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雪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雪芹(身份证号码:****************06):
你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我局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对你作出:1.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晋卫计医证保决〔2018〕Y080301号);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卫计医罚〔2018〕Y08220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晋江市分行国库帐户(先到我局开具《晋江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网点缴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晋江市迎宾路669号
邮政编码:362200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潘晓丰 蔡华慧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18日
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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