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空气自动站监测系统运行费用采购项目
2019年空气自动站监测系统运行费用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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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台江区环境监测站
乙方:厦门奥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3]FJXH[CS]*******的2019年空气自动站监测系统运行费用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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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5 | 个 | 国内 | 123000 | 615000 | 奥林特 | 运维 | ||||||
合计: | 615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伍仟元整元(¥61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18年12月31日,服务期限为1年(运营维护服务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白马中路137号台江区环境保护局;
4.3交付条件:每半年结束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50%,每半年结束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50%。。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对福州市台江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包含5个空气子站及一套长光程空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及维护维修。(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专业运营维护服务和联网软件系统维护、设备维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SO2、NO-NO2-NOx、O3、CO、PM10、PM2.5等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2013版)的要求、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国家如发布新的技术要求,应随时更新执行),同时也要执行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及福州市台江区环境监测站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福州市台江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能有效、正常、稳定地运转。。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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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50 | 每半年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 | |
2 | 50 | 每半年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 id="check1" disabled="disabled" type="checkbox">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id="check2" checked="checked" disabled="disabled" type="checkbo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以下内容具体详见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4.1运营服务内容:本项目为对福州市台江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包含5个空气子站及一套长光程空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及维护维修。具体内容包括: 14.1.1、对空气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管理,检查数据传输情况、仪器运行状态、站房内外环境、校准仪器时间。 14.1.2、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的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控制系统、数据记录和传输系统、气象仪器、校准仪器等仪器仪表及其它辅助设备(空调、除湿机、稳压电源等)和联网软件系统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质量保证和校准等技术服务工作。(应包括当年新增的所有监测系统如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等在线监测设备) 14.1.3、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土建部分(包括站房、电、防雷设施等)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维保、卫生保洁工作。 14.1.4、协助完成各空气自动站颗粒物手工比对核查工作(必要时)。(含颗粒物手工采样器的搬运、量值溯源及其他相关事务) 14.1.5对“福州市台江区环境监测站”微信公众号进行日常数据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上传及时有效,并承担该微信公众号的相关费用(包括公众号的认证费、相关域名的使用费用)。 14.2、项目运营服务要求:14.2.1乙方提供专业运营维护服务和联网软件系统维护、设备维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2013版)以及《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环保部2017年)的要求(国家如发布新的技术要求,应随时更新执行),符合福州市台江区环境监测站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福州市台江区环境监测站子站能有效、正常、稳定地运转。14.2.3、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专线电话,1小时电话响应,一般故障现场维修响应时间为2小时之内修复。复杂故障12小时内修复,如不能按时修复的,必须用备机更换有故障的设备,恢复正常运行状态,能够连通并正常上传数据。 14.2.4、乙方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培训制度,指定项目经理人,并组织其人员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运营及质量管理。针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的运行维护工作安排2个专人负责,并且安排后备人员以及后备专业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每周进行一次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巡检及干法仪器设备的校零、校标工作,定期进行中心站计算机的检查、预防性维护和检修、站房设施管理和日常情况报告。 14.2.5、乙方必须能为该运营服务项目提供至少一辆交通用车,保障该项目日常运营维护使用。投标人必须配备必要的器具、工具和足够的耗材、备品备件。 14.2.6、乙方必须保证福州市台江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各子站数据有效率达到90%以上(除非人为因数)。 14.3投标文件中有关承诺的考核办法:中标人承诺在运营期间免费提供一次本站仪器搬迁服务的。(有需要时);中标人承诺所提供的备机须通过国家环境部适用性检测(若未能及时提供备机或备机不适用时,每发现一次扣5000元);中标人承诺提供建立健全运维内部档案并能按要求定期提供运维报告的(参见运维考核要求,每缺一项扣200元)。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州市台江区环境监测站 | 乙方: | 厦门奥林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台江区白马中路137号 | 住所: | 厦门市嘉禾路321号汇腾大厦2002室 |
单位负责人: | 李晟 | 单位负责人: | 林晓冬 |
委托代理人: | < name="sealSean3" id="sealSeanId_caStampBtn1" type="hidden">< name="signRes3" id="signResId_caStampBtn1" value="" type="hidden">刘欢 | 委托代理人: | < name="sealSean3" id="sealSeanId_caStampBtn2" type="hidden">< name="signRes3" id="signResId_caStampBtn2" value="" type="hidden">杨祖成 |
联系方法: | 159*****303 | 联系方法: | 138*****5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市建行松柏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2762 |
签订地点:福州市台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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