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本级]南昌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B部分)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805032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说明
[南昌市本级]南昌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B部分)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805032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说明
[2018-12-19]
各投标人:
首先感谢投标人对我们招标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对就“南昌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B部分)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有关建议及疑问,现答复如下:
一、资审公告第4款财务状况:“申请人(牵头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连续三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均为盈利(以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且无保留意见)。出具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的声明。”
问:我方拟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但联合体牵头人于2016年成立,仅提供2016年、2017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是否满足要求。
答复:本项目设置财务状况的要求主要考虑到申请人需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如申请人(联合体牵头人)成立时间过短,各方面能力无法得到验证,对后续项目整体推进效果存在风险。但本条款仅针对申请人(联合体牵头人)的财务状况提出要求,不满足该条款的单位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因此本条款按资格预审文件执行,必须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资审公告第5款第(2)条建设能力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营业范围中含有城市轨道交通(不含有轨电车)工程建设或类似表述,且2013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已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不含有轨电车)工程建设项目业绩。②2008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已完成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系统施工业绩,且至少包含本项目所涉及的三个及以上不同系统;各系统不再同一个合同项下的,可以累加,但只能累加一次”
问:我方拟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如联合体成员中有已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不含有轨电车)机电施工业绩(两个合同内包含了三个及以上不同系统)是否满足要求;如用母公司业绩,子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是否满足要求。
答复:按资格预审文件执行,关于机电设备系统施工业绩要求如下:2008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已完成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设备系统施工业绩,且至少包含本项目所涉及的三个及以上不同系统;各系统不再同一个合同项下的,可以累加,但只能累加一次。
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若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的两方或多方,方可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承担内容认定各自相对的业绩,否则使用其子公司或母公司业绩,该业绩在本项目招标中视为无效业绩”的要求,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建设方,均需满足资质和建设能力的要求。
若联合体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共同作为建设方参与投标的,资格预审阶段及招标阶段涉及到建设方的资质或业绩评审的,按团队成员中“就低”的原则进行计分。
三、资审公告第5款第(3)条运营能力“注:本条所指业绩,均为独立申请人或联合体成员本单位的业绩,若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的两方或多方,方可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承担内容认定各自相对应得业绩,否则使用其子公司或母公司业绩,该业绩在本项目招标中视为无效业绩。”
问:该部分是否单指“(3)运营能力”要求。
答复:指“七、申请人资格要求5.申请人在特许经营内应具有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能力”要求。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十二、项目业绩证明文件,注: 2)线路已开通运营的,还须提供试运营评审批复文件或正式运营批复文件。”
问:该条款如提供运营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是否满足要求。
答复:满足。提供清晰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五、资审公告第7款第(3)条“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四名(含四名)。联合体牵头人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少于30%,其余成员最低不低于5%(运营商除外,但其出资不得少于2000万人民币)。联合体申请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由联合体所有成员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牵头方,明确出资义务承担方、建设义务承担方、运营义务承担方,明确各方出资比例等。”
问:为了调配资源,更好的提升南昌市轨道交通3号线的运营服务质量,联合体成员运营商拟以母公司联合子公司的团队参与投标,是否认为该运营团队作为运营商一方整体资本金出资不少于2000万人民币即可。
答复:联合体成员运营商拟以母公司联合子公司的团队参与投标,应在“联合体协议书”的职责分工进行约定,运营方整体资本金出资不得少于2000万人民币。
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若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的两方或多方,方可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承担内容认定各自相对的业绩,否则使用其子公司或母公司业绩,该业绩在本项目招标中视为无效业绩”的要求,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运营方,均需满足资质和运营能力的要求。
若联合体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共同作为运营方参与投标的,资格预审阶段及招标阶段涉及到运营方的资质或业绩评审的,按团队成员中“就低”的原则进行计分。
六、资格预审文件:
原文:第4页、“(1)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上述第1、2、3、5、6、7款的要求;”
问题:此处要求联合体成员均应满足第5条有关投资、建设、运营能力的要求,是否指联合体成员需至少具有投资、建设、运营能力其中之一,联合体整体具备投资、建设及运营能力?
答复:资格预审文件中“5.申请人在特许经营期内应具有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能力”要求指:申请人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之和应满足投资能力,建设方应满足建设能力,运营方应满足运营能力。
七、资格预审文件:
问题:“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申请人:”处,除格式中明确须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外,是否仅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且仅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
八、问: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填写联合体成员各方资料后是否盖联合体成员各方公章后再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还是仅需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针对“七、八”问题答复:格式中明确须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填写并附要求的材料且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其他未明确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的材料,申请人处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且加盖联合体牵头方公章。
九、资格预审文件:
原文:第29页“注:1.需附上申请人相关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申请人若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各方负责提供,附上其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问题:申请人若为联合体,此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仅需拟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提供?
答复:是。
十、资格预审文件
原文:第31页“只接受金融机构针对本项目(或申请人)出具的融资证明或针对本项目(或申请人)的贷款意向函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其他资金证明文件”。
问题:此处“其他资金证明文件”是否包括金融机构出具的“授信合同”或“授信证明”等文件?
答复:包括。
十一、资格预审文件:
原文:第32页
项目业绩证明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日期 | 单项合同价(万元) | 目前项目实施现状(在建或竣工) | 项目业主及 联系方式 |
1 | ||||||
2 | ||||||
… |
注:
1)申请人应根据目前项目实施现状,提供能够证明所述业绩真实性的应附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申请人若为联合体,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2)线路已开通运营的,还须提供试运营评审批复文件或正式运营批复文件。
问题1:此表不能完全体现出建设业绩和运营业绩中项目线路制式、试运营或正式运营日期、里程等关键因素,建议修改。
问题2:上述“注2”是否为对运营业绩的要求?如是对运营业绩的要求,鉴于2014年行业才开始进行试运营条件评审工作,2014年之前开通的项目可能没有相关批复文件,建议修改。
故建议更换为下表及注释。
项目业绩汇总表
施工业绩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竣工日期 | 单项合同价(万元) | 目前项目实施现状(在建或竣工) | 项目业主及 联系方式 |
1 | ||||||
2 | ||||||
3 | ||||||
… | ||||||
建设业绩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项目线路制式 | 试运营或正式运营日期 | ||
1 | ||||||
2 | ||||||
3 | ||||||
… | ||||||
运营业绩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项目线路制式 | 试运营或正式运营日期 | 里程(公里) | |
1 | ||||||
2 | ||||||
3 | ||||||
… |
注:
1)申请人应根据目前项目实施现状,提供能够证明所述业绩真实性的应附合同关键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申请人若为联合体,则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2)运营业绩中,线路已开通运营的,还须提供试运营评审批复文件或正式运营批复文件或能证明项目开通运营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答复:投标人提供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信息和材料,可在《项目业绩证明文件》表格中自行增加填写内容。
十二、根据交通运输部2013年10月10日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标准编号GB/T 30013-2013)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23日发布的“GB/T 30013-2013《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标准解读”可知,在2013年10月10日之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开通运营的,无试运营评审批复文件或正式运营批复文件。
请问,若申请人提供的是2013年10月10日之前的运营业绩,申请人是否可用以下两种证明材料其中之一作为运营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人官网中开通运营报道的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相关材料中对线路开通运营历史情况进行详细介绍的相关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答复:如确实无法提供试运营评审批复文件或正式运营批复文件,可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2)加盖申请人(联合体牵头人)公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票务收入证明的清晰复印件。
十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一 目录;1.资格预审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而后附内容标题为:“二、资格预审申请书;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目录与后附内容标题未能相互对应,按后附内容格式修改目录?还是维持原目录格式,对应页码即可?
答复:维持原目录格式,提供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材料。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2月18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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