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3-1840GNJLGCGK3102/1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混合录音棚、13放映室、14放映室保护修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0773-1840GNJLGCGK3102/1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混合录音棚、13放映室、14放映室保护修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混合录音棚、13放映室、14放映室保护修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0773-1840GNJLGCGK3102/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混合录音棚、13放映室、14放映室保护修缮工程已由长春市文物局以长文物发【2016】41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专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混合录音棚、13放映室、14放映室保护修缮工程监理。
2.2 建设规模:屋面翻修,木珩架结构加固,木构件更换、补强;整修更换木地板;墙体勾缝、墙面抹灰;吊顶拆除;门窗整修等。
2.3 招标范围及内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
2.4 建设地点: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
2.5 监理服务期: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保修期结束(如果施工工期延长,则监理服务期相应顺延,但监理费不再增加);
2.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文物部门核发的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投标申请人近三年(2015年至2017年)至少完成一项类似项目业绩;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文物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无在建监理工程。
3.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3联合体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建质〔2014〕9号)文件要求,信用评价为D级监理企业暂停其承接新的监理业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00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法人法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总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等以上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到长春市政务中心B区二楼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部报名。并持交易中心窗口出具的“投标报名确认单”到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合理确定招标文件收费标准,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每标段招标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4日9时30分,递交地点为长春市政务中心三楼开标室(详见招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建设信息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18号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生态大街与天工路交汇)
联系人:韩冬、王嘉珮
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处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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