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核查和法律职业资格申领的公告
关于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核查和法律职业资格申领的公告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由司法部于11月30日公布,全国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详见司法部公告。现将我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发布核查和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发布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30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和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成绩核查
在我市报名的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2018年12月14日前,限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45),向宁波市司法局法制处(地址:宁波市环城北路东段647号2号楼3楼)提出成绩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考场、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提供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分数核查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宁波市司法局在接到上级关于分数核查结果的通知后将成绩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注意事项
1.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于2018年12月5日8时至12月1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请程序。
2.在规定期内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于2018年12月20日至12月29日工作日工作时间内(上午9:00-11:30,下午1:45-16:45)由本人到宁波市司法局法制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地址:宁波市环城北路东段647号2号楼3楼(地铁2号线往宁波大学方向孔浦站D出口往东约100米;公交1、8、335、341、343、370、371、380、384、521、522、523、541路怡江新村站下车,往西约300米)。
3.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20日至29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4.对于具有2018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四种情形,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在12月5日至12月14日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局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逾期不予受理。
5.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现阶段无需办理网上申请及现场审核。
6.在宁波考区报名的军队系统成绩合格人员,其资格申请由宁波市司法局负责受理。
四、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在网上如实填写《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由本人到现场提交下列材料(统一用A4纸):
1.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3份。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3.与本人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申请人报名照片电子文件遗失的,可登录本人网上成绩查询或资格申请界面,右键保存本人照片后冲洗提交。不得提交与报名照片不符的其他照片。
4.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别提示:
1.申请人所填写的毕业证书编号(不是学位证书编号)应是在教育部学信网上(网址:http://www.chsi.com.cn)可查询的电子注册号,凡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需提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并在现场审核时提交《学历认证报告》(我省学历认证机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明德路650号滨江高教园区师生服务大厅,联系电话:****-********)。
2.申请表和报名表均在现场审核时打印,无需申请人自行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申请人。
3.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如有不明事宜,可在工作时间内致电宁波市司法局法制处咨询。咨询电话 ******** ********
宁波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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