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审中介服务招标公告
县级行政审中介服务招标公告
序号 | 中介服务 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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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检测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计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具备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和评价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
2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编制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计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具备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和评价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限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 县卫计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渝卫监督【2013】67号)第六条 | ||||
3 | 饮用水检验、检测、评价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计委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6号)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具备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和评价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计委 | |||||
4 | 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计委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具备公共场所检验检测和评价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计委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5 | 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许可 | 县卫计委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 二级以上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许可 | 县卫计委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7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
8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及其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编制 | 县卫计委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6.5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
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县卫计委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10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 | 县卫计委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第十四条;《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11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和检验报告编制 | 县卫计委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第五条、第十四条;《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
12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县卫计委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13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 | 县卫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1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还需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 具有甲级、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由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水利水电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15 | 辐射监测 | 辐射安全许可(受市环保局委托核发负责使用Ⅳ.Ⅴ类放射源与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关核发工作) | 县环保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或放辐射技术服务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16 | 环境监测报告 | 排污许可 | 县环 保局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取得计量认证和环境监测资质认证的机构 | |
17 | 设立社会团体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社会团体(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令)第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18 |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19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 注册会计师 | |
20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县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 | 取得业务范围为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的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 | |
21 |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 具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相应资质的单位 | |
22 | 货包辐射水平检测报告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 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 | 限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 |
2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六年内免检车辆无需提供 |
24 | 驾驶员健康证明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
25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县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具备消防设计资质的机构 | |
26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消防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27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 木材采伐(集)许可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9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限采伐150立方米以上 |
28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报告编制、咨询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务局 | 《水法》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三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 具备水利基建项目相应等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29 | 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项目论证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改变主要用途或还耕许可 | 县水务局 |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第九条 | 具有编制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的论证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 |
30 |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咨询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八条;《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 | 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机构编制;咨询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31 | 替代工程设计方案 | 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务局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 具有水利工程设计和概算相应资质的单位 | |
32 | 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编制 | 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审批 | 县商务局 | 《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 会计师事务所 | |
33 | 设立、改建、扩建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评价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商务局 |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 | 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安全评价执业资质的单位 | |
34 | 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县商务局 | 《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 | 具有甲级工程安全评价执业资质的单位 | |
35 | 设立典当企业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 | 典当经营许可 | 县商务局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六款;第十四条第二款 | 会计师事务所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36 | 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编制和验资证明 | 县商务局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
37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县规划局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具有建设项目相应等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38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县规划局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5〕57号)第六条 | 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庆市规划局及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资质单位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39 | 规划核实测量(基础竣工核实测量、工程竣工核实测量) |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 县规划局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渝规发〔2015〕58号)第六条 | 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庆市规划局及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的测绘资质单位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40 | 建设工程施工图总平面图现场公示牌制作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县规划局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41 | 公路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交通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区县管权限) | 县交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 具备公路建设项目相应等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适用于三级以上公路 |
42 | 拟使用的港口岸线实测地形图绘制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县交委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4〕42号)的附件《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内容及要求》 | 具有港口岸线勘测相应等级资质的的勘察设计单位 | |
43 | 企业资产证明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县运管所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
44 |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县运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条 | 公安部门核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许可 | ||||||
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巡游出租车许可 | ||||||
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 | ||||||
45 |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 |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危及安全活动审批 | 县港航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第五条、第六条 | 具有通航安全评估乙级以上资质的法人单位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 | ||||||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 | ||||||
通航水域作业安全许可 | ||||||
46 | 体检健康证明 | 船员注册及适任证书核发 | 县港航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七条 |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县港航处 | |||||
47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 船员注册及适任证书核发 | 县港航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9号)第二十二条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的船员培训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48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编制 |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 县港航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安监部门批准的有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49 | 应急预案专家审查 | 港口经营许可 | 县港航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 | 专家库里3名及以上专家 | |
50 | 保障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审批 | 县公路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不低于原公路等级所需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机构) | |
51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 县公路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不低于原公路等级所需设计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机构) | |
穿越、跨越普通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
利用普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
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许可 | ||||||
利用跨越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
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 |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 ||||||
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业务许可 | ||||||
52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企业登记(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以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县工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九十二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三十六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53 | 企业资质申请人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 县城乡建委 |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三级房地产资质审批(制证) | ||||||
54 | 建设工程地勘报告审查合格意见书编制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 | 县城乡建委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第三条、第十二条;《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一、二类审图机构 | 政府投资项目 |
55 |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方案、初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具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政府投资项目 | ||
56 | 初步设计专家技术评审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县、市级专家 | 政府投资项目 | ||
57 | 高边坡支护可行性评估报告编制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10〕166号) | 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 | 政府投资项目 | ||
58 | 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编制 |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三五;《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8〕83号) |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 | 政府投资项目 | ||
59 | 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编制 | 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2《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地下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11﹞30号、13号) | 国家、市级专家 | 政府投资项目 | ||
60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制 | 施工图联合审查备案 | 县城乡建委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令第23号修改)第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一、二类审图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61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下) | 县民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 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建设项目许可 | ||||||
区、县级疏散基地建设项目许可 |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 | ||||||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
62 | 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下) | 县民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十九条 | 具有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资质或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程建设项目许可 | ||||||
区、县级疏散基地建设项目许可 | ||||||
63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许可 | 县民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第七条 | 具有人民防空相应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许可 | ||||||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许可 | ||||||
64 | 人防工程资产评估报告 | 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许可 | 县民防办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许可 | ||||||
65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编制 | 城镇排水许可 | 县城管局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六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九条第四款 | 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 | |
66 |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初步设计 | 城市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核准 | 县城管局 |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3月修订)第十一条;《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 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 | |
城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初步设计核准 | ||||||
67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临时建(构)筑物环境影响评估论证报告编制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临时建(构)筑物许可 | 县城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 具有甲级、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由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 |
68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三级) | 县国土房管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69 | 房地合一宗地图编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国土房管局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70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变更)编制 | |||||
71 | 划定矿区范围报告编制 | 划定矿区范围 | 县国土房管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具有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72 |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编制 | 划定矿区范围 | 县国土房管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 | 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矿产资源采矿权许可 | ||||||
73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矿产资源采矿权许可 | 县国土房管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条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74 |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环保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单位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
7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十二条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
76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50万吨以下(不含50万吨)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新建除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安监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 具有甲级或乙级建材行业、冶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77 | 建设项目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
78 |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检测检验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第十一项 | 具有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查检验资质的机构 | |||
79 |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
8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
81 | 烟花爆竹库区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批发) | 县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82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 | 具有甲级或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
83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县人社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
84 | 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 | 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县人社局 | 《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附件《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材料要求》的第三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
85 | 学校资产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教育行政许可(变更项目) | 县教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86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学校教职人员健康证明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审批 | 县教委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 二甲以上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7 | 拖拉机安全检验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 | 县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
88 | 体格健康检查证明 | 区县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农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八条 | 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 | |
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操作许可 |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十七条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9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县畜牧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县畜牧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畜牧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0 |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 迁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初审) | 县文化委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 具有广播电视传输技术评估资质的机构 | |
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甲类、乙类)(初审) | ||||||
91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编制 | 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县文化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 | 参照渝府发[2017]37号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初审) |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 ||||||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92 | 压缩天然气安全现状评价和天然气质量检测报告 | 天然气经营许可 | 县经信委 | 《重庆市城镇天然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本)第五条 | 具有天然气安全评价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 |
93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食药监局 |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县食药监局 |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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