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气监控平台回购拟选择采用招标公告
机动车尾气监控平台回购拟选择采用招标公告
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
采购人 | 咸宁市环境保护局 | |||||||||||||||
采购项目名称 | 咸宁市机动车尾气监控平台回购项目 | 预算价 | 200万元 | |||||||||||||
联系人 | 张先生 | 联系方式 | ||||||||||||||
采购人地址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15号 | |||||||||||||||
拟选择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 | 湖北景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具体内容 | 咸宁市机动车尾气监控平台回购 | |||||||||||||||
拟选择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满足需求的说明 | 本项目经专家组论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 |||||||||||||||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等说明 | 满足采购需求 | |||||||||||||||
论证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 论证意见综合如下: 根据鄂环委[2017]2号文件要求,环保部门要成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控中心,现有监控平台应回收由环保部门管理。 2015年经公开招标,湖北景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标“咸宁市机动车尾气监控中心尾气检测项目”。中标后,该公司在交警支队某场地中建设了机动车尾气检测生产线,同时在环保局建成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控中心,且该中心已与全市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线联网,可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监控。应文件要求,咸宁市机动车尾气监控平台由湖北景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建,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机动车监管要求和监管工作,应回收由环保部门管理。 结论:同意以单一来源方式从湖北景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回购其代建的机动车尾气监控平台。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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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交价格 | 200万元 | |||||||||||||||
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 本公示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17:30,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请于2018年12月19日17:30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公司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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