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送达(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黎永辉、宁妙玲、黄群娇:
经查,荔湾区恩宁路上贤里7号房屋产权人为宁妙玲、黄群娇,现使用人为黎永辉。在未经规划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黎永辉于2013年在上贤里7号后座一楼天面加建第二层43.58平方米,框架结构;于2014年8月在上贤里7号前座第四层南侧扩建22.5平方米,框架结构;于2015年1月上贤里7号前座加建第五层45平方米,简易结构。上述加、扩建面积合计111.0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我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加、扩建的建筑物,面积111.08平方米,整饰现场。逾期不履行本处理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荔综违建处字〔2017〕1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丛福里10号,电话:***-********)领取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19日
标签: 行政执法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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