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江苏赛科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脂肪仲醇聚氧乙烯醚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关于拟对江苏赛科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脂肪仲醇聚氧乙烯醚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办﹝2013﹞103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连政发﹝2015﹞186号文件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江苏赛科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脂肪仲醇聚氧乙烯醚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江苏赛科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脂肪仲醇聚氧乙烯醚;

二、建设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产业基地。厂区东侧为规划的石化三道,南侧为规划的石化九路,西侧为苏海路,北侧为空地;

三、建设单位:江苏赛科化学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江苏赛科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脂肪仲醇聚氧乙烯醚项目拟建于连云港徐圩新区石化产业基地。项目分期建设,其中一期主要建设1条仲醇生产线、1套SAE-3生产装置、1套SAE-9生产装置及配套公辅工程,生产规模为1.8万t/a脂肪仲醇聚氧乙烯醚;二期通过增大装置规模和数量,建设1条仲醇生产线、3套SAE-3生产装置、4套SAE-9生产装置及配套公辅工程,生产规模为14.2万t/a脂肪仲醇聚氧乙烯醚。本项目所需物料工厂外部运输采用公路运输方式。二期拟采取的环氧乙烷输送管道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需另外进行评价报批。本项目总投资127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0万元。根据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示范区规条〔2018〕001号)及《关于<明确江苏赛科化学有限公司关于石化九路东、石化三道北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的答复意见》,本项目所在石化九路东、石化三道北地块为三类工业用地。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项目污染控制应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中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应执行相应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在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中应贯彻清洁生产原则,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本项目“三废”治理设施须由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在建设中严格落实。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及其他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本项目须于开工前15日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相关信息。

(三)落实“报告书”中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场地扬尘治理工作。

(四)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液不得混入雨水管网。

含氟废水经预处理站处理后与皂化水洗废水、硼酸再生废水、真空泵排水、废碱浓缩废水、污染雨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以及生活污水一并送园区东港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2中规定的特别限值间接排放要求和经我局备案的浓度限值要求。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除盐水装置反渗透浓水、余热锅炉排水收集后送园区再生水厂处理后回用,接管标准执行再生水厂(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再生处理单元)设计进水水质标准;再生水厂建成前单独送园区东港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本项目使用园区集中供热。脂肪仲醇氧化单元的硼酸脱水不凝尾气、氧化尾气、酯化及闪蒸单元的酯化反应及减压蒸馏真空泵不凝尾气、烷烃回收单元的加氢反应废气、水解及提纯单元的脱盐塔及产品塔真空泵尾气、SAE-3乙氧基化废气、蒸馏塔、轻醇塔不凝尾气、SAE-9乙氧基化废气及储罐区呼吸废气、灌装废气,经收集后送RTO焚烧炉焚烧处理,尾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碱回收装置焚烧炉采用低氮燃烧工艺,焚烧尾气经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50m高排气筒排放。RTO焚烧炉尾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中标准限值。碱回收装置焚烧炉尾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排放限值要求。

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要求,做好无组织废气收集、治理和防治工作以及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本项目颗粒物、环氧乙烷厂界浓度限值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限值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

(六)加强噪声管理工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七)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降低固体废物产量,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建设标准化危废贮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

本项目产生的烷烃及仲醇皂化废液、脱盐塔与产品塔蒸(精)馏废液送碱回收焚烧处置;废加氢催化剂、废活性炭、废硅藻土、废包装材料、废机油、废润滑油、废反渗透膜、试验废液及废试剂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污水处理站氟化钙污泥送有资质单位鉴定,在氟化钙污泥性质鉴定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本项目产生的副产品碳酸钠应在相关部门备案并满足相应工业标准才可外售,否则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本项目投运前应落实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去向。

(八)严格落实防渗措施。实行分区防渗,项目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严禁污染地表和地下水体。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要求。

(九)落实“报告书”中提到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须定期演练;本项目需落实足够容量的消防尾水池和事故水池。

(十)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2017)等文件要求。

按《江苏省化工园区监控预警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试行)》(苏环办〔2016〕32号)要求,厂区雨水排口处应设置足够容量的监控池、视频监控,并安装流量、COD、氨氮等在线监测设备及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厂区两个污水接管口前应设置监控池、视频监控系统,并安装流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在线监测设备;排气筒和废气净化设施的进出口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放及厂界需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所有危险废物焚烧装置应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在线监测工作;所有监测信号和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

(十一)本项目生产车间、碱回收装置、罐区及装卸站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灌装车间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在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覆盖范围内不得设置倒班楼、宿舍等环境敏感目标。

七、公众参与情况: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222000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审批 环境影响 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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