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露天烧烤,净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近期拟定了《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个人可在2018年12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郧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股。

传真:****-*******

联系电话:****-*******

邮 箱:********@qq.com

附件:郧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郧西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12月14日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划定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切实解决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空气、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占道经营、妨碍交通、扰乱市民正常生活等问题,切实提升城区空气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县城区范围内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露天烧烤禁止区域和管理

1.道路区域:发展大道、郧西大道、七夕大道、富康大道、人民路、武汉路、城东路、小河西路、城北路、城隍街沿线两侧范围内所有区域。

2.功能性区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居民小区周边,以及公园、广场、公共交通站点、公共绿地、消防重点单位等公共场所。

上述划定范围今后可根据我县城市环境保护的具体需要、以及城市发展规划和人居环境等因素依法适时调整。

(二)管理标准

在上述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擅自设置露天烧烤食品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设置沿街露天烧烤摊点,现有烧烤业户一律进店经营,一律持证经营,店铺应设置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烟道,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使用清洁能源,烧烤摊点灶具、桌椅等均禁止店外摆放。

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对烧烤餐饮经营场所内涉及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餐饮油烟排放、生产经营设施噪音扰民等行为,由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期未办理新证,以及食品卫生抽检不合格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烧烤餐饮经营场所内涉及的餐饮油烟排放、生产经营设施噪音扰民等数据指标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技术检测;对露天烧烤餐饮经营涉及的治安、消防、社会生活噪音扰民等问题,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协助处理。

二、露天烧烤疏导区域和管理

(一)范围

露天烧烤疏导区域暂时划分为集中经营区和缓冲过渡区。集中经营区现确定为小河夜市、天河金街。缓冲过渡区暂时确定为长宏大酒店—南至小河市场区域,待新的集中经营区建成后予以取缔。

(二)管理标准

在规定范围内经营,必须安装使用清洁能源灶具并采取有效油烟污染防治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有序。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不得通过高音喇叭招揽顾客或制造其他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凡违反疏导区域管理标准的,经核实依法予以查处。

(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夜市疏导区域的监督管理,凡违反疏导区域管理标准的,经查证核实后依法予以查处。

三、允许烧烤的限时时段:

在我县城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以外的烧烤集中经营区和缓冲过渡区域,夜市出市不早于19时,收市不迟于次日凌晨1时;门店夜市出市时间不早于19时,收市时间不迟于23时。遇有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按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求进行闭市。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占道经营的,由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占道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当我县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及以上时,我县城区全域停止露天烧烤。

七、鼓励广大群众通过6226786(城管)、*******(环保)、 12331(食药监)、*******(工商)及公众媒体等渠道举报违法烧烤行为。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标签: 区域 烧烤 禁止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