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灯光改造招标公告

学校灯光改造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学校灯光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一、项目编号:徐采中招2010-019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学校灯光改造项目;
采购内容:
约90所学校2100多间教室的灯光改造,主要包括一般教室灯具(含光源及电子镇流器)、黑板灯具(含光源及电子镇流器)、吊顶教室灯具(含光源及电子镇流器)若干。具体设备采购数量、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另:本项目要求提供实物样品比较,供应商须提供所投标三种类型(一般教室灯、黑板灯、吊顶教室灯)产品各一套(每套须含灯具、光源、电子镇流器);实物样品应与投标产品一致,并且必须是全新、未拆封原厂实物。
(对上述采购感兴趣的供应商,必须投报上述采购内容的全部产品。)
注:1、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库[2009]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2、供应商所投标的光源、电子镇流器产品必须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七期)中有效期内的产品。
招标范围:包括上述灯具设备的供货、运输、保险、卸货、安装到位、调试、验收合格、培训及保修等;
交货地点:徐汇区教育局各学校;
交货及安装调试日期:本项目在2010年8月25日之前必须完成75%工作量,剩余部分根据甲方要求实施。
三、合格的供应商除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
2、供应商应具有下列资质:灯具产品的最终制造厂家,或是由灯具产品最终制造厂家书面授权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指定唯一供应商。如果制造厂家自己参加投标,则该制造厂家不得再授权其他供应商参加投标;如果制造厂家自己不参加投标,则该制造厂家可授权唯一供应商参加投标。
3、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在本市内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点。
四、购买招标文件需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税务登记证原件;
2、以上证照原件经招标方核对后即刻发还,另供应商需提交以上证照复印件一套(加盖企业公章)。五、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售价
时间:2010年 7月 14 日-2010年 8 月 2 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16: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在下述地址公开出售。符合上述资质条件并且证照核实通过的供应商可购买招标文件。售价150元/份,一经售出恕不退还。
招标文件出售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可乐东路168号2楼
联系人:冯晓明 联系电话:********×2098
六、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2010年 7 月 19 日上午11点整前以书面传真的形式向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由采购中心负责统一解答。采购中心将于2010年 7 月 19 日下午17点前以传真形式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纪要。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 8 月 3 日(周二)上午10 时整(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八、投标地点:漕溪北路336号徐汇区人民政府综合楼309会议室。实物样品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到上述指定地点。未按规定一并递交上述实物样品的,招标方将拒绝接收该投标文件。
九、2010年 8 月 3 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整于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徐汇区人民政府综合楼309会议室举行开标仪式,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招标人确认唱标资格,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本次招标采购由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不向投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请投标人在测算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十、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336号徐汇区人民政府综合楼308室
电  话:*********8133 、8132 传  真:********
  联 系 人:鞠云、张建新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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