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荫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嘉荫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索要单位、开具单位)

取消/保留(理由)

1

护士执业注册(护士聘用证明)

《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索要单位:卫计局

开具单位:所在医疗机构

保留(护士执业注册所需文件)

2

护士变更注册(护士聘用证明)

《护士条例》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索要单位:卫计局

开具单位:所在医疗机构

保留(护士变更注册所需文件)

3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二章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索要单位:卫计局

开具单位:所在医疗机构

保留(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所需文件)

4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二章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索要单位:卫计局

开具单位:所在医疗机构

保留(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所需文件)

5

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注册(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二章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二章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索要单位:卫计局

开具单位:所在医疗机构

保留(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注册所需文件)

6

权限内医师执业注册(医师聘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索要单位:卫计局

开具单位:所在医疗机构

保留(权限内医师执业注册所需文件)

7

权限内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医师聘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索要单位:卫计局

开具单位:所在医疗机构

保留(权限内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办理所需文件)

8

权限内医师多机构备案(医师聘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索要单位:卫计局

开具单位:所在医疗机构

保留(权限内医师多机构备案所需文件)

9

资金到位证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索要单位:住建局

开具单位:银行

保留:(国家明年取消)

10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具体条款内容: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三、人口死亡证明信息报告:四、保障措施

索要单位:公安部门、死者家属、殡葬管理部门

开具单位:县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保留

11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2、国务院96 号文件解读与执行要求,卫妇社发 〔 2009 〕 96 号对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废证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统提出明确要求;

3、黑卫妇社发﹝2001﹞269号修订《黑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索要单位:公安局

开具单位:县医院

保留

12

营业性演出审批资金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第十四条……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索要单位:文体局

开具单位:演出单位开户银行

保留,

理由:充足的资金流是演出安全的保障

1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令第9号)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索要单位:文体局

开具单位:活动场地管理者

保留,

理由:保证审批的活动场地可正常使用

14

验收报告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索要单位:民政局

开具单位:环保局

保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文件)

1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消防备案凭证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索要单位:民政局

开具单位:消防部门

保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文件)

16

合格证明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卫生防疫意见

索要单位:民政局

开具单位:疾控中心

保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文件)

17

健康证明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索要单位:民政局

开具单位:疾控中心

取消

18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索要单位:民政局

开具单位:住建局

保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文件)

19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索要单位:民政局

开具单位:中介机构

(地区有资质的单位)

保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所需文件)

20

未参加选举证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350.html">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年村级换届选举使用

索要单位:红光乡人民政府、乌云镇人民政府、乌拉嘎镇人民政府、保兴镇人民政府、向阳乡人民政府、青山乡人民政府、沪嘉乡人民政府、朝阳镇人民政府、常胜乡

保留,本证明具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依据

21

选民资格证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350.html">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年村级换届选举使用

索要单位:红光乡人民政府、乌云镇人民政府、乌拉嘎镇人民政府、保兴镇人民政府、向阳乡人民政府、青山乡人民政府、沪嘉乡人民政府、朝阳镇人民政府、常胜乡

保留,本证明具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依据

22

投资人身份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索要单位:市场监督局

开具单位: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保留(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文件)

23

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索要单位:市场监督局

开具单位: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保留(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文件)

24

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索要单位:市场监督局

开具单位: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保留(个体工商户登记所需文件)

25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索要单位:市场监督局

开具单位: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保留(个体工商户登记所需文件)

26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索要单位:市场监督局

开具单位:自动售货设备生产企业或第三方机构

保留(食品经营许可中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所需要文件)

27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索要单位:市场监督局

开具单位: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保留(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所需文件)

28

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索要单位:市场监督局

开具单位:有权证明的相关单位或特定对象

保留(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所需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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