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招标公告
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招标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对企业群众办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便民利企,现将我单位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3项行政审批事项及内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入驻事项
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与抗震设防审批。
2.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审批。
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与抗震设防审批
适用范围 |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泾川县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的许可申请。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许可申请。 (二)符合泾川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建设工程,可以直接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申请。 泾川县辖区内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须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再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核申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2.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5条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办理条件 |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办件类型为承诺件。 (一)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抗震设防选址条件; 3.符合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4.具备政府部门立项条件; 5.对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需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地震动参数复核报告》。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经审查不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的; 2.应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而未履行的; 3.不具备政府部门立项条件的。 |
办理时限 |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注: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其办理的所需时限,不计算入办理时限内七、办理流程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直接领取 |
2.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审批
适用范围 | 在泾川县行政区域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二十四条 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 号) 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三)《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修订) 第十八条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土地使用权、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征求地震台站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
办理条件 |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办件类型为承诺件。 (一)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泾川县地震局职权范围; 2.对地震观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会造成破坏和影响的; 3.建设单位能够避免或消除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或者影响并承担相关费用的; 4.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观测环境造成破坏,建设单位能够按照地震观测技术标准要求增见抗干扰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的。 5.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无合法的法律地位; 2.申请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 3.申请人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不增建抗干扰设施,且不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办理时限 | 申请时限: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 受理时限: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直接领取 |
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适用范围 | 泾川县行政区域内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2.《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办理条件 | 县政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制定的本部门、本单位有效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3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工作日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结果送达 | 窗口直接领取 |
三、投诉监督
入驻事项若未按照有关要求在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泾川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泾川县地震局投诉举报。
投诉监督电话:泾川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泾川县地震局:****-*******。
泾川县地震局
2018年11月26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