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区国税局二楼职工食堂装修招标公告
绵阳高新区国税局二楼职工食堂装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绵阳高新区国税局二楼职工食堂装修项目 | ||
品目 | 工程/装修工程 | ||
采购单位 | 绵阳市高新区国税局 | ||
行政区域 | 绵阳市 | 公告时间 | 2018年12月05日 11:53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18年12月05日 09:30至2018年12月11日 16:30 |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绵阳市涪城区滨河路北段136号(海天世纪银座2单元2203号)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2018年12月12日 09:30至2018年12月24日 14:00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绵阳市涪城区滨河路北段136号(海天世纪银座2单元2203号)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18年12月24日 14: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绵阳市涪城区滨河路北段136号(海天世纪银座2单元2203号)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郭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183*****313 | ||
采购单位 | 绵阳市高新区国税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国税局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刘凡 153*****721 | ||
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中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绵阳市涪城区滨河路北段136号(海天世纪银座2单元2203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郭聪 183*****313 |
四川中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绵阳市高新区国税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绵阳高新区国税局二楼职工食堂装修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绵阳高新区国税局二楼职工食堂装修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83*****31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绵阳市高新区国税局
采购单位地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国税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刘凡 153*****72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四川中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郭聪 183*****313
代理机构地址: 绵阳市涪城区滨河路北段136号(海天世纪银座2单元2203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绵阳高新区国税局二楼职工食堂装修项目 两个包 本项目包含二层食堂装饰装修及厨房设备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包1)装修供应商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具有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7、(包2)厨房设备供应商资格要求:(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免税单位需提供免税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注:投标人如果更换成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符合“三证合一”相关法规规定要求,不再单独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出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出示身份证原件);(3)提供消毒柜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毒柜卫生许可证,提供省级及以上疾控中心出具的“食具消毒柜检验报告”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食具消毒柜检验报告”;提供蒸饭箱(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生产许可证;(查验原件)(4)投标人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3.436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12月24日 14: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12月05日 09:30至2018年12月11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绵阳市涪城区滨河路北段136号(海天世纪银座2单元2203号)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报名现场获
磋商文件售价:8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12月12日 09:30至2018年12月24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绵阳市涪城区滨河路北段136号(海天世纪银座2单元2203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12月24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绵阳市涪城区滨河路北段136号(海天世纪银座2单元2203号)
四、其它补充事宜:
供应商报名前请先电话联系,避免到公司后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公司无人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83*****313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文件精神,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
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联合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为 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联合磋商的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如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 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 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评审,即所投品目号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的,按其品目号的合计磋商价格的6%、2%进行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 企业产品仅是构成磋商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磋商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1、 享受价格扣除的供应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 造的货物。
2、下述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①、磋商产品为进口产品的;
②、小型、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 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
③、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④、磋商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
3、供应商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 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 证明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 应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无效)
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磋商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 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 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 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 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 明。
说明: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须按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供证明货物制造 企业为中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
③、供应商应按“中小企业产品明细表”中要求按品目号逐项填写,否则不予 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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