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日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招标公告
晶日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晶日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已由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和改革局以“2018-420506-41-03-009513”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中晶钻石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开发区鄢南路。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开发区鄢南路,为晶日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本工程,主要工作范围为配电房工程、线路土建工程、线路安装工程、配电安装工程、配电土建工程等。
2.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 *******.87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总工期300日历天。其中办公楼与2号车间配电工程在2019年3月20日前完工并正常送电,1号车间与3号车间在2019年4月30日完工并正常送电,4号车间将根据后期厂房建设待定开工时间及工期,招标人将提前一个月告知开工准备。
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2.6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分标段。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本工程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如下(详细内容和要求见招标文件):
3.1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机电工程,若提供临时执业证书的需加盖注册延续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带有二维码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截图,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以独立投标人身份参与本工程的投标。
注意: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对照上述资格审查条件上传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评委和招标人将不予采信。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宜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宜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交易系统投标企业操作指南》。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9年01月03日至2019年01月23日09:30时止,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光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 01月23日9时3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宜昌市夷陵区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光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国际大厦4楼421室开标大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六、开标
本招标工程的开标将于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国际大厦4楼421室开标厅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
七、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10.gov.cn/ylSite/)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晶钻石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鄢家河村
联系人:王红军
联系方式:132*****312
招标代理机构:中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宜昌市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大厦13楼
联系人:周琼
联系电话:150*****764
2019年01月03日
备注: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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