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教工、学生宿舍及生活服务用房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高级中学教工、学生宿舍及生活服务用房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工 程 编 号:qt********01
工 程 名 称: 西乡高级中学教工、学生宿舍及生活服务用房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采购
公 告 时 间:2010年7月1日09:00时 至 2010年7月22日10:00时
招 标 方 式:公开招标
评 标 方 法:综合评估法
招 标 内 容:西乡高级中学教工、学生宿舍及生活服务用房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采购。
(1)592m2太阳能热水系统整套设备(46m3/天)1套;
(2)608m2太阳能热水系统整套设备(50m3/天)1套;
(3)456m2太阳能热水系统整套设备(34m3/天)1套;
(4)320m2太阳能热水系统整套设备(26m3/天)1套;
(5)64m2太阳能热水系统整套设备(5m3/天)1套;
(6)上述设备安装、调试及设备之间的管线连接。
招标部分估价:231.460000万元
预计开工日期:--
预计竣工日期:--
工 程 地 点:宝安区西乡高级中学内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质疑截止时间:2010年7月12日10:00时,答疑截止时间:2010年07月16日18:00时;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每套收取工本费:200元人民币
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企业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在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太阳能产品的生产(或技术开发)、设计与安装服务等经营范围。
(2)投标人为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必须提供热泵机组和太阳能集热器制造商的专项授权证明文件,同一品牌只允许一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3)所投标产品必须通过ISO9001或其他同等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
(4)投标人所投的太阳能产品、设备制造商必须在广东地区设有长期固定的售后服务及维修机构(深圳工商注册的投标人除外)。
其他:今年以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我市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将不被接受。
资格后审文件组成及要求:(1)法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2)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商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担保方式: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原件或交易中心出具的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担保金额:3.00万元。
(4)制造商营业执照副本、ISO9001或其他同等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销售代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设备制造商针对本次投标开具的专项授权书原件(投标人是设备制造商的除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置于商务标文件中。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报名起止时间:2010年07月01日09:00时 至 2010年07月22日10:00时
(节假日除外)
投标报名地点: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
招标人负责人:李 勇
招 标 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
经 办 人:黄 鸣
联 系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锦绣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电话:王智伟,********, 138*****163
温馨提示:
1、投标人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投标,有关服务指南见“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www.szjsjy.com.cn)”或“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
(1)企业资质信息备案登记,并办理企业信息卡及录入投标员指纹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在深圳市建设局备案注册并办理联合体投标卡,主体单位投标员已录入指纹信息;
(2)办理“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会员登记,并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会员登记;
(3)办理拟派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或项目总监)信息备案登记。
2、资格后审有关要求如下:
(1)不设投标报名、招标会和集中组织的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现场踏勘等环节,潜在投标人无需报名即可参与投标;
(2)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可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网”的会员区下载,工本费由招标人在截标后向投标人收取;
(4)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网”会员区提出。答疑、补遗文件在网上会员区下载;
(5)投标人在截标当日的截止时间前,携下列材料到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一路74号广场大厦16楼交易中心办理投标手续: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员持企业信息卡(同时验证该投标员指纹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主体单位投标员持联合体投标卡(同时验证该投标员指纹信息);
②:投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
③:将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姓名告知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外地企业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的通知》(深建管[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应招标的政府及社会投资工程,且属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I和II组企业可承接的工程,应当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具体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地基基础与主体部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地基基础与结构部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中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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