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众责任保险招标公告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众责任保险招标公告
启东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启东市教育局委托,根据启东市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就2019年启东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采购单位:启东市教育局
地址:启东市人民中路726号教育大厦
联系电话:0513-********
采购代理机构: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启东市牡丹江中路1458号银州国际金融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
二、采购项目的编号、名称、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项目名称:2019年启东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Z********0388(ZB114)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90万元。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中第六点。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法定基本条件: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定特定条件:
1、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在启东市具备经营财产险资格的保险支公司或其上级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或上级公司应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提供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放入原件包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禁止情形:
拒绝以下投标人参与投标: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自本招标公告上网发布之日起。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方式:招标文件附于本招标公告后,与本招标公告一并发布上网,投标人可自行从网络下载(下载网址: http://ggzyjy.ntzw.gov.cn/)
3.招标文件售价:免费提供。
六、公告期限:
本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投标时间:2019年1月17日上午8:30-9:0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月17日上午9:00 (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9年1月17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5(市牡丹江中路1458号,银洲国际金融中心5号二楼)。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启东市教育局
联系人:彭先生0513-********
保险经纪人: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刑海阅158*****756
启东市教育局
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招标文件
启东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
第二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
一、投标邀请:
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启东市教育局委托,根据启东市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就2019年启东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须知:
(一)请投标人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注册成为南通市政府采购会员供应商;注册南通市采购会员,需要做如下工作:
打开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tzw.gov.cn/)→页面左侧主体登陆→项目响应方登陆→免费注册(用户类型:供应商)。
(二)招标文件的阅读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必须在截止递交投标文件的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采购人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并在相关网站(http://ggzyjy.ntzw.gov.cn/)予以发布。
2.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3.若采购人认为需要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在相关网站(http://ggzyjy.ntzw.gov.cn/)予以发布。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提交
1.投标文件必须提供1份正本4份副本。
2.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提交;采购人不接收投标人邮寄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均需采用A4纸(图纸等除外)打印并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拉杆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两包密封,一包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一包商务技术标(每包内含相应文件正副本);投标人必须将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分开封装。
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名称(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
6.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7.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将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五)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2.投标文件如有修改、行间内插字和增删,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
3、投标文件均需打印并装订成册,签字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如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六)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投标人应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至指定的投标地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如收到的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后有效的投标文件少于三个的(不含三个),项目废标,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3.采购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
(七)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人必须将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并密封后提交给采购人,同时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和“开标时启封”字样。采购人可以予以接收,但不退换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投标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附件一格式填写);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附件二格式填写,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亲自参加投标均需提供本项材料);
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附件三格式填写);
5.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注意: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一)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文件由原件包、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组成。
1.原件包(单独密封)
提供本项目所需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密封袋上加盖单位公章,没有递交原件包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部分原件不能提供的,则投标人也可以提供经注册地公证机构的公证书或原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详见本标书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中第三条“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要求。
3.商务技术标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中第十点“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中商务技术部分的评标标准依次提供相应材料。
(二)投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2.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报价统一采用人民币作为计量单位。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售后服务、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一次包定,招标人不再另行追加费用。
4.除本标书“招标文件正文”中第六条“采购项目的概述、内容与项目需求、验收、质保及售后服务等要求及其它事项”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5.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6.投标报价中的计价一律采用人民币。若投标总价与单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大写与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7.最低投标价不能作为本次招标采购的中标保证。
(三)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要密封在响应文件密封袋内)。
2.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地点: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交至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5工作人员处。
3.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
4.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其他形式一律不予接收)。银行汇票必须载明:收款人:启东市财政局;用途:投标保证金;汇款人为:投标人名称(或上级公司名称,非个人姓名或其它单位名称)。
●各银行通用条款:
(1)收款人为:“启东市财政局”;
(2)银行汇票上,出票金额必须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3)银行汇票上,“申请人”“出票行”“账号”“密押”均不得空缺或错误;
(4)加盖对应的银行汇票专用章,以及银行经办人私章,缺一不可。
●各银行的特殊条款:
(1)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加盖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以及银行经办人私章,缺一不可。
(2)全国银行汇票(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江苏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南京银行汇票)——汇票第二联与第三联齐备,缺一不可。
备注:农业银行开具的全国银行汇票上“密押”不作要求。
(3)其他全国银行汇票(如兴业银行、杭州银行汇票等)——⑴汇票第二联与第三联齐备,缺一不可;⑵汇票上需有“请向城商行或工行申请结算”或“请划付当地城商行或工行”等字样。
●注意:
(1)所有银行汇票的有效期不少于15天(有效期的起算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2)投标人办理好汇票后,请按照上述要求仔细进行核对。上述条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采购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3)凡汇票均不要开“不可转让的汇票”、“不得转让的汇票”、“不得跨地区转让的汇票”,否则采购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退还(不计息)。
6.被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如中标无异议,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法定规定时间内退还(不计息)。
(四)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证核实后投标人所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记入不良信誉,暂停其在启东市场的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2.投标人用虚假资料获得中标资格,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记入不良信誉,暂停其在启东市场的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3.投标人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后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记入不良信誉,暂停其在启东市场的政府采购投标资格;中标候选人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信誉,暂停其在启东市场的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要求撤销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采购项目财政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90万元/年
六、采购项目的概述、内容与技术需求、验收、质保及售后服务等要求及其它事项:
(一)、项目具体需求说明
根据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规〔2016〕4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统一办理入校健身人员意外伤害公众责任保险。”
具体采购方案如下:
2019年启东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 | ||||||||||||||||||||||||||||||||||||||
投保人名称: | 启东市教育局 | |||||||||||||||||||||||||||||||||||||
投保人地址: | 启东市人民中路726号 | |||||||||||||||||||||||||||||||||||||
二、被保险人: | 启东市45所学校,清单如下: | |||||||||||||||||||||||||||||||||||||
1.启东长江中学 | 2.启东市惠和中学 | |||||||||||||||||||||||||||||||||||||
3.启东市南阳中学 | 4.启东市滨海实验学校 | |||||||||||||||||||||||||||||||||||||
5.启东市长江小学 | 6.启东市永阳小学 | |||||||||||||||||||||||||||||||||||||
7.启东市万安小学 | 8.启东市香格小学 | |||||||||||||||||||||||||||||||||||||
9.启东市惠萍小学 | 10.启东市新安小学 | |||||||||||||||||||||||||||||||||||||
11.启东市海丰镇小学 | 12.启东市新义小学 | |||||||||||||||||||||||||||||||||||||
13.启东市久隆小学 | 14.启东市龚家镇小学 | |||||||||||||||||||||||||||||||||||||
15.启东市紫薇小学英邦分校 | 16.启东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 |||||||||||||||||||||||||||||||||||||
17.启东市百杏中学 | 18.启东市南苑中学 | |||||||||||||||||||||||||||||||||||||
19.启东市开发区中学 | 20.启东市陈兆民中学 | |||||||||||||||||||||||||||||||||||||
21.启东市实验小学 | 22.启东市南苑小学 | |||||||||||||||||||||||||||||||||||||
23.启东市紫薇小学 | 24.启东市汇龙小学 | |||||||||||||||||||||||||||||||||||||
25.启东市善成小学 | 26.启东市合作小学 | |||||||||||||||||||||||||||||||||||||
27.启东市寅阳小学 | 28.启东市东海小学 | |||||||||||||||||||||||||||||||||||||
29.启东市海复小学 | 30.启东市王鲍小学 | |||||||||||||||||||||||||||||||||||||
31.启东市继述中学 | 32.南苑小学城南分校 | |||||||||||||||||||||||||||||||||||||
33.实验小学开发区分校 | 34.启东市圩角小学 | |||||||||||||||||||||||||||||||||||||
35.启东市惠丰小学 | 36.启东市民主小学 | |||||||||||||||||||||||||||||||||||||
37.启东市江海中学 | 38.启东市大同小学 | |||||||||||||||||||||||||||||||||||||
39.启东市近海小学 | 40.启东市东元小学 | |||||||||||||||||||||||||||||||||||||
41.启东市国本小学 | 42.启东市茅家港小学 | |||||||||||||||||||||||||||||||||||||
43.启东市北新小学 | 44.启东市秦潭小学 | |||||||||||||||||||||||||||||||||||||
45.启东市桂林小学 | ||||||||||||||||||||||||||||||||||||||
三、基本条款 | 公众责任险条款 | |||||||||||||||||||||||||||||||||||||
四、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对外开放时间内、在对外开放的体育场地及体育设施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 |||||||||||||||||||||||||||||||||||||
五、保险期间: | 2019年2月9日零时起至2020年2月8日二十四时止。 | |||||||||||||||||||||||||||||||||||||
六、承保方案: | 每年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 每次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万 每人每次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万 每人每次医疗费限额:万 每度累计法律费用:50万元 每次法律费用10万元 | |||||||||||||||||||||||||||||||||||||
七、免赔额 |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财产损失人民币100元。人身伤害无免赔。 | |||||||||||||||||||||||||||||||||||||
八、保险费 | 小写:人民币900000.00元/年,大写:玖拾万元/年。 | |||||||||||||||||||||||||||||||||||||
九、保费支付 | 投保人于保险单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指定帐户支付保费,保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保费支付的履行。 | |||||||||||||||||||||||||||||||||||||
十、特别约定 | 1.对第三者因保险事故死亡或伤残的,伤残标准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 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 0083-2013)确定,对死亡、伤残的赔偿按照按本保单附表死亡、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高院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的对第三者的死亡赔偿金赔付。
2.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等费用的赔偿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限额内进行赔偿。 | |||||||||||||||||||||||||||||||||||||
十一、附加条款 | 1.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 |||||||||||||||||||||||||||||||||||||
2.电梯责任条款 | ||||||||||||||||||||||||||||||||||||||
3.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 ||||||||||||||||||||||||||||||||||||||
4.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 ||||||||||||||||||||||||||||||||||||||
5.交叉责任条款 | ||||||||||||||||||||||||||||||||||||||
6.急救责任条款 | ||||||||||||||||||||||||||||||||||||||
7.不受控制条款 | ||||||||||||||||||||||||||||||||||||||
8.错误与遗漏条款 | ||||||||||||||||||||||||||||||||||||||
9.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 ||||||||||||||||||||||||||||||||||||||
10.注销保单条款 | ||||||||||||||||||||||||||||||||||||||
11.急救费用条款 | ||||||||||||||||||||||||||||||||||||||
12.救火费用条款 | ||||||||||||||||||||||||||||||||||||||
13.索赔费用条款 | ||||||||||||||||||||||||||||||||||||||
十二、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
(二)基本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与第(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上述第(三)项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第六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七条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消防设施发生变化等,导致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七)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二十条保险人对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释义:
本条款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如下: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三)
附加条款
1.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3.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水灾、爆炸、烟熏或水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存在其他保单,本保单仅负责其他保单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
5.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6.急救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实施急救或采取了类似措施,造成第三者意外的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部分的赔偿扩展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得资格的开业医生,但对于任何误诊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一)上述人员不能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
(二)上述人员应如被保险人一样地遵守及履行所应适用的本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
7.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8.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制造商和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9.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除非该种权利是源于被保险人的欺骗、不实陈述、隐瞒或违反条款。
10.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
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
11.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12.救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所花费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
13.索赔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等。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其他说明
1.本项目采购人为启东市教育局,保费支付机构为启东市财政局。
2.2019年启东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众责任保险方案补充约定:
为使被保险人获得完善的保险服务,投标人同意以下各项补充约定并将其视为未来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由保险双方共同遵守。
2.1承担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约定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投标人一经中标公告确认为中标人,中标人自中标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完成出单工作,不得以中标通知书未收到和保费未到账为由拒绝承保和承担保险责任。
2.2关于案件报表
中标保险人按季汇总承保及理赔数据,于次月5日前向本项目的招标人递交相关承保及理赔数据月报,并于保险年度结束后15日内递交承保及理赔数据年报。
2.3保险经纪佣金
中标保险人收取保费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经纪人支付佣金为含税总保费的15%,各保险公司按共保比例进行分摊支付。
2.4防灾减损
2.4.1为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对学校对外开放的体育设施和场地进行排查,减少事故发生减少损失。由经纪人和保险人共同组织1年4次排查工作,发现的问题书面上报启东市教育局和相关学校,问题整改结束进行现场回访。
2.4.2中标保险人应按不超过总保费%专款用于风险防范、排查、回访、培训等工作,各保险公司按共保比例进行分摊。
2.5赔偿处理
2.5.1基本原则: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和拒绝被保险人索赔要求,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
2.5.2一旦接到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代表应尽早赶赴事故现场开始初步调查并提出止损建议,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
2.5.3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确因运营需要而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
2.5.4涉及有责任的第三方事故时,被保险人不能在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前放弃向其追索的权利;
七、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1.本招标文件与保险单、今后可能产生的批单、书面询问、答疑和双方往来函电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说明、互为补充、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当文件间相互矛盾时,以本招标文件及最终协议为准;
2.投标人在其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只是合同一方的理解,对争议或歧义的裁决应按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若仍有争议则以法院裁决为准;但本条约定并不排斥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八、保险出单要求:
1.保险期限:自2019年2月9日零时起至2020年2月8日二十四时止。
2.保单原件在出单后2日内交由启东市教育局。
九、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采购资金的支付时间、条件:投保人于保险单生效后30日内由采购人负责办理财政支付手续,一次性向首席承保人缴纳保险费。
十、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一)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公众责任险赔偿限额投标报价合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因素为综合实力、项目经验、保障水平、服务能力、增值服务等。
评标流程:评审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评审商务技术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审查
1.所有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审查,由采购人组成的资格审查小组根据参加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并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只有资格条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可参加商务技术标评分。
(三)商务技术标评分标准(100分)
项目 | 分项 | 评分标准 |
一、综合实力 | 企业履约能力 (10分) | 投标人总公司财务状况,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2017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为准。(10分)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50%以上,得10分;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250%(含),得5分; 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200%(含),得2分; 4.无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报告或低于150%,得0分。 (提供审计报告复印件盖章) |
总公司财务评级(5分) | 获得标普、穆迪或惠誉公司中的任一家出具的财务评级报告,A级及以上(含A级)得5分,无评级报告或低于A级得0分。 | |
二、项目经验 | 承保经验 (10分) | 2017年度启东机构独家承保或参与共保的启东市范围内由启东市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按保单数量计算。每一份保单得0.1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
理赔经验 (10分) | 2017年启东机构已决赔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险案件,每个0.5分,最高10分。(提供赔款计算书和汇款凭证复印件) | |
三、服务能力 | 服务机构 (5分) | 在启东市范围内,投标人在各乡镇的服务网点机构数量,每一个服务机构得0.5分,最高5分。(提供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和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
四、社会责任 | 社会公益 (5分) | 积极参与启东本地社会各项慈善活动,2016、2017、2018年三年向启东市慈善基金会捐款,每1万元得0.5分,最高5分。 (提供盖章证明或捐款凭证) |
五、公众责任险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分) | 投标人赔偿限额报价达到5万得5分。报价每增加1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万扣1分,扣完为止。(以1万元为每一报价单位) |
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分) | 投标人赔偿限额报价达到50万得5分。报价每增加2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2万扣1分,扣完为止。(以2万元为每一报价单位) | |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限额 (10分) | 投标人赔偿限额报价达到4万元得5分,报价每增加0.2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0.2万扣1分,扣完为止。(以0.2万元为每一报价单位) | |
六、服务承诺 | 增值服务 (10分) | 投标人承诺安排不低于总保费5%的专款用于风险防范、排查、培训、宣传等工作的,得5分。承诺每增加1%加1分,最高加5分。每减少1%扣1分,扣完为止。 |
服务承诺 (15分) | 1.成立由保险机构副总及以上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服务团队,得3分。 2.建立绿色通道,24小时报案热线,得3分。 3.明确赶赴事故现场时效,得2分。 4.理赔程序、具体赔款时限清楚,得3分。 5.承诺每年开展不低于2次的配合本项目的公共媒体宣传及培训,得2分; 6.有关印制宣传页、服务手册承诺,得2分。 | |
合计 | 100分 |
(五)定标
本次招标采用共保方式:
方案一:资格审查后,合格投保人超过4家以上,选择4家保险人组成共保体;共保比例:首席保险人70%、第一从共保人10%、第二从共保人10%、第三从共保人10%;
方案二:资格审查后,合格投保人不超过4家(包括4家),选择3家保险人组成共保体;共保比例:首席保险人70%、第一从共保人15%、第二从共保人15%。
方案三:如果首席保险人的中标结果,无其它保险公司响应认同,由首席保险人独家承保;或者首席保险的中标结果,其它保险公司响应认同的保险公司数量少于3家,从共保比例,按实际响应保险公司数量平均分配从共保30%比例。
评委会汇总各评委评分后,推荐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第四需要认同按首席保险人的承保条件,方可作为从共保人,并且现场书面确认。中标第一候选人投标方案和报价作为本次保险中标结果。
(六)若中标人毁标或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被查证确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不良记录一次,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依法重新招标。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研究确定。
(七)投标无效情形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或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报价部分未盖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数额及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人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人属于投标禁止情形的;
7.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8.招标文件明确为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十一、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60天(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十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十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法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
(三)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起质疑的日期;
(五)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十四、其他注意事项
1.在投标开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2.评标委员会不公布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3.在投标、评标过程中,如有投标人联合故意抬高报价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采购人有权中止评标。
4.履约保证金交纳要求:中标人(包括首席承保人和从共保人)在签订合同前按必须按共保比例向招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5%,履约保证金将在一年保期结果后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5.授予合同
⑴中标通知
中标结果将在相关网站(http://ggzyjy.ntzw.gov.cn/)予以公布,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中标结果无异议的,将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须在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至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3号窗口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
⑵签订合同
①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②中标人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所有合同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备案。
打开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ntzw.gov.cn/)→页面左侧主体登陆→项目响应方登陆→左侧采购业务→采购合同→合同备案
6.中标人因自身原因不能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将对中标人作以下处理:记入不良信誉,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暂停其在启东市场的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7.中标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将对中标人作以下处理:记入不良信誉,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暂停其在启东市场的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第二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一:
投标承诺书
启东市教育局、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们已收到你们关于项目编号为Z********0388(ZB114)的2019年启东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的招标文件,经仔细阅读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投标,并作如下承诺:
1.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一切要求,参与投标。
2.我方的投标文件自开标后60天内有效。
3.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义务。
4.我们愿意提供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5.我们同意你们的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6.我们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同意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7.如被确定为中标人,愿意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如无法通过验收,采购人可对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并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如逾期完成合同任务,采购人可按招标文件予以处理。
8.有关投标事项的函电,请按下列方式联系:
单位:邮编:电话:
传真:联系人:地址: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年月日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启东市教育局、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地址:特授权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项目编号为Z********0388(ZB114)的2019年启东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的投标,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签名的所有文件负全部责任。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本授权书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被授权人无权转委托。
被授权人(签字):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启东市教育局、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在参加本次项目编号为Z********0388(ZB114)的2019年启东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承诺。
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招标,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四:
投标报价表
项目编号:Z********0388(ZB114)
2019年启东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序号 | 产品名称 | 保险 期限 | 保额 |
1 |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1年 |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万元。 |
2 | 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 1年 | 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万元。 |
3 |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限额 | 1年 |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限额:万元。 |
4 | 增值服务 | 1年 | 承诺安排不低于总保费%的专款用于风险防范、排查、培训、宣传等工作。 |
1.( 是 否 )愿意做首席承保人。 2.如果作为从共保人,( 是 否 )接受首席承保人的保险条件和报价。 |
本报价表须机打并加盖报价单位公章,手填无效。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
年月日
第三部分合同格式
2019年启东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合同书
甲方:启东市教育局
乙方:
甲方 :启东市教育局
地址 :
乙方:
注册地址 :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公开招标乙方为甲方启东市社会治安综合责任保险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自愿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基本事项(一)投保人甲方为投保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缴纳保险费义务。
(二)被保险人保险方案列明被保险人。
(三)保险人乙方为保险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及效力本协议涉及的保险合同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本保险协议及形成协议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保险服务协议;
(三)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批单;
(四)甲方投保材料;
(五)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中选通知书、保险采购达成的其他书面文件。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相互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三、协议有效期间本协议有效期间为1年,自2019年2月日零时起至2020年2月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人民币90万元/年
(一)投保甲方投保时,须向乙方提供投保单材料(以乙方需求为准):
(二)出单乙方中标公示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为甲方出具保险单,并开具保险费发票。
(三)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由甲方全额承担,并于保单正式生效后30日内由采购人负责办理财政支付手续,一次性向首席承保人缴纳保险费。
六、保险保障内容见招标文件保险方案
七、保单退保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终止本协议,甲方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退保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乙方在收到甲方退保材料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并于30日内向甲方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单总保险费×80%×(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八、理赔服务(一)出险通知发保险事故后,甲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乙方,出险报案电话。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案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三)理赔时效乙方认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齐,并以书面形式列明所缺单证。对于乙方未列明的单证,乙方不得再次要求补充提供。
(1)乙方在收到材料齐全的理赔单证后,应在5日内做出责任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自做出核定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赔申请人、甲方并列明拒赔原因。
由于转账账户或银行转账时效等问题,不能按约定时效要求划款的,乙方应在得知账户问题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赔申请人。
(2)对于情形复杂的,如需乙方进行调查或需与申请人协商的案件,乙方应在收到材料齐全的理赔单证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赔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乙方对上述案件应在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30日内做出责任核定。
(3)乙方在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乙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理赔结果通知乙方为每一申请人分别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中需列明赔付险种、理算过程、赔付金额或拒赔原因等,并提供自动短信通知服务。同时,乙方在每月5日将前期理赔情况进行汇总并提供给甲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赔付案件数量、拒赔案件、拒赔原因及累计赔付金额等。
(五)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乙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六)理赔约定1、若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出具单证与理赔所需单证不一致,或不能出具理赔所需单证,由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2、乙方不得要求申请人上述理赔单证之外的其他单证。
(七)受益人身故保险的受益人法定;伤残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八)理赔服务监督检查启东市教育局的保险经纪人协助投保人及相关单位组建工作小组,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评价,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疑难/争议案件,定期向甲方提供数据分析和服务评价报告。
九、其他事项(一)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自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承担各项保险责任,并至履行完毕时终止,对于本协议终止后未尽的保险责任和遗留问题,仍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处理。
(二)协议变更本协议实施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并就所修订或补充的内容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顾问、再保险人;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提供;
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五)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壹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盖章):启东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鉴证方(盖章):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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