村

0.4198

7.8089

15.3360

23.1449

4

铜城镇余庄村

10.7146

194.6079

371.4452

566.0531

5

6

铜城镇余庄村

1.3933

26.3334

52.6667

79.0001

铜城镇余庄村

0.9235

13.7103

18.9971

32.7074

7

铜城镇余庄村

0.8474

15.5212

29.9295

45.4507

8

铜城镇龙须村

0.2342

4.4264

8.8528

13.2791

9

铜城镇高尚村

0.3035

4.7393

7.2357

11.9750

10

铜城镇高尚村

0.0298

0.5632

1.1264

1.6897

11

石梁镇石街社区

0.0604

1.1860

2.5413

3.7273

12

石梁镇石街社区

0.5928

11.6396

24.9421

36.5817

13

石梁镇石街社区

0.3525

6.6319

13.5288

20.1607

14

石梁镇石街社区

0.9411

18.2956

38.7738

57.0694

15

石梁镇石街社区

0.4255

8.3547

17.9029

26.2576

16

石梁镇石街社区

0.5747

10.2733

19.6314

29.9047

17

石梁镇石街社区

0.2192

4.3040

9.2228

13.5268

18

石梁镇石街社区

1.8685

31.8337

56.7726

88.6063

19

石梁镇周营村

0.6646

13.0494

27.9630

41.0125

20

石梁镇石龙村

0.2677

5.2563

11.2635

16.5198

21

石梁镇石街社区

0.1074

2.1088

4.5189

6.6277

22

石梁镇石街社区

0.1573

3.0886

6.6184

9.7070

23

石梁镇石街社区

0.0937

1.8398

3.9424

5.7822

24

石梁镇石街社区

0.0626

1.2292

2.6339

3.8630

25

石梁镇石街社区

0.0753

1.4785

3.1682

4.6468

26

石梁镇石街社区

0.0810

1.5904

3.4081

4.9985

27

大通镇街南村

0.0034

0.0643

0.1285

0.1928

大通镇冯安村

0.0794

1.5007

3.0013

4.5020

28

大通镇便东村

0.4689

8.8622

17.7244

26.5866

大通镇双柳村

0.0806

1.5233

3.0467

4.5700

29

大通镇便东村

0.0675

1.2758

2.5515

3.8273

30

大通镇冯安村

0.5354

9.5850

17.9684

27.5534

31

大通镇冯安村

0.0339

0.6407

1.2814

1.9221

32

大通镇街南村

0.4225

7.6553

14.5683

22.2236

33

大通镇街南村

0.0845

1.5971

3.1941

4.7912

大通镇冯安村

0.0679

1.2833

2.5666

3.8499

34

大通镇街南村

0.3284

6.2068

12.4135

18.6203

35

天长街道同心社区

0.5868

11.0758

22.6826

33.7585

36

天长街道西湖社区

0.1481

2.9079

6.2313

9.1393

37

天长街道西湖社区

0.0874

1.7161

3.6774

5.3935

38

天长街道西湖社区

0.1306

2.5643

5.4950

8.0593

39

天长街道西湖社区

0.1312

2.5531

5.4167

7.9698

40

天长街道广宁村

0.2100

4.1234

8.8358

12.9591

41

天长街道田庄社区

3.9317

72.0130

142.0898

214.1028

42

天长街道田庄社区

0.0111

0.2179

0.4670

0.6850

43

天长街道田庄社区

0.2334

4.5828

9.8203

14.4031

44

天长街道同心社区

0.0677

1.3293

2.8485

4.1778

45

天长街道同心社区

0.1313

2.5781

5.5244

8.1025

46

天长街道祝涧村

0.2576

5.0580

10.8385

15.8965

47

天长街道土城社区

0.0579

1.1369

2.4361

3.5730

48

天长街道土城社区

0.1296

2.5447

5.4529

7.9976

合 计

32.4237

591.3092

1145.8215

1737.1307

2、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1)、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标准(元/亩)

备注

1

蔬菜类

1830

2

粮食及其他经济类作物

440-960

按生长期实际情况区分

(2)、本次青苗补偿费总计30.1814万元。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由受市政府委托的各镇(街)调查核实,与所有权人协商签订协议后,按实补偿。

三、农业安置办法

1、农业人口安置:实行货币安置。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土地补偿费的24%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管理机关单位、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各辖区内受市政府委托的征地补偿安置部门,也可直接送达到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

各镇(街)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镇(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镇(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天长街道

顾明荣

*******

冶山镇

鲍庆文

*******

秦栏镇

李 军

*******

新街镇

崇哲元

*******

万寿镇

徐夕宏

*******

金集镇

陶 江

*******

铜城镇

陈忠兴

*******

仁和集镇

唐来江

*******

杨村镇

董叶明

*******

永丰镇

姜广凤

*******

郑集镇

徐照斌

*******

大通镇

黄銮贵

*******

汊涧镇

单连步

*******

张铺镇

吴 烁

*******

石梁镇

叶 猛

*******

开发区

张忠斌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监察室:*******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天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受委托镇(街)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六、补偿安置费支出途径

根据省国土厅《关于认真实施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80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经银行汇入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一卡通。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1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补偿 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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