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招标公告
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和《衢州市治气攻坚战行动方案》(衢政办发〔2018〕43号)“2018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新划定工作,合理扩大禁燃区范围”的要求,决定在我县建成区范围内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信箱:********@qq.com">*******@qq.com;
2.电话:****-*******;
3.邮件地址:文峰东路27号计经委大楼4楼410室能源办
4.反馈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2月16日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原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扩大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城区建成区(具体范围见附图),跟随建成区同步调整。
二、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目录执行规定
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标准执行。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型煤、焦炭和兰炭。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量(Ad) | 挥发分(A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的企、事业单位应淘汰或搬迁,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替代。
五、全面禁止燃烧本公告第二条中规定的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和其他超过国标的高污染燃料。
六、县发改局(物价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对除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外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审批;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的监管,改用清洁能源的锅炉等燃烧设施需经相关审批后使用,确保达标排放;严肃查处各类逾期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七、本通告自2018年12月31日起实施。2014年发布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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