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银高速4对服务(停车)区餐厅经营权整体承包方案公示

福银高速4对服务(停车)区餐厅经营权整体承包方案公示

福建省高速公路华陆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召开办公会议,同意福银高速公路上街、竹歧、白樟和洋中等4对服务(停车)区餐厅经营权整体承包项目进行公开发包。现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招商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4日。具体内容如下。

一、 承包标的基本情况

1.1.承包标的:福银高速公路上街、竹歧、白樟和洋中等4对服务(停车)区餐厅经营权整体承包。

1.2.服务(停车)区简介:

上街停车区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地处福银高速公路(G70)福建段22公里,全区占地面积约23亩,其中餐厅面积86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现场实地为准)。

竹岐服务区位于闽侯县竹岐境内,紧临闽侯县金水湖旅游渡假区,地处福银高速公路(G70)福建段44公里,全区占地面积约150亩,其中规划餐厅面积1415平方米(A区583平方米,B区832平方米,具体面积以现场实地为准)。

白樟停车区位于闽清县白樟镇,地处福银高速公路(G70)福建段76公里处,全区占地面积约15亩,其中规划餐厅面积464平方米(具体面积以现场实地为准)。

洋中停车区座落于座落在明代理学家朱熹诞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位于福银高速公路(G70)福建段129公里处,占地面积约24亩,其中规划餐厅面积9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现场实地为准)。

1.3.餐厅经营范围:

1.3.1.仅限于套餐、盘菜、小吃等中式餐饮,不得销售与超市同类的商品。

1.3.2.竹岐服务区拟定为主题服务区,上街停车区、白樟停车区和洋中停车区为普通服务区。主题服务区的设置选定允许承包方根据市场调研结果作出变更,但应对变更理由做充分说明,并征得发包方同意。

主题服务区的要求按照发包方主题服务区餐饮商业业态规划结合承包申请人自身经营特色,丰富主题服务区餐饮商业业态。普通服务区在前期车流量不高,经营效益不理想期间允许承包方经营简易中餐或经营不少于2个小吃档口维持服务(停车)区基本服务保障,待车流量回升后根据发包方服务区餐饮商业业态规划逐步丰富餐饮业态。

1.3.承包期限:5年(含装修期)。具体起止日期以《餐厅经营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简称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发包方给予承包方60天(承包期限内前60天)免承包管理费装修期。

1.4.挂牌价:148.5万元。挂牌价为承包标的每年年承包管理费保底价。承包申请人针对每年年承包管理费保底价进行公开竞价,加价幅度为5万元或其整数倍。

二、承包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行业管理准备金和合同签署

2.1.承包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2.1.1.年承包管理费收取方式:

(1)每年年承包管理费按营业额基准提成,每年营业额基准提成比例为18%,提成比例封顶为40%。每年年承包管理费金额若低于年承包管理费保底价(即竞价成交价),则按年承包管理费保底价收取该年度年承包管理费。

(2)承包方每年基准营业额按承包方每年承包管理费保底价成交价除以18%计算。若承包方每年实际年营业额在基准营业额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含100万元),则当年度年营业额提成比例在18%基础上增加1%(比如每年承包管理费保底价成交价为180万元,则承包方每年度的基准营业额为1000万元,若承包方在某年度的实际营业额为1100万元,则该年度承包管理费按照年营业额的19%提成),以此类推,提成比例封顶为40%。

2.1.2.服务区收银系统建成前,按照年承包管理费保底价缴交年承包管理费。服务区收银系统建立后,则按第2.1.1条款“年承包管理费采取保底加营业额提成”方式缴交,且服务区的收银系统建立、运转、维护由发包方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2.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承包方应于《承包合同》签订前按承包期限内保底承包管理费总金额的10%向发包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内,若承包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发包方在合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包方。

2.3.行业管理保证金。承包方应于《承包合同》签订前向发包方一次性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行业管理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该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照发包方所制订的餐超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进行奖罚。

2.4.装修保证金:在《承包合同》签订前承包方向发包方一次性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装修保证金20万元,承包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发包方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如未按照本合同和竞价文件的约定完成装修装饰工程,发包方有权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的装修保证金。

2.5.合同签署:《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足额到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租赁合同》。

2.6.交付时间:服务区餐饮经营场所均可在承包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承包方。

三、承包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有效存续的成立3年及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的内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具有餐饮的项目。

3.2.提供10份仍在生效期内的针对不同承包(租赁)标的从事餐饮的由承包申请人签署的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交验原件)以及2017年1月以来(开办不足1年的提供开办以来的)上述10份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相应的承包申请人向发包方(出租方)支付(含以提成方式支付,应提供相关银行回单等证明)承包(管理)费或租金的所有月或季或年银行回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交验原件)。特别说明:(1)提供10份仍在生效期内的针对不同承包(租赁)标的从事餐饮的由承包申请人签署的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若无支付承包(金)管理费或租金的条款的(即无银行回单的),本项目将视为无效合同;(2)若提供的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为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的,则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里包含若干(对)服务区的,则视同认为提供了若干份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

3.3.上述10份仍在生效期内的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中须提供相应发包方(出租方)出具的无业务纠纷、无欠款、信誉良好诚信证明。

3.4.通过国家政府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ISO2000族标准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3.5.承包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不得存在重大经济违法。

3.6.承包申请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3.7.在福建省高速经营开发合同及信用考核系统中未被列入黑名单。

3.8.不接受联合体承包申请,也不接受转包或分包经营。

四、承包申请人(承包方)须接受的主要承包条件

4.1.承包申请人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招商项目承包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竞价并承包该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竞价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2.承包申请人(承包方)其余项目的经营权及所涉公司的财产对本承包项目今后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3.承包申请人报名前应组织对承包标的及服务区内相关经营场所情况进行了解,承包合同签署后既视为了解及默认场地内一切状况,不得提出质疑及变更。

4.4.承包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并保证所承包的经营场所按照发包方的有关要求及餐饮行业内相关标准进行装修后按期投入使用。若承包方所承包的经营场所不能保证与当期要求相适应的装修完成并有效使用的,发包方有权收回经营场所另行招商。

4.5.承包申请人应根据发包方服务区公共服务功能及商业业态规划设计方案(以最终提供稿为准)设计并提交承包标的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区餐饮业态具体设计方案即业态规划说明,设计方案应与发包方服务区公共服务功能及商业业态规划设计理念相符,突出主题服务区设计规划。

4.6.装修承诺:承包合同期内前60天为装修期。承包方须对承包标的服务区经营场所装修投资总额不少于200万元。

4.7.承包方可根据所承包标的内服务区实际经营情况在征得发包方同意后调整经营及装修投入。

4.8.承包方应于餐厅装修工程启动前向发包方正式提供工程量清单以供审核,并按照《承包合同》和《竞价文件》的约定执行装修工程。

4.9.承包方于装修工程正式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应配齐内部运营人员及服务人员,相关人员要求应符合福建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有关管理规定,并配备统一的工作制服。

4.10.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如果高速公路创设服务区中式快餐自主品牌,承包方承诺无条件加盟连锁经营。

4.11.承包方应将其经营范围内所有的收银电脑上安装的财务类软件与发包方进行分享,发包方有权将该软件安装在指定的电脑上并与承包方共享数据库,承包方每日应定期将财务报表数据上传至发包方指定的电脑内。

4.12.承包方应无条件接受发包方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数据抽查及核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他理由干扰。

4.13.承包方每季度应承担保洁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公摊费用,支付周期及时间同承包管理费一致。

4.14.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理由及方式反对发包方对服务区内其他项目开展招商工作,也不得对后续商家的营业进行任何干扰。

4.15.须无条件签署、接受上述主要承包条件和本项目的《承包合同》所有条款。

五、招商方式

委托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以密封一次性报合理价的方式进行招商。具体竞价规则如下:本次竞价采用密封一次性报合理价方式确定承包方的规则,具体按如下公式确定承包方:设定:E=An-D的绝对值即E=|An-D|,其中:An为承包申请人的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为密封一次性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低于挂牌价无效),D为所有承包申请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E值最小者确定为承包方。若出现E值最小且An-D值为一对正反数,则An-D值正数者确定为承包方。若出现2名(含2名)以上E值最小且An-D相同的情况,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承包方。

六、联系方式

业务部门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联系人:吴先生。

纪检部门联系电话:****-********

附件:《餐厅经营项目承包经营合同》

福建省华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

2018年4月27日

附件

发包方在此处加盖公章确认本餐饮经营项目承包经营合同

餐饮经营项目承包经营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停车区的服务功能 ,提升的整体形象和服务品质 ,更好地为过往乘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福建省高速公路停车区相关的管理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将其所属的福银高速公路上街停车区、竹岐服务区、白樟停车区、洋中停车区的餐饮服务项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的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经营事项

1、甲方将所属的福银高速公路上街停车区、竹岐服务区、白樟停车区、洋中停车区内的餐饮服务项目发包给乙方经营,乙方同意承包经营 。乙方承包经营期间有关项目的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证照 ,由乙方按相关项目行业管理规定要求自行办理,如须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范围,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乙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政府所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不得将甲方许可的经营项目和停车区财产转包、分包、转让、转租给他人经营;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擅自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2、按照该区的设计图纸,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给乙方餐厅经营场所的面积约平方米(按实际交付使用的场所面积为准〈详见附图〉[1],若乙方所承包经营的场所如不能保证与当期要求相适应档次的装修井有效使用的,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所另行招商)。合同期内若乙方改变上述房产用途或进行改、扩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1、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期内如因高速公路或所在的停车区封闭、改扩建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甲方根据已确认的停业天数给减免承包管理费,但经营期限不予顺延。

2、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到上街停车区、竹岐服务区、白樟停车区、洋中停车区区办理经营场所交接手续,于年月日前按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条件开始装修 ,并在天内完成装修正式对外营业,装修期内,免收承包管理费。装修施工完成后 ,乙方必须提供给甲方量套餐厅装修工程内业原件。

********1">第三条 承包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1、承包管理费按乙方全部经营项目年营业额总和提成收取,营业额低于万元的,按万元保底计提,即保底承包管理费为万元。如合同包内服务区因甲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的,按以下对应金额减免相应服务区承包管理费:上街停车区 元/月、竹岐服务区 元/月、白樟停车区 元/月、洋中停车区 元/月。

2、承包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乙方自《承包合同》签订生效当日起开始计算承包时间,承包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季度保底承包管理费,之后每个自然季度为一个计付周期,每一个计付周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清本季度保底承包管理费及上一季度超出保底部分承包管理费,以此类推。合同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期内最后一个超出保底部分的承包管理费。

3、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管理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或收款凭证。发票或收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乙方年营业额达每增加100万元,当年度年承包管理费按照成交比例增加1%,以此类推,计提比例封顶为40%。

5、服务区收银系统建成前,按照年保底承包费缴交费用。服务区收银系统建立后,则按年保底承包费加年营业额提成的方式缴交费用,且服务区的收银系统建立、运转、维护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2">第四条 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按保底承包管理费总金额的10%即人民币万元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乙方若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于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如数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限内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的,甲方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没收部份或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可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单方解除合同。

(二)行业管理保证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行业管理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该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照甲方所制订的餐超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进行奖罚。若当年末其行业管理保证金余额不足万元的,甲方在向乙方收取下年度管理费时,乙方应向甲方补足行业管理保证金至20万元。乙方若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于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如数退还行业管理保证金。

(三)装修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装修保证金20万元,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如未按照本合同和投标书的约定完成装修装饰工程,甲方有权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的装修保证金。

********3">第五条 水费、电费及其他公共费用的支付方式

1、乙方承包经营期内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各种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水电费缴交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将实际发生的水电费及按照50%的比例分摊的服务区公摊水电费(含公共照明、线损等)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经营期内,为满足服务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电力增容的,须在上述基准上附加10%管理及线损费;

2、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应承担服务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垃圾处理、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各项公共费用,按实际应缴交承包管理费的5%收取。乙方应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前五个日历日内缴交甲方。

3、乙方申请使用办公、生活用房超过本合同约定数的,按每间100~200元/月(视使用房间面积、大小酌定)缴纳房屋租金。

4、乙方在非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区域外需使用其他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甲方可另收取管理费,具体标准另行商定。

********4">第六条 甲方、乙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制度,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人员、物价、服务质量、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保卫和经营设备设施等方面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检查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服务承诺,保证经营内容与招牌名符其实,以切实维护服务区的社会形象;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与承包经营项目相关的经营资格、进货渠道等证明资料;

2、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垃圾处理、公共设施维护、安全保卫等各项公共费用;若乙方拖欠上述费用,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或强行关闭经营场所等方式,限制乙方承包经营;

3、甲方做好供水、供电管理,除因乙方拖欠水电费或政府相关部门限电、限水原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影响外,甲方应保证满足乙方用水、用电;

4、甲方应协助乙方按照当地水、电管理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做好水、电代理业务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

5、乙方若有损害甲方财产及服务区对外形象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直至提前终止本合同;

6、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装修装饰和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以及施工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并组织验收,如验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组织整改至验收合格止;

7、甲方除拥有自行组织对服务区成品油的经营权,保留加油站内便利店的购物,以及在乙方经营面积范围外另设土特产、水果批发以及其他的经营服务项目。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按本合同的约定,独立承包和自主经营的权利,使用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和资产并承担维护保管之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资产出租、转让或抵押给他人。

2、乙方应按照招标许可的项目经营,保证品牌化经营常态化,且经营规模、经营档次、经营特色及服务水平要力争领先全省同行。

3、接受甲方对乙方经营活动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服从、执行甲方有关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文明服务、安全管理规范和检查制度。乙方所经营的餐饮项目应按照甲方餐超信用等级评价相关文件进行日常管理。

4、乙方同意甲方单独或合作引进其他经营项目,不干涉新引进项目的正当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各项保证金,也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5、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及甲方对乙方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6、乙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甲方支付承包管理费、水电费及其按甲方规定应缴纳的排污、垃圾处理等各项公摊费用。在经营期内,如甲方需增加其他公用事业供应,还须按比例承担分摊的费用。

7、自觉接受甲方对经营项目、经营价格、安全卫生、服务质量和设备设施等监督、检查,服从甲方有关对高速公路服务业服务规范的管理。

8、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自觉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工资、福利、保险、伤残赔偿等;自行承担一切经营费用、经营风险和经营责任,以及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失。

9、乙方人员当班期间应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戴牌服务,同时在不影响正常营业的情况下,有义务全力协助甲方完成重大活动和检查的承办任务,其费用乙方自理。

10、乙方承诺按照所经营的品牌形象对经营场所和服务区整体外观进行装修改造,并全部承担所需费用。但装修方案、设计施工图、工程预算书以及规划方案等应事先经过甲方审查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乙方应向有关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中不得损坏甲方建筑物外观和破坏房屋结构,竣工时乙方应将装修装饰标准及固定资产投资清单提交甲方,甲方根据本合同和投标书的约定参与验收确认。经营期间乙方必须爱护高速公路和服务区内公共设备、设施等国家财产,及时对经营场所建筑物进行维护,经营期满后应保证对经营场所建筑物以及相关财产设备的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11、自觉遵守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规定和区域内的一切规章制度,对区域内在安全、卫生、防盗、防火等事项负责。对经营餐饮项目所产生的污水和垃圾,应及时清除,不得影响服务区的环境卫生,自觉维护高速公路服务业形象,文明经商。

12、乙方应自觉向社会公众提供文明优质服务,主动维护服务区的文明窗口形象。应自觉接受甲方的行业管理和所制订的经营服务标准,乙方对甲方有关经营行为、经营设施及服务规范等软硬件项目提出规范性要求或指导建议应认真履行,对拒不执行甲方规范性要求或执行不到位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依法经营,并自行解决自身经营过程中的顾客投诉问题及承担所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全年累计停业15天以上或连续停业10天以上的,甲方应按实际停业天数相应扣减承包管理费用(计算公式:扣减管理费﹦某年度管理费×实际停业天数/365日)。

14、在承包期间,乙方如有发生足以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体制变化或股权变化时,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否则在清偿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15、乙方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6、乙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立即清偿甲方承包管理费或以其经营财产转让形式抵偿承包管理费。

17、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并由甲方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在经营场所内或经营场所外添附、搭建建筑物。

18、除招标经营许可的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乙方未经许可不得经营;除招标经营许可的场地、房子面积外,其它场地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

********5">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管理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应付承包管理费万分之三/日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先期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支付收取。

3、合同期内,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应做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① 乙方不按照甲方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前来办理经营场所交接手续,逾期超过30日的;

② 乙方未能按照承诺的装修期限和装修标准对承包的经营场所进行装饰装修的或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外营业并保证经营服务品质的;

③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承包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各项公共费用的,拖欠时间超过30日或乙方拖欠管理费、水电费(不论数额大小)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④乙方不遵守甲方制定的高速公路餐饮服务管理规范和要求,拒不执行、拖延或部分执行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累计达到3次;

⑤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本合同项下餐饮项目的经营权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经营场所内添建或在经营场所外加盖建筑物的,乙方在收到甲方限期拆除的通知后,仍未拆除违章建筑的,甲方有权代为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⑦ 乙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⑧乙方或其他工作人员利用本合同项下的经营场所进行非法经营、从事非法活动,包括严重违约或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

4、因乙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食品卫生安全等事件的,乙方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①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或处分、或部分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② 乙方自有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以抵押形式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他人接管,从而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

③ 发生足以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行为而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

④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合同项下权益实现受到威胁的。

********6">第八条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3、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有第七条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提前归还管理费用。

4、合同期满或甲方依照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如乙方未收到甲方继续经营的要求,应自行将经营场所内外的装修以及固定在建筑物体上的设备、设施、物品等一并无偿移交给甲方,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其余的由乙方自行处置并于合同终止日起15天内将经营场地及租用的房建清理完毕交还甲方,逾期未清理的,视为乙方放弃经营场所内所有资产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代为清场,由此产生的清场费、物品保管费以及物品丢失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及围绕本合同所订立的补充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项下条款内容,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而变更或终止合同履约条款。

2、乙方联系方式为: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达文件地址: 。乙方声明以上联系方式为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协议唯一合法有效的联系方式。若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以上联系方式仍为乙方唯一合法有效的联系方式。为使乙方能及时收到本合同及相关协议项下有关事项的通知,甲方使用电讯联系与信函通知,自信函发出之日起两日即视为送达。

3、乙方若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的内容有异议,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若乙方拒绝收取甲方的书面通知,或甲方按上述联系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被退回的,乙方拒绝收取之日或甲方的书面通知被退回之日,视为乙方无异议。

4、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应组织或指派人员,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对本合同项下的经营场所进行清场。若乙方或其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员拒绝清场或以各种理由拖延清场的,视为乙方放弃经营场所内所有资产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代为清场,由此产生的清场费、物品保管费以及物品丢失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缘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和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根据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决定依法是否解除合同以及如何免除或部份免除责任。

6、因国家规划、高速公路改扩建、政府征收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等原因导致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将服务区财产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甲方,并确保服务区财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性和适租性。

********9">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产权交易机构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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