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县城(翁厝山)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闽侯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县城(翁厝山)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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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乙方: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DC[GK]*******的闽侯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县城(翁厝山)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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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 1 | 项 | 国内 | ******** | ******** |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标准 | ||||||
合计: | ********.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陆拾捌万元整元(¥********.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9个月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大元巷0号(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4.3交付条件:按照合同规定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工作范围:本项目工作范围为闽侯县城(翁厝山)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用地红线区域内,面积约17.5亩,填埋时间为1992-2017年。 5.2 项目实施内容:临时垃圾处理站建设、填埋气导排、收集及处理工程、渗滤液收集工程、开挖及运输工程、垃圾筛分工程、处理处置工程、除尘及除臭工程、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相关工程工作内容;轻质物打包暂存,并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暂存场所。乙方负责将收集的渗滤液送至填埋场现有渗滤液处理站,由甲方负责处理后达标排放。 5.3 工程规模:闽侯县城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场地现状垃圾堆放总量约为139553.4立方米(实方),虚方为174441.8立方米(以1.25倍计),重量约为167464.08t;白沙镇的垃圾量约2万立方米(白沙镇垃圾的开挖及运输不属于乙方工作范围)。本次项目的垃圾量合计约为15.9万立方米。本次招标所处理的垃圾量实行包干处理。白沙镇的垃圾开挖及运输的费用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5.4 项目治理目标 通过对填埋垃圾的开挖、筛分和组分的综合利用,控制二次污染,实现垃圾污染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填埋场场界(填埋垃圾与原状土交界处)需要全面消除污染,清理至场地原状土。填埋场内所有的污染物(腐殖土、渣砾、塑料、金属、渗滤液等)基本实现无害化治理或资源化利用。 5.4.1腐殖土 场地腐殖土资源化处理后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标准(有一定疏松度、无明显可视杂物、常规土色和无明显异味)、主控指标要求(pH值、含盐量、有机质、质地和入渗率等5项指标)和重金属III级标准,回填到填埋场。并对填埋场进行封场,即做好防渗、导排、防臭及绿化种植等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资源化处理后重金属全量仍较难达标的部分腐殖土,可进一步通过稳定化处理,处理后的腐殖土浸出液中重金属浓度达到消纳场地的地下水功能区水质要求。 5.4.2渣砾 消除污染,实现资源化利用或回填到填埋场。 5.4.3筛上轻质物 密闭打包后暂存,须搭建适合暂存轻质物的场所并符合环保要求。待闽侯县域焚烧发电厂建成后,再实现连续稳定焚烧,焚烧最终处理过程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5.4.4玻璃和金属 消除污染,实现资源化回收利用。 5.4.5恶臭 处理后的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规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厂界二级标准(15m高空排放)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车间内部空气质量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 Z 2.1-200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 Z 2.2-2007)”规定,详见表1。 表1 筛分现场臭气处理目标值 序号控制项目排气筒高度(m)标准值(kg/h) 1硫化氢150.33 2甲硫醇150.04 3甲硫醚150.33 4二甲二硫醚150.43 5二硫化碳151.5 6氨154.9 7三甲胺150.54 8苯乙烯156.5 9臭气浓度152000(无量纲) 5.5筛分技术要求 本工程计划在地块周边区域设置一条筛分能力为1000m3/d的筛分系统并对厂地进行平整及必要的硬化。筛分设备采用六级高效垃圾综合分选设备,筛分系统包括上料系统、输送系统、两级筛分系统、两级滚筛系统、人工分选系统、风选系统、磁选系统、跳汰系统。筛选车间为全封闭形式,由于工作时间较长,为保证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对粉尘及空气质量的控制要求也较高,车间内的带式输送机为密闭形式(人工分拣区除外),以避免垃圾的裸露。分选车间采取局部隔离措施,生活垃圾裸露区域、机械扰动产生扬尘部位均设置吸风口,将臭气抽出,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人工分选区无法采取密闭形式的,应做好操作人员的防护措施,如配备具有过滤颗粒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面罩以及防护手套等。 与筛分设备平行可以整理出一块场地暂时存放筛分物料。场地整理干净、压实后,铺一层1.5mm厚的HDPE膜,筛分后的轻质物暂时存放期间,覆盖HDPE膜防雨。具体指标详见表2。 表2场地垃圾处理筛分标准 序号指标名称指标类型要求 1腐殖土含塑率重量指标<0.5% 2腐殖土含玻璃率体积指标<3.0% 3渣砾含杂质率重量指标<3.0% 4金属选出率重量指标>95% 5磁性金属与非磁性金属分离率重量指标>90% 6电池选出率重量指标>95% 7电磁选出率重量指标>95% 8玻璃选出率重量指标>90%5.6二次污染防治 施工期间,扬尘天气应采取环保措施,乙方须对污染场地及暂存土壤进行覆盖,防止污染土壤扬尘飘散及臭味扩散。 为防止运输车辆轮胎携带的污染土壤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沿途的二次污染,在污染场地等出口应设置洗车设施,并设置收集洗车废水的设施,洗车废水可循环利用或处理后排放。 5.7生态修复 项目进场之前,乙方对筛分场地进行平整,并做好排水设施。治理完成后,对场地进行生态修复,生态恢复植被可选择蜈蚣草、龙葵、栾树及大叶女贞等物种具有较好的生态恢复能力的植物。 5.8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项目完工后7日内进行验收,按照合同标的的具体要求,由第三方验收,甲方组织评审。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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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80 | 合同签订后3个月按工程进度支付80%;合同签订后6个月按工程进度支付80%;合同签订后9个月按工程进度支付80%。 | |
2 | 20 | 项目完工经第三方验收合格,通过评审并完成相关报审程序后30日内支付全额项目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项目通过评审、甲方支付完全部款项。
10、违约责任
10.1 工期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竣工日期延误,超过工期第一个月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第二个月每天支付违约金30000元,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违约金直接从项目款项中予以扣除。若乙方在工期9个月前每提前一天完成按3000元进行奖励。 10.2 付款延误 10.2.1因甲方的原因未能按“7款”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甲方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7日起,就本次逾期支付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0.2.2甲方延误付款15日以上,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乙方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甲方导致的暂停。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甲方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乙方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竣工日期顺延。 10.2.3甲方延误付款达30日以上,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此增加的费用向甲方提出索赔。 10.3在项目施工期间,若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及其他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10.4 乙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合同价款直至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约定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经甲方要求后未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产品进行更换。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 disabled="disabled" id="check1" type="checkbox">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disabled="disabled" id="check2" type="checkbox" checked="checke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14.1 甲方的工作1)负责办理本工程筛分和周转及轻物质暂存所需要的20亩场地;2)负责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3)办理必要的政府前置审批手续;4)组织施工图审查工作,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施工图等资料及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5)项目完工后,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将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工作。14.2 乙方的工作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2)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3)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14.3合同结算执行2017-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和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具有同等效力,因格式问题,以纸质盖章文本为准。
甲方: | 闽侯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 乙方: |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住所: | 甘蔗镇大元巷0号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勘C402 |
单位负责人: | 郑木雄 | 单位负责人: | 徐宏声 |
委托代理人: | < name="sealSean3" id="sealSeanId_caStampBtn1" type="hidden">< name="signRes3" id="signResId_caStampBtn1" type="hidden" value="">任熙 | 委托代理人: | < name="sealSean3" id="sealSeanId_caStampBtn2" type="hidden">< name="signRes3" id="signResId_caStampBtn2" type="hidden" value="">李厚恩 |
联系方法: | 138*****718 | 联系方法: | 134*****09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羊坊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103 0701 0400 0440 7 |
签订地点:闽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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