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财采决[2018]5号

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财采决[2018]5号


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财采决[2018] 5号

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财采决[2018] 5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采购项目 “班班通一体机采购 (项目编号:ZHGX-2018-080)”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广西澳羽龙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9号斯壮花园B1205号

邮编:53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覃胜

联系电话:136*****094

授权代表:覃小月

联系电话:137*****331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槎路262号19栋

邮编:530031

被投诉人1: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

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19号

邮编:530031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东葛延长线茅桥路2号润华四季大酒店3楼

邮编:530023

联系人:李冬宁

联系电话:177*****003

二、事实依据

本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接到广西澳羽龙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项目名称:班班通一体机采购 (项目编号:ZHGX-2018-080)的投诉书,经审查于2018年12月5日正式接受投诉。经我局联系项目业主与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调查被投诉项目情况以及组织专家对投诉内容论证后,已审查终结,现将被投诉事项及回复公告如下:

投诉事项一:

我司关于针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质疑事项答复存在异议:

1、原质疑事项:

①招标文件质疑内容:

第三章 采购需求

A、B、C分标,技术参数要求

一、交互平板硬件部分:

★5、交互平板整机须提供隐藏式前置输入接口,需有磁吸式盖板多重防护,接口不少于 3 个双通道接口(Android2.0 和 PC3.0)、HDMI*1(非转接),有中文标识。

②质疑事项:

我司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

首先,交互平板整机接口的位置和形式多样,防护措施多样,接口组合也是多样的,根据实际情况,多种形式的合理组合即可达到相似的效果,而此条参数偏偏将“隐藏式”、“前置”、“输入接口”、“磁吸式盖板”、“中文标识”以及其规定的几个接口直接进行组合,显然与项目实际完全不匹配。与此同时事实证明,全部满足以上要求的只有鸿合品牌。而此条参数更是作为标“★”参数写入技术参数要求,若不满足则投标无效,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锁标控标,排斥其他优秀交互平板品牌。

其次,我方对此条参数检索分析后发现,功能叙述、中标记录乃至检测报告的对应程度无一例外全部指向鸿合品牌,更加坐实了此条参数的排他性和控标目的。

因此,我方强烈要求贵方立即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

③事实依据:(详见P43“相关链接证明材料”)

********_********.htm">http://www.ccgp.gov.cn/cggg/dfgg/zbgg/201810/t********_********.htm

********_********.htm">http://www.ccgp.gov.cn/cggg/dfgg/zbgg/201811/t********_********.htm

********_********.htm">http://www.ccgp.gov.cn/cggg/dfgg/zbgg/201811/t********_********.htm

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了质疑函回复:

①、通过调查市场上主流的交互平板品牌,了解到交互平板具有前置3路双通道USB接口和1路HDMI接口的有多个品牌,如海信、东方中原、富士康等等,而且以上品牌前置接口更加丰富,而通过广泛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筛选出课堂上使用频率较高的几个接口进行罗列,并未有任何品牌指向性。

而“磁吸式盖板”是当下比较主流的接口挡板形式,接口有挡板保护,其一是可以保证粉笔灰等粉尘不进入到接口当中,影响使用;其二,是保证推拉黑板时,先撞到挡板,而不会撞坏用户插在接口上的U盘等设备,是相当人性化的

先进功能设计,也是建立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之上,也并未有品牌指向性。

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参数是采购人结合教学需要而设置,设置“★”项作为核心技术参数,是对用户负责的行为,本项目参数的设计采购人己经过广泛的调查,是根据教学一线用户实际需求而编制的。另外,设置“★”项作为核心技术参数,合理规避虚假应标而造成用户权益受损。若某些产品无法实现该功能,但却夸大宣传,通过技巧蒙混过关,那用户后期的权益将难以保障;“★”项均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目前在市场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具有上述参数,如海信、富士康、创维等,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锁标控标,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③、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

上述答复显然答非所问。

首先,磁吸式盖板的利弊,和其作为采购要求的排他性毫无关联!我方质疑内容为“磁吸式盖板”参数的排他性、独有性和控标目的并列举事实依据,答复内容却对此视若无睹,且开始站在产品设计者角度大谈特谈磁吸式盖板的所谓优点,竟似在说明其独有性是合理的,应该的。莫名其妙,不知所云,几乎等于默认其独有性。

其次,“磁吸式”是否是接口挡板的主流,更是与“磁吸式盖板”作为采购要求的排他性毫无关联!贵方如此避重就轻,在回复中大谈特谈此功能“先进”、“人性化”,忽略我方实据质疑,却又拒不证明参数是否独有,只是毫无事实依据地标榜“未有品牌指向性”,显然是默认参数独有性而不敢做出正面回复。结果回复内容莫名其妙,不知所云。

综上所述,贵方此条回复恰好证明我方质疑事项完全成立,质疑答复中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显然是不顾语段原意的强行驳回。

3、事实依据: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班班通一体机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事项1答复。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5、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并进行严格自查。

********3">投诉事项二:

我司关于针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质疑事项答复存在异议:

1、原质疑事项:

①招标文件质疑内容:

一、交互平板硬件部分

★6、为便于教学应用,交互平板左右两侧具有与教学应用密切相关的物理快捷键,该快捷键至少具有触控开关键、关闭窗口键,一键打开展台键。

②质疑事项:

我司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

首先,快捷操作形式多样,并不止物理快捷键一种,也不止置于两侧。为便于教学应用,快捷操作设置有其必要性,而快捷操作的形式种类包括物理快捷键、虚拟快捷键,乃至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包含的"多指长按屏幕"快捷操作等多种形式,其便捷程度显然相当,也都有利于教学应用,因此其必须性是不存在的。同样地,快捷键可以置于交互平板下侧左右或侧边,位置上同样都有各自之便,又如何证明何者更为便于教学应用?其显然也不具备必须性。然而上述参数作为标★参数,要求必须在"交互平板左右两侧"具有"物理快捷

键",若不满足则投标无效,对不具备必须性的功能参数进行严格限制,显然意在排除其他优秀厂家参与投标活动。

其次,触控开关作为保证设备不被误操作或隔离无关人员操作的功能,竟然明确作为可见的快捷键置于两侧,其实用性值得商榷,对此,市面一体机也提供触摸操作、组合操作等多种实现形式,因地制宜保证功能实用性。然而上述参数作为标"★"参数,要求物理快捷键必须具有触控开关键,若不满足则投标无效,显然不符合基本的使用逻辑,意在排除其他优秀厂家参与投标活动。

再次,我方对此条参数检索分析后发现,功能叙述、中标记录乃至检测报告的对应程度无一例外全部指向鸿合品牌,更加坐实了此条参数的排他性和控标目的。

因此,我方强烈要求贵方立即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

③事实依据:(详见P43“相关链接证明材料”)

http://www.ccgp.gov.cn/cggg/dfgg/zbgg/201811/t******** ********.htm

http://www.ccgp.gov.cn/cggg/dfgg/cigg/201810/t******** ******** .htm

http://www.ccgp.gov.cn/cggg/dfgg/zbgg/201810/t********_********.htm

http://t.buildnet.cn/Notice/Home/NoticeDetail/c65428f4d38511e8a86394de80864b76

详见附件1

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说明;“2、本一览表中打★号及表述为"须"或"必须"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或条件(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投标人必须作出满足或者优于该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

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了质疑函回复:

①、通过调查市场上主流的交互平板品牌,交互平板左右两侧具有物理快捷键的比比皆是,东方中原品牌的交互平板左右分别具有18个彩色物理快捷键,艾博德品牌的交互平板左右两侧分别具有20个物理快捷键,由此可见满足此项双侧快捷键要求的厂家数量众多。而数量众多的交互平板厂家都一致采用双侧物理快捷键的设计,都是出于教学实际的需要。

教师在上课时通常会使用物理快捷键来衔接教学内容,如上下翻页键,选择键,调取展台键等等,而教师上课位置不固定,更是双侧快捷键应运而生的前提,所以双侧物理快捷键有其存在的意义,对于教学的便利性贡献显著。

②、双侧物理快捷键中,包含触控开关按键,更加是广泛听取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精挑细选的功能之一。例如上课过程中,英语教师或者语文教师习惯用教鞭在黑板上点画,指导学生朗读或者跟读相关内容,又不想在课件上进行多余的圈画,直接一键关闭触控即可轻松实现。

又比如课间十分钟,为保证学生不对教学内容或者电脑随意进行操作,也可以一键关闭触控按键,保证电脑中的内容不被随意更改。

再比如,有实际教学经验的教师都会经历过,“苍蝇翻页”的情况,特别是在南宁这座城市,夏季特别长,蚊虫多,如果在教师重点讲述某页课件或者学生正在解题的过程中,突然遇到蚊虫落在屏幕上翻页PPT的情况,教师即可一键关闭触控功能,保证课堂顺利进行。

故综上,双侧快捷键当中的触控功能开关的教学应用场景还是非常丰富的,既然此功能具有如此实用性,为何不将其巧妙的运用到教学当中呢?!

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参数是采购人结合教学需要而设置,设置“★”项作为核心技术参数,是对用户负责的行为,本项目参数的设计采购人己经过广泛的调查,是根据教学一线用户实际需求而编制的。另外,设置“★”项作为核心技术参数,合理规避虚假应标而造成用户权益受损。若某些产品无法实现该功能,但却夸大宣传,通过技巧蒙混过关,那用户后期的权益将难以保障;“★”项均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目前在市场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具有上述参数,如东方中原、富士康、艾博德等,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独有参数,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④、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

上述答复显然答非所问。

首先,质疑内容是“交互平板左右两侧具有物理快捷键,该快捷键至少具有触控开关键、关闭窗口键、一键打开展台键”的独有性,而回复内容却只说明满足“双侧快捷键”的厂家众多,对“快捷键至少具有触控开关键、关闭窗口键、一键打开展台键”避而不谈拒不回复,完全是避重就轻,答非所问的无效答复,更加坐实了此条参数的独有性和排他性,对质疑内容进行了确认和肯定,据此我们可以完全确信质疑内容属实。

其次,质疑答复中列举诸多应用场景,恰恰说明了此条参数的独有性对教师使用带来的严重局限。应用场景中大谈特谈“关闭触控”的好处和优势,而完全忽略了参数中规定要用“双侧物理快捷键的关闭触控键”去关闭触控。关闭触控有大量便捷、快速、更加安全的实现方式,迫使教师必须按照此设计操作,是对教师实际需求的严重漠视和打压,何来“贡献显著”?尤其是质疑回复中所举“课件十分钟”的例子最为牵强,学生如果想随意操作,完全就可以直接发现完全暴露在屏幕双侧的物理快捷键,并开启触控随意操作,那为了避免此种情况,还需专人留守对快捷键进行保护,毫无便利安全可言,此条参数不仅将其他优秀功能排除在外,贵方还严重高估参数的实用性,实乃可笑之举。

综上所述,贵方回复内容恰好证明我方质疑事项完全成立,质疑答复中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显然是不顾语段原意的强行驳回。

3、事实依据: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班班通一体机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事项2答复。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5、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并进行严格自查。

********4">投诉事项三:

我司关于针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质疑事项答复存在异议:

1、原质疑事项:

①招标文件质疑内容:

三、安卓应用

★ 1、为了教师操作便捷,交互平板可通过多指长按屏幕,达到息屏和唤醒功能,不接受触摸莱单或物理按键方式。

②质疑事项:

我司认为该条参数设置存在严重不合理。

首先,息屏和唤醒功能除多指长按屏幕外有多种实现形式,且便利性、易用性较多指长按屏幕操作更佳。虚拟按键、触摸操作,乃至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提及的物理快捷键,都能够提供操作更迅捷、用户体验更佳的息屏及唤醒效果。

其次,该条参数后半段竟直接强调"不接受触摸菜单或物理按键方式",直接将其他同样具备易用性、便捷性的操作方式拒之门外。加之其作为标★参数,若不是"多指长按屏幕达到息屏和唤醒功能",而是"触摸菜单或物理按键方式",则投标无效。此条参数设置的目的不言自明。

与此同时,我方对此条参数检索分析后发现,功能叙述、中标记录乃至检测报告的对应程度无一例外全部指向鸿合品牌,更加坐实了此条参数的排他性和控标目的。

因此,我方强烈要求贵方立即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

③事实依据:(详见P43“相关链接证明材料”)

http://www.ccgp.gov.cn/cggg/dfgg/zbgg/201811/t********_********.htm

http://www.ccgp.gov.en/cggg/dfgg/zbgg/201810/t********_********.htm

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说明;”2、本一览表中打★号及表述为"须"或"必须"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或条件(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投标人必须作出满足或者优于该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

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将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了质疑函回复:

①、多指长按达到息屏和唤醒屏幕功能的,市场上交互平板主流品牌多个都可以实现,有的是通过五指长按屏幕息屏,有的是三指长按屏幕息屏,既然多个品牌都涉及此项功能,那必有存在的意义。教师在上课时不用点击任何物理快捷键,只需要通过手指就可以实现息屏和唤醒功能,对于保证教学过程连续不中断至关重要。加之,通过广泛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息屏和唤醒功能的实现他们更加倾向于多指直接实现,既然市场上多个品牌都是通过此种方式实现此功能,那有谈何品牌指向性参数,哪来锁标控标之说呢?!

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参数是采购人结合教学需要而设置,设置“★”项作为核心技术参数,是对用户负责的行为,本项目参数的设计采购人己经过广泛的调查,是根据教学一线用户实际需求而编制的。另外,设置“★”项作为核心技术参数,合理规避虚假应标而造成用户权益受损。若某些产品无法实现该功能,但却夸大宣传,通过技巧蒙混过关,那用户后期的权益将难以保障;“★”项均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目前在市场上至少有三个品牌具有上述参数,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独有参数,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③、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

上述答复显然答非所问。

上述答复通篇无非只说了两件事:“多个品牌涉及多指长按息屏功能”以及“业主更倾向于多指实现息屏和唤醒功能”。而耐人寻味的是,“多个品牌涉及多指长按息屏功能”毫无事实依据,具体是哪些个品牌不得而知;而“业主更倾向于多指实现息屏和唤醒功能”完全没有明确的调查范围和样本数量,也就是说这个结论也可能是“广泛调查”了1人之后的结论。至此,此条质疑答复已毫无可信之处,却又在结尾理直气壮地说没有品牌指向性,没有锁标控标嫌疑,其自信从何而来!?

更何况,此条质疑答复对于参数中“不接受触摸菜单或物理按键方式”的排他性嫌疑完全未做明确回复,而答复当中牵强地说到“保证教学过程连续不中断”也绝非多指长按的优势,物理按键等方式同样也能快捷实现相关功能,且操作准确性更强,不易引起误操作,试问何者又更能保证教学过程连续不中断?

综上所述,贵方回复内容恰好证明我方质疑事项完全成立,质疑答复中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显然是不顾语段原意的强行驳回。

3、事实依据: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班班通一体机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事项3答复。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5、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并进行严格自查。

********5">投诉事项四:

我司关于针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质疑事项答复存在异议:

1、原质疑事项:

①招标文件质疑内容:

第三章 采购需求

A、B、C分标,序号2,设备名称“人教社数字教材”

1、所提供的数字教材需以人教社原版教材界面为基础,将纸质课本、教学参考书、练习册和拓展资料等众多内容科学、合理进行整合。

2、数字教材内容提供标示重、难点知识,附有相关背景介绍、重点内容解析、习题参考答案等教学资源内容,按照学科不同配有课本全文录音、图片欣赏、Flash动画、实验视频、拓展影视片段等资源。

3、数字教材页面提供书签、笔记、标注等工具,既可让教师引导学生在教材中听、说、读、写,还可帮可以助师生在课堂上利用多媒体与传统教学相结合的模式及时、高效地互动。

4、数字教材软件能在Windows系统的PC、电子白板、交互大屏等终端上流畅使用并运行。

5、数字教材支持批注功能不少于二种笔迹选择,每种笔迹不少于三种笔锋选择,每种笔迹不少于十种颜色选择。

6、数字教材支持橡皮擦功能,提供单独擦除和清空两种形式。

7、数字教材提供导入本地资源功能,文件格式支持,PPT、WORD、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插入到数字教材中,进行播放、演示。

8、数字教材支持插入笔记功能,插入的笔记框可随意在画面中拖动,可随时删除和最小化。

9、数字教材支持导出备课功能,导出的课件可以跟进操作的章节自行选择也可全部选择导出。

10、数字教材提供课本目录预览功能,支持点击课本目录自动跳转到所点击的内容。

11、数字教材提供书库功能,书库中可以查看,筛选,下载,删除,在书库功能中可按照学段,年级,学科进行快速浏览响应的数字教材,并可以导入和导出对应的数字教材。

12、教学软件中提供一年12册人教社出版的数字教材使用权。

★其他要求:避免争议,签订合同前提供人教数字出版有限公司的数字教材正版证明材料。

②质疑事项:

我方认为上述参数不合理。

首先,项目所在地教材版本多样,而此条参数规定采购人教社教材,版本单一,与实际需求完全不符。

其次,其拒绝采购其他版本教材的同时,偏偏专门采购人教社这一版本,而非其他版本,存在严重排他性,通过我方对相关资料的查证,种种迹象表明,此条参数对于鸿合品牌的倾向性确定无疑(见附件2、附件3)。鸿合其官网直接将“人教社数字教材”作为其产品优势大肆宣扬。

再次,参数中要求“签订合同前提供人教数字出版有限公司的数字教材正版证明材料”,当然只有与人教社亲密携手的鸿合品牌才能拿得出人教数字教材正版证明,再次佐证其独有性和排他性。因此签订合同前要求提供此材料极其不合理。

综上,此条要求显然是为了控标锁标做出的赤裸裸的违法规定,我司深感震惊并强烈抗议!

因此,我方要求贵方立即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并进行严格自查。

③事实依据:(详见P43“相关链接证明材料”)

https://www.hitecloud.en/res/EntranceRescource/ElectronicBook

http://blog.sina.com.en/s/blog_16552f71eO102wo22.html

http://www.honghe-tech.com/about/?96.html

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了质疑函回复:

①、人教社数字教材资源是在业主教学需求,国家教材逐步统一的环境下催生的此项要求。国家教材在语文等科目上已经统一使用人教社教材,而业主采购人教社数字教材,正是顺应了国家教材逐步统一的趋势。本次招标采购并未做捆绑要求,潜在投标人可通过市场多种渠道购买,并未排除任何潜在投标人。(人教社数字教材购买渠道附下)

②、人教社数字教材是面向中小学师生,依据国家课程标准,以传统纸质教材为蓝本,针对信息化环境中教与学的新需求,利用互联网、数字媒体、大数据等技术,融教材、数字资源、学科工具、应用数据于一体的立体化教材。数字教材涵盖全学科、全学段,并与纸质教材相辅相成,同步更新。

人教社数字教材与传统纸质教材相比,数字教材嵌入了音频、视频、动画等多媒体形态内容,还能满足学生、教师、家长和数字教材之间的人机或人人多向交互,形成多维度的反馈和评价统计数据。学生还可以在数字教材上做批注、写笔记、上传个人资源,形成个性化的学习记录和轨迹。

人教社数字教材具有如此多维度的优势,业主采购需求中明确列出也无可厚非。况且人教社数字教材使用权并未独家授权给某一交互平板厂家,新华集团等单位也可以得到人教社数字教材的正版授权,既然没有唯一授权给唯一品牌,那么又何来控标锁标的说法呢?

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参数是采购人结合教学需要而设置,设置“★”项作为核心技术参数,是对用户负责的行为,本项目参数的设计采购人己经过广泛的调查,是根据教学一线用户实际需求而编制的。另外,设置“★”项作为核心技术参数,合理规避虚假应标而造成用户权益受损。若某些产品无法实现该功能,但却夸大宣传,通过技巧蒙混过关,那用户后期的权益将难以保障;“★”项均为功能性参数,不存在专利技术或私有协议等技术排他性,也是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参数,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独有参数,更不具有技术排他性。

④、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

上述答复存在明显问题。

首先,贵方列举的所谓购买渠道,完全无法购买符合采购文件中要求的相关产品,属于无效举证(详见附1),此回复恰恰说明了潜在投标人根本无法通过所谓多种渠道购买进行应标,完全证明了质疑内容中早已提及的独有性及排他性。

其次,数字教材的优势与“人教社数字教材”作为参数的排他性毫无关联,且新华集团并非交互平板厂家,新华集团得到了授权又如何证明“未独家授权给某一交互平板厂家”?行文前后自相矛盾,“没有锁标控标”的结论又有何可信度?

再次,参数中要求“签订合同前提供人教数字出版有限公司的数字教材正版证明材料”,在签订合同前作此要求,显然是为更改不符合某些不法分子预期的中标结果,利用此条要求实现锁标控标的严重违法行为。然而质疑回复中则对相关质疑进行了完全回避,忽视如此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再次印证了质疑内容的确实可信。

3、事实依据:(详见P43“相关链接证明材料”)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班班通一体机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事项4答复。

https://shop.pep.com.cn/

https://rjts.tmall.com/

http://store.dangdang.com/373

https://renjiaoshe.jd.com/

********1&pf_rd_m=A1AJ19PSB66TGU&pf_rd_s=merchandised-search-9&pf_rd_r=0TPRCCB8E3J421VQYG1V&pf_rd_t=101&pf_rd_p=********2&pf_rd_i=********1">https://www.amazon.cn/b/ref=s9_acss_bw_fb_design1_b1?_encoding=UTF8&node=********1&pf_rd_m=A1AJ19PSB66TGU&pf_rd_s=merchandised-search-9&pf_rd_r=0TPRCCB8E3J421VQYG1V&pf_rd_t=101&pf_rd_p=********2&pf_rd_i=********1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5、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并进行严格自查。

********6">投诉事项五:

我司关于针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质疑事项答复存在异议:

1、原质疑事项:

①招标文件质疑内容:

第三章采购需求

A、B、C分标,序号5,书写环保板

12、包装:采用环保型材料,符合国家产品包装要求,单套或双套纸箱独立包装,箱体印有制造商名称、LOGO标识、地址、服务热线等信息。

18、配套环保新型成膜耗材:耗材如下:

①、教学墨水3瓶,红色1瓶、蓝色2瓶。

保材料,无毒,不挥发,没有刺激性气味;使用后,不产生粉末。教学墨水色彩鲜艳、书写流畅、字迹清晰。可用清水或专用清洁材料快速擦除。墨水瓶瓶体上拓印有所投标环保教学板品牌名称的商标标识。

墨水容量每瓶250ml。

②、书写笔3支,红笔1支、蓝笔2支。

笔尖由高强度耐磨材料制作,书写时,墨水出水均匀,笔尖不易干燥。

书写笔可多次添加墨水,并可重复使用,单支书写笔使用寿命≥年。

③、板擦≥1套。

具备良好的擦试性能。符合老师来回擦除习惯,擦除字迹快捷高效。

④、板擦盒≥1个

板擦盒集盛水、吸水、排污体化设计。

②质疑事项:

我方发现上述参数存在明显不合理处。

排版出现严重错误,参数序号从12直接跳到了18,序号13-17的参数内容不翼而飞。表面上是排版失误导致的序号错乱,但期间是否遭到了人为篡改,是否有故意设置某些参数而不设置对其控标不利的参数的意图,更深层次的可能性值得思考。

因此,我方强烈要求贵方修改此无效参数并进行严格自查。

③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叙述参考采购文件P32、P42、P51。

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 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二)采购文件 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了质疑函回复:

印刷排版错误,不影响采购内容。

上述答复存在明显不合理。

贵方已经接受并承认采购文件排版错误,但却对此明显错误内容拒不更正,且不进行严格自查,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而质疑内容已经揭露排版错误中存在的幕后操作、人为更改从而实现控标锁标目的的可能性,对此贵方仍然拒不规范采购文件,拒绝营造和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健康竞争环境,是否说明贵方已经不具备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已经不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不具备专业化服务水平。据此,也并非不存在出于袒护包庇部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而做出此项回复的可能。

因此,采购文件此项错误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采购流程的合法合理,我方严正要求贵方必须予以规范。“不影响采购内容”则是答非所问,莫名其妙。

3、事实依据: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班班通一体机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事项5答复。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 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二)采购文件 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5、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并对相关内容重新审核编制,进行严格自查。

********7">投诉事项六:

我司关于针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质疑事项答复存在异议:

1、原质疑事项:

①招标文件质疑内容:

第三章 采购需求

A、B、C分标,技术参数要求

一、交互平板硬件部分:

10、交互平板采用插拔式模块电脑架构,接口严格遵循相关规范,针脚数≤80Pin,与插拔式电脑无单独接线。

二、插拔式电脑模块

1、整机架构:采用插拔式模块电脑架构(不接受外挂盒模式),接口严格遵循相关规范,采用针脚数80Pin,与大屏无单独接线。

②质疑事项:

我方发现上述参数存在明显不合理处。

技术参数在“交互平板硬件部分”中要求插拔式电脑模块针脚数≤80Pin,而在“插拔式电脑模块”中又要求针脚数80Pin。若使用70Pin的插拔式电脑模块参与投标,按照第一条则符合技术参数要求,按照第二条则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内容自相矛盾,莫名其妙。

因此,我方要求立即删除上述不合理参数。

③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叙述参考采购文件P23-P24、P33、P43。
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姐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了质疑函回复:

①、市场上主流的交互平板品牌所配备的插拔式电脑模块,基本都是采用针脚数80Pin,而绝大多数插拔式电脑生产源头都来自Intel公司,那在招标要求中明确规定插拔式模块电脑架构,接口严格遵循相关规范,采用针脚数80Pin,并未有不妥之处。

况且技术参数在“交互平板硬件部分”中要求插拔式电脑模块针脚数≤80Pin,而在“插拔式电脑模块”中要求针脚数80Pin,显而易见,招标需求就是针脚数80Pin的插拔式电脑,并未有前后矛盾之处。

市场上交互平板的品牌,如希沃、东方中原、创维等,采用的均是针脚数80Pin的插拔式电脑。

②、故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

显而易见上述答复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针脚数≤80Pin和针脚数80Pin意义显然不同,前者要求为“小于或等于”80Pin,后者要求“等于”80Pin。而“交互平板硬件部分”和“插拔式电脑模块”在采购文件中为同级标题,显而易见两者互不为从属关系。针脚数70Pin的产品,符合前者要求,不符合后者要求,前后显而易见存在矛盾,技术参数无疑是极其不规范的。而贵方的“显而易见”则不知“显”在何处,“并未有前后矛盾之处”更是一派胡言,毫无依据。若仍拒不对此不规范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并严格自查,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其次,针脚数越少,发生针脚损坏等故障时对插拔式电脑模块的影响越大,返厂概率越高,而针脚数量越多,单个针脚的损坏则往往不影响整体的稳定性。而参数中偏偏规定≤80Pin,与贵方不断提及的所谓技术趋势和实际使用需求背道而驰,为何仍拒不顺应用户实际需求,进行修改?

因此,我方要求贵方立即修改相关不规范参数,并进行严格自查。

3、事实依据: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班班通一体机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事项6答复。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姐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5、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并对相关内容重新审核编制,进行严格自查。

********8">投诉事项七:

我司关于针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质疑事项答复存在异议:

1、原质疑事项:

①招标文件质疑内容:

第三章 采购需求

A、B、C分标,技术参数要求

其他要求: 1、签订合同前提供交互式液晶书写屏一套进行现场演示。

②质疑事项:

我方发现上述参数有不合理处。

采购需求各项产品,其技术参数中文字已经将功能明确表达清楚,而已经中标则说明产品满足招标要求。因此,签订合同前再要求现场演示,显然是为排斥其他品牌、干扰其他中标品牌、保护特定品牌的不合理行为。

因此,我方强烈要求贵方立即删除此条不合理参数。

③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叙述参考采购文件P23-P24、P33、P43。

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了质疑函回复:

①、“签订合同前提供交互式液晶书写屏一套进行现场演示。”,首先招标采购需求已经非常明确,签订合同前才需要进行演示,那就完全不存在排除任何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所有符合招标需求的投标人都可以来公平参与投标活动,符合招标采购公平、公正和87号令的相关要求。

②、通过广泛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要求“签订合同前提供交互式液晶书写屏一套进行现场演示”,是对用户负责的行为,合理规避虚假应标而造成用户权益受损。若某些产品无法实现该功能,但却夸大宣传,通过技巧蒙混过关,用品质低劣的产品供货,那用户后期的权益将难以保障。招投标过程中不乏某些不法之徒,为谋求中标结果而弄虚作假,篡改检测报告和资质文件,强行应标的恶劣行径,为合理规避风险,为充分保证用户的权益,于签订合同前对于产品性能进行现场检测并无不妥之处。

③、故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

上述答复存在明显不合理。

首先,招标文件已经明文规定采购需求及其技术参数,投标人依法中标后再在签订合同前增加所谓“现场演示”,再次进行裁量,为篡改中标结果提供了绝佳机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其次,利用质疑内容提及的排他性、独有性功能参数,将其他优秀交互平板厂家品牌以“品质低劣”为名排除在外,此种锁标控标行为才是对用户权益的严重损害!是彻底的恶劣行径!

3、事实依据: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班班通一体机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事项7答复。

4、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5、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删除此条不合理要求,并进行严格自查。

********9">投诉事项八:

我司关于针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质疑事项答复存在异议:

1、原质疑事项:

①招标文件质疑内容:

第四章 评标办法(A、B、C分标)

二、评定方法

2.技术性能分

(2)项目实施方案分(满分 12 分) 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安排、项目解决方案、项目优化方案、项目合理化建议等内容,集体讨论确定投标人“一般、良好、优秀”各所属档次,由评委按确 定后的各投标人所属档次以及等级评定说明内容,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般(0~4.0 分):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包括:功能说明、性能指标、设备选型说明(质量、性 能、价格等方面进行比较和选择的理由及过程)简单,投标人的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安排、相关保障措施能力、 对各项关键工作安排、对本项目的风险预见、风险应对措施、项目管理方案、组织机构安排及分工与职责安 排等描述简单,综合评定为一般。

良好(4.1~8.0 分):投标人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包括:功能说明、性能指标、设备选型说明(质 量、性能、价格等方面进行比较和选择的理由及过程)详细且符合本次采购需求,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合 理较好,且有相关保障措施;对各项关键工作安排较合理;对本项目的风险预见、风险应对措施较好;项目 管理方案比较完整,组织机构比较合理,人员有保障,分工与职责比较明确。

优秀(8.1~12 分):投标人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包括:功能说明、性能指标、设备选型说明(质 量、性能、价格等方面进行比较和选择的理由及过程)详尽,条理清晰、明确且符合本次采购需求,投标人 的项目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合理,且相关保障措施到位;对各项关键工作安排合理;对本项目的风险预见、风 险应对措施完备,有完善的项目于解决方案;项目管理方案完整,组织机构合理,人员有保障,分工与职责明 确;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方案优化建议。

②质疑事项:

我司认为技术性能分评定方法不合理。

判定“一般、良好、优秀”三个档次的标准模糊不清。“一般”档次标准的描述为“简单”、“描述简单”,“良好”档次标准的描述为“较好”、“较合理”,“优秀”档次标准的描述为“详尽”、“合理”、“完善”。可见其描述简陋、粗糙、笼统,毫无对评定标准的量化,评委只能将优劣全然付诸主观估计,完全没有量化标准可供依靠,以准确判断产品的档次分布。存在巨大的主观裁量空间。比如根据此类模糊不清的描述,比较“合理”与“较合理”便毫无比较标准可言,便只能托付与主观裁量。

因此,我方强烈要重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分评定方法,细化评审因素,量化评分标准及对应分值、分值区间。

③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技术性能分相关内容叙述参考采购文件P57。

④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了质疑函回复:

该项实施方案分评定方法,已细化评审因素,量化评分标准。故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

上述答复显然不具备任何有效性。

答复中认为“已细化评审因素,量化评分标准”的实施方案分评定方法,我方早已在质疑中明确指出其标准模糊不清、描述粗糙笼统、评委主观裁量权过大的严重问题,并附以明确分析论证,而贵方回复中不对此进行有效回复,却毫无根据地坚持自己偏信的观点,实在是没有任何可信度,令人失望,不值一阅。

3、事实依据: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班班通一体机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事项8答复。

4、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5、投诉事项相关请求:重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分评定方法,进一步细化评审因素,量化评分标准及对应分值、分值区间。

********0">投诉事项九:

我司关于针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质疑事项答复存在异议:

1、原质疑事项:

①招标文件质疑内容:

第四章 评标办法(A、B、C分标)

二、评定方法

3、售后服务分………………………………………………………………9 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的内容集体讨论,综合评定其档次并在相应档次内独立打分

一档(0.1-3 分):售后服务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质量保证期、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应急解 决方案、故障处理到达时间、技术培训、用户回访、系统维护升级、技术服务优惠条件等方面一般的;

二档(3.1-6 分):售后服务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质量保证期、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应急解 决方案、故障处理到达时间、技术培训、用户回访、系统维护升级、技术服务优惠条件等方面较好的;

三档(6.1-9 分):售后服务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质量保证期、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应急解决方案、故障处理到达时间、技术培训、用户回访、系统维护升级、技术服务优惠条件等方面优良的。

②质疑事项:

我司认为售后服务分评定方法不合理。

首先,显而易见地,三个档次的标准模糊不清,区分极其不明确。三档标准的描述几乎完全一样,区别体现在一档为“一般”,二档为“较好”,三档为“优良”。更甚的是,就在这几乎不可见的区别体现中,使用的仍然是毫无量化的评定描述,极其简陋、粗糙、笼统。在此标准下,评委只能将优劣全然付诸主观估计,完全没有严格的量化标准可供依靠,以准确判断售后服务方案的档次分布。存在巨大的主观裁量空间。

因此,我方强烈要重新制定售后服务分评定方法,细化评审因素,量化评分标准及对应分值、分值区间。

③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售后服务分相关内容叙述参考采购文件P57-P58。

④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了质疑函回复:

该项售后服务分评定方法,已细化评审因素,量化评分标准。故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

上述答复显然不具备任何有效性。

答复中认为“已细化评审因素,量化评分标准”的售后服务分评定方法,我方早已在质疑中明确指出其标准模糊不清、描述粗糙笼统、评委主观裁量权过大的严重问题,并附以明确分析论证,而贵方回复中不对此进行有效回复,却毫无根据地坚持自己偏信的观点,严重缺乏可信度。

3、事实依据: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班班通一体机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事项9答复。

4、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瘟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 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 不同分值。

5、投诉事项相关请求:重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分评定方法,进一步细化评审因素,量化评分标准及对应分值、分值区间。

********1">投诉事项十:

我司关于针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质疑事项答复存在异议:

1、原质疑事项:

①招标文件质疑内容:

4、业绩信誉分…………………………………………………………20 分

(4)投标产品(交互式液晶书写屏)插拔式电脑具有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平均 无故障时间(MTBF)证书(不低于 5 万小时),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的得 1 分。

(6)投标产品(交互式液晶书写屏)具有快速组卷和阅卷功能,能针对该功能提供国家版权局的软件著 作权证书并加盖厂家公章的,得 1 分。

②质疑事项:

我方认为上述评分标准不合理。

首先,国内多家权威检测机构都有能力、有资质对设备可靠性进行检测并颁发产品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证书,其结论都是真实可信的,同级别机构之间权威性也是相当的。而上述评分标准中,偏偏要求“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证书,偏偏对检测机构做出了规定,显然是为了使用排斥手段,给特定品牌加分,创造优势。

其次,“快速组卷和阅卷功能”作为课下功能,显然不符合课堂场景的需求,教师在交互平板上使用体验并不良好,绝非产品优势所在。而业绩信誉分评分标准中,为此功能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则加分,显然是为能够提供该特定功能的特定证书的特定品牌创造得分优势,进而达到控标目的的恶劣行为。

因此,我方强烈要求删除上述评分标准,还给其他优秀交互平板品牌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③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业绩信誉分相关内容叙述参考采购文件P58。

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了质疑函回复:

①、“投标产品(交互式液晶书写屏)插拔式电脑具有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证书(不低于5万小时)”,插拔式电脑本身就属于计算机的范畴,对于计算机领域的评定,最权威、最专业的机构当然是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业绩信誉分一项,并非所有投标产品都可以获得满分,此项要求计算机领域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并未见不妥之处,而且交互式液晶书写屏多个厂家都具有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相关证书,如东方中原、创维等等。

②、“投标产品(交互式液晶书写屏)具有快速组卷和阅卷功能”,市场上几乎所有的交互式液晶书写屏品牌都具有与实物展台相结合的功能,例如希沃品牌,就可以在安卓系统和Windows系统下同时启用展台功能。而展台功能是普通教师日常授课使用频率最高的设备之一,组阅卷功能就是跟展台使用紧密结合的功能。课堂上通过交互平板的软件快速组卷,答题完毕,通过展台功能快速阅卷,课堂上就可以通过客观题完成对于知识点的评测,对于提升课堂效率效果显著。而贵司认为“快速组卷和阅卷功能”作为课下功能,显然不符合课堂场景的需求,这种说法明显是对于实际教学应用场景不太了解,对于一线教师的使用需求没有概念。

③、故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

上述答复显然不合理。

首先,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否最权威、最专业,是不可能从其名称中有无“电子计算机”便进行判断的,既无数据支撑,又无业界公认,这便是毫无根据的胡乱归纳,属于非常低级的主观猜测。那既然无法证明其权威性,又凭什么将其他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排除在外?贵方既然无法对此做出有效回复,显然质疑内容确信属实。

其次,据我司了解,东方中原、创维并不具有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证书(不低于5万小时),贵方声称东方中原、创维具有上述证书,则可向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相关厂家进行查证后给出切实证明,查证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我方可以承担。

再次,“市场上几乎所有的交互式液晶书写屏品牌都具有与实物展台相结合的功能”与快速组卷和阅卷功能及其著作权证书的排他性毫无关联。回复中大量篇幅描述展台和交互平板结合使用的场景,以及快速组卷、阅卷的所谓优势,几乎都是在论证该条资质排斥性、唯一性的合理之处。而使用场景的描述中,教师需要消耗大量宝贵的课堂时间进行所谓现场组卷,极其牵强,也并未得到大多数用户的认可,遑论成为显著提升课堂效果的工具。

3、事实依据: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班班通一体机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事项10答复。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5、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删除此条不合理评分标准,并进行严格自查,保证评分标准公平公正。

********2">投诉事项十一:

我司关于针对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质疑事项答复存在异议:

1、原质疑事项:

①招标文件质疑内容:

4、业绩信誉分…………………………………………………………20 分

(7)投标产品(交互式液晶书写屏)双侧具备与实际功能一致、带有表述清晰的中文标识的硬件快捷键, 具备快速关闭 Windows 窗口、一键关闭触控的快捷操作功能;投标产品(交互式液晶书写屏)前置输入接口 具备 1 路 HDMI(标准 HDMI1.4a 接口,非转接方式);投标产品(交互式液晶书写屏)具备前置一键物理还 原按键,带中文丝印标识,不需专业人员即可轻松解决电脑系统故障。能针对以上功能提供省部级以上权威 机构检验报告的,每满足一项得 1 分,满分 3 分。

(8)投标产品(交互式液晶书写屏)可通过多指长按屏幕,达到息屏和唤醒功能;通过交互式液晶书写 屏桌面的悬浮菜单切换信号源通道,并可通过两指调用此悬浮菜单到任意位置功能;具备系统自动检测,可 实现屏温监控功能。能针对以上功能提供省部级以上权威机构检验报告的,每满足一项得 1 分,满分 2 分。

②质疑事项:

我方认为业绩信誉分评定方法不合理。

首先,上述评分标准中产品功能检测报告作为业绩信誉分的得分点不合理。检测报告作为检验产品功能或质量符合产品要求或标准的结果判定文件,与企业业绩或企业信誉没有丝毫关联,设置此证书得分点佐证业绩实力和信誉实力,实在莫名其妙。假如不是因为严重的认知错误,则更为可能的解释是为了控标目的而在对其独有资质进行赋分。

其次,上述评分标准中产品功能检测报告作为评审要素不合理。“双侧具备与实际功能一致、带有表述清晰的中文标识的硬件快捷键”、“可通过多指长按屏幕,达到息屏和唤醒功能”等功能已在采购需求里用标“★”方式开展排他行为,而在评分标准中,又用描述完全一致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控标意图极其明显!

再次,据采购文件内容,业绩信誉分竟有足足20分,占据比例达1/5,而同类项目业绩信誉分多为10分左右。据此,加之业绩信誉分中多项鸿合品牌独有排他的加分项设定,20分的分配显然是为了利用评分标准为鸿合品牌多拿分,争取控标优势,进行锁标而进行的赤裸裸的违法操作。

对此,我方深感震惊并强烈抗议,并要求贵方立即删除该项评分标准。

③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中业绩信誉分相关内容叙述参考采购文件P58。

④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了质疑函回复:

①、交互式液晶书写屏为本次招标采购需求中的核心产品,对于交互式液晶书写屏的相关资质进行加分量化并无不妥之处。而招标采购需求的业绩信誉分一项,经常会设置产品的资质作为加分项,业绩信誉作为一个宽泛的概念,可以理解为企业的业绩和信誉,当然也可以对于产品的业绩和信誉进行要求。

②、故质疑事项不成立,此条予以驳回。

上述答复显然存在混淆概念的问题。

首先,资质能否作为加分项的内容,与资质是否合理毫无关联。资质的不合理才是质疑内容的重心,而贵方的回复大段内容都在谈资质概念本身,显然是避重就轻的无效回复。

其次,业绩在此意为销售金额,而信誉则意为消费者评价的综合,检测报告作为检验产品功能或质量符合产品要求或标准的结果判定文件,与业绩或信誉没有丝毫关联。相关内容在质疑函中早已明确,而答复中对此模糊处理,将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业绩、信誉混为一谈,如非故意之举,则为认知的严重不足。

再次,对于该项评分标准分值比例过高的问题,贵方视若无睹,不予回复,再次确信了质疑内容即20分的分配显然是为了利用此评分标准给鸿合品牌多拿分,争取控标优势。与此同时,原有的价格分比例被压缩至45 分,此比例已属违规,同样是为了压缩公平竞争空间,形成特定竞争优势采取的篡改行为。综上所述,我方质疑完全成立。

因此,我方强烈要求贵方立刻正视质疑内容,修改相关不合理内容,不断提高概念认知水平。

3、事实依据: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班班通一体机采购质疑答复书,质疑事项11答复。

4、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桂政办发〔2015〕1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十三):控制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价格。为有效遏制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高价中标”现象,在采购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分占总分的比重分别不得低于50%和30%。”

5、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删除此条不合理评分标准,并进行严格自查,保证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切实提高认知水平。

以上投诉事项我局答复如下:

(一)投诉事项1-3、6:经调查了解,目前市场至少三家以上厂家满足以上参数。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处理。

(二)投诉事项4:经专家论证:人教社数字教材,是教学资源库与教材同步,且该教材具有权威性、开放性。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该内容并无不妥。以上投诉内容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处理。

(三)投诉事项5:经我局调查了解及经专家论证,投诉事项属于笔误应进行修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所以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处理。

(四)投诉事项7:以上投诉内容经专家论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建议对投诉内容:其他要求1、签订合同前提供交互液晶书写屏一套进行现场演示。修改为在交货验收时对“交互式液晶书写屏”进行试运行。

(五)投诉事项8:以上投诉内容经专家论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对投诉事项相应的评分档次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评分标准、分值。

(六)投诉事项9:以上投诉内容经专家论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对投诉事项相应的评分档次内容进一步细化,量化评分标准、分值。

(七)投诉事项10:以上投诉内容经专家论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对投诉事项修改为:(4)投标产品(交互式液晶书写屏)插拔式电脑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证书(不低于5万小时),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的得1分。

(八)投诉事项11:以上投诉内容经专家论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属于业绩,也不属于信誉。建议删除或修改调整到“技术性能分”部分。

(九)其他:凡招标文件中要求“签订合同前提供”均修改为“在供货验收时进行试运行”;有关于“证明材料”的内容,对“证明材料”应进一步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7-11成立,采购人及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投诉成立事项更改招标文件条款后继续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或南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江南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18日



相关公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财政 南宁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