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法律文书特快专递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一、采购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年度法律文书特快专递服务项目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各类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2)法院对外信件交流的邮寄送达。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其他公司均非国有企业,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于以上原因,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符合情形(1),计划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19号二至三层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1.专家1姓名:杨凯旋工作单位:广州开发区工业集团职称:高工
意见:详见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2.专家2姓名:余宏工作单位: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职称:高工
意见:详见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3.专家3姓名:黄鹏工作单位:广东粤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称:高工
意见:详见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4.专家4姓名:程世盛工作单位:体育进修学院职称:高工
意见:详见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5.专家5姓名:于泓鹏工作单位:广东工业大学职称:副教授
意见:详见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该采购项目服务特殊,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法院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法院邮政速递委托单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是顺丰及其他快递公司无法具备的,且该类公司均非国有企业,因此符合法院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性来源政府采购。
九、本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
十、联系事项
(一)
采购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
联系人:徐卫国
联系电话:
138*****498(二)
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
财政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
联系人:朱小姐
联系电话:
********发布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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