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中医医院门诊电子病历招标公告

浏阳市中医医院门诊电子病历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浏阳市中医医院门诊电子病历政府采购

采 购 人:浏阳市中医医院
政府采购编号:LYCG-JZ-********0250
委托代理编号:JKZBCG-CS-2018-007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浏阳市中医医院的委托,对其门诊电子病历政府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浏阳市中医医院门诊电子病历政府采购
2、采购计划编号:LYCG-JZ-********0250
3、委托代理编号:JKZBCG-CS-2018-007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5、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800000.00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4)提供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止。
(6)其他说明: a、前文所称“近三个月”特指2018年9月-11月;
b、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浏阳市浏阳大道长城戎苑A栋202室购买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份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3、本磋商文件公告期为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3个工作日)。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3日9:30(北京时间),地点为浏阳市白沙路市民之家五楼。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 购 人:浏阳市中医医院
联 系 人:孔先生
电话:****-********
地址:浏阳市北正中路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邓玲
电话:****-********
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长城戎苑A栋202室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采购项目 浏阳市中医医院门诊电子病历政府采购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名 称:浏阳市中医医院
联 系 人:孔先生
电话:****-********
地址:浏阳市北正中路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玲
电话:****-********
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长城戎苑A栋202室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4)提供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5)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止。
(6)其他说明: a、前文所称“近三个月”特指2018年9月-11月;
b、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第二章第6.1款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接受
第二章第6.2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无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第二章第8.1款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第二章第9.1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第二章第9.2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第二章第9.6款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10.2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均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第二章第11.1款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
第二章第11.2款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9年1月3日9:30 (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 800000.00元
第二章第17.3款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第二章第19.1款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保证金数额:/元(人民币)
2、缴纳方式: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足额缴入到以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 XXX(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如备注的内容与本项目名称不一致的将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后果自负)。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 号:/
3、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缴纳,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缴纳。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60 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1.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副本叁份(另须提供电子文件1份,电子文件应为响应文件签章后的扫描件,格式为PDF)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2.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2018年 月 日 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4.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浏阳市白沙路市民之家五楼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详见附页4
第二章第31.3款 最后报价调整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6%。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第37.1款、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
http://changs.ccgp-hunan.gov.cn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第二章第42.1款 其他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间: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二、竞争性蹉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蹉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蹉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附页1
长沙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谢俊峰 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 ********136*****956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唐红英 溁湾支行行长 ********186*****920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颜国恒 芙蓉中路支行 ********135*****920
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李 宁 天心区支行副行长 ********139*****058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毅 丽臣路支行行长 ********138*****058
长沙银行 廖 科 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137*****275
邮储银行长沙分行 严春燕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8*****330
交通银行浏阳支行 刘 畅 客户经理 189*****787
交通银行浏阳支行 曾令国 客户经理 18975836188
中国银行浏阳支行 唐新 客户经理 13874841448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 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 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页4
评审因素和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1 价格 25
2 商务 30
3 技术 45
总 分 100分
评分项及评分规则 权重
一、价格部分 25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5 25
二、商务部分 30
序号 内容 权重 评分规则 评分
方式
1 企业证书 2 投标人具有CMMI认证证书,五级得2分,四级或三级得1分,二级或以下得0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专



2 企业信用与能力 5 投标人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双软证书、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IS0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含的范围为:医疗软件设计、开发和服务)、ISO13485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计5分,少一个扣1分,没有不计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专



2 近三年投标人获得企业信用评价中心AAA信用等级认证计2分,近三年投标人获得企业信用评价中心AA信用等级认证计1.5分,近三年投标人获得企业信用评价中心A信用等级认证计1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专



3 综合服务
支撑能力 6 根据各投标人对系统实施能力评分:
① 有规范化的实施服务体系和方法论的得1分,否则得0分。
② 有较强服务能力与支撑的得1分,否则得0分。
③ 拟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PMP证书的得2分,否则得0分。
④ 提供项目实施现场支持人员承诺不少于4人的计1分,否则得0分。
⑤ 提供售后服务人员承诺不少于8人的计1分,否则得0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在本公司购买社保的证明材料(如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或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单等),否则不计分 专



4 售后服务
应急能力 2 投标人是在湖南省内注册的公司,并能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的计2分(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专



3 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后,系统维保升级及安全保障方案完善、详细的计3分;系统维保升级及安全保障方案简单、不清晰的计1.5分,无系统维保升级及安全保障方案的计0分。 专



3 发生故障后的应急解决方案(包括维修相应时间等)及培训方案完善、详细的3分;发生故障后的应急解决方案及培训方案简单,不清晰的计1.5分,无发生故障后的应急解决方案及培训方案的计0分。 专



5 业绩 6 投标人提供2012年以来实施三级(含)以上的医院用户数8家的计6分,少一家扣1分,扣完为止,(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否则不计分) 专



6 投标书编制 1 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1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专



三、技术部分 45
序号 内容 权重 评分规则 评分
方式
1 软件方案及系统的完善性 5 提供的技术方案能够满足蹉商文件及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且方案合理、完善的,计5分;提供的技术方案针对性一般,但能满足蹉商文件及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计3分;提供的技术方案简单、不清晰且与医院现状及要求吻合度不高,计1分。 专家打分
5 提供的技术方案具有较强的先进性、安全性及扩展升级能力的,计5分;提供的技术方案先进性、安全性及扩展性一般的,1分;提供的技术方案先进性、安全性及扩展性较差的不计分。
2 系统
技术性能 5 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具有高度集成性,能紧密结合HIS、LIS等其他临床系统,实现医院信息数据共享的,计5分。不符合的,不计分。
5 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具有强大的病历编辑器,支持XML技术,且拥有强大的支持库支撑的,计5分。不符合的,不计分
6 系统支持门诊专科病历应用,能与住院电子病历实现互联互通的,计6分。不符合的,不计分。
3 项目实施方案 4 软件开发项目部人员技术力量雄厚、配备及安排合理;建设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合理;安装调试程序合理、措施得当;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合理;方案完善计4分;有缺漏项,欠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5 投标人具有强大的项目实施与售后服务本地技术团队,本地实施与服务技术力量人数100人及以上得5分,99-60(含)人得3分, 59-20(含)人得1分,其余不计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所报人员近两个月社保局出具的有人员名单的社保缴纳证明(缴纳证明需有社保局公章)的复印件 专家打分
4 系统一体化要求 10 提供的软件系统能满足医院一体化要求,能实现与医院HIS系统无缝连接,并保障数据安全。满足得10分,不满足记0分。 专家打分

磋商须知正文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3)服务方案说明
(4)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5)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6)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胶装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电子档单独密封后再与响应文件一起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
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履行合同的时间: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 户 银行:
帐 号: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时间: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总体建设要求
(1)总体要求
1、标准的遵从,为了保证系统的开放性,以及集成的实现,系统需遵从以下标准:
1) 支持TCP/IP协议、HTTP、HTTPS;
2) 对数据库的访问支持专用数据库接口、ODBC、JDBC;
3) 支持XML;符合DICOM 3、HL7、ICD10等国际标准;
4) 遵循国家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2002版)》、《湖南省医院评审信息化应用评价标准》(2012版)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2)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要求
服务器采用符合OSF的POSIX标准的Unix、Linux、Windows 2008 Server等操作系统,工作站采用基于Win2000、WIN XP或WIN 7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采用大型关系数据库。
(3)易用性:软件系统应考虑实用性与先进性相结合,要体现出易于理解掌握、操作简单、提示清晰、逻辑性强,直观简洁、帮助信息丰富,而且要针对医院输入项目的特点对输入顺序专门定制,保证操作人员以最快速度和最少的击键次数完成工作。
(4)实用性。实用性是评价信息系统的主要标准。它应该符合现行医院体系结构、管理模式和运作程序,能满足医院一定时期内对信息的需求;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管理水平,为医院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安全性
1、系统级安全:数据库设计应阐明用何种方式保证系统安全。
2、应用级安全(工作站的权限验证):应用系统的安全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工作站现时是否有权运行系统、操作员现时是否有权使用某系统、数据加密、应用操作系统权限。系统具有抵御外界环境和人为操作失误的能力:有足够的防护措施,防止非法用户侵入;保证不因操作人员的误操作导致系统的崩溃等。
3、操作员的权限验证:系统管理应能根据员工的职务和所承担工作进行角色划分,通过角色划分进行权限分配,当操作人员超越权限进行登录时,系统应能拒绝并记录在系统日志中。
4、数据加密:除了以上所属的登录/使用验证以外,系统还应采取对某些关键数据(如用户代码和密码)进行加密的方法,来提高安全性。
5、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的提出:要求投标人提出一套完整的数据安全管理措施。
6、备份与恢复:对存储的数据,应有冗余保护措施,保证用户数据的随时可提取性,对于容错及冗余都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机制。
(6)响应速度快:各一线工作站高峰期操作系统时无等待感觉,查询操作进行预处理以加快查询速度。额定用户同时运行时不能出现堵塞现象。
(7)扩展性:采用开放式的系统软件平台、模块化的应用软件结构,最好采用目前先进的开发平台。确保系统可灵活地扩充其业务功能,并可与其它业务系统进行无缝互连。
(8)先进性:采用业界先进、成熟的软件开发技术和系统结构,面向对象的设计方法,可视化的、面向对象的开发工具。
(9)稳定性:投标人须具有基于大型数据库系统开发的经验,支持SQL、Oracle以及DB2等大型数据库。
(10)灵活性、可维护性:系统可根据医院的具体工作流程定制、重组和改造,并为医院提供定制和改造的客户化工具。为适应将来的发展,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可裁减性、可扩充性和可移植性;系统的安装卸载简单方便,可管理性、可维护性强;软件设计模块化、组件化,并提供配置模块和客户化工具。系统需求及流程变化、操作方式变化、机构人员变化、空间地点变化(移动用户、分布式)、操作系统环境变化无影响。
有五笔、拼音、编码、英文及项目(手写)方式的输入,有公用和单用户的输入模板和输入记忆功能。
(11)数据准确性:信息系统是为采集、加工、存储、检索、传递病人医疗信息及相关的管理信息而建立的人机系统。数据的管理是信息系统成功的关键。数据必须准确、可信、可用、完整、规范及安全可靠,数据之间无歧义。
(12)文档齐全:开发过程各阶段技术文档要齐全,文档与实际要严格一致。
(13)一体化:保证数据由采集、存储、整理、分析到提取、应用的一体化,实现数据发生地一次性录入,然后被所有对该数据有需求的单位多次重复,不同层次使用,各模块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清晰体现内在逻辑联系,并且数据之间必须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14)标准化:系统应采用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没有标准的要自行设立标准。
(15)软件系统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信息为主线”的设计思想,真正达到医院信息管理学的要求,最大限度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支持联机事务处理,支持科室信息汇总分析与收支经济核算,支持医院领导对医疗动态与医疗质量的宏观监督与控制,软件以现行医院体系结构、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为基准,充分考虑各业务层次、各管理环节数据处理的实用性。用户接口和操作界面设计尽可能考虑人体结构特征及视觉特征,界面力求美观大方,操作界面力求简捷实用。
二、系统技术要求
1. 概述
门诊电子病历,依据《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遵循HL7、ICD10等国际标准,以病人为中心,门诊医生工作站为平台,集成各种临床医疗系统的数据,以最终建立完整、共享的临床数据中心为软件的核心思想。秉承着易用性、安全性、集成性、完整性、可扩展性的设计理念,由门诊医生工作站、门诊护士工作站、门诊电子病历维护模块等组成,各个系统紧紧围绕门诊医疗流程的业务展开,充分体现了医护协同的门诊诊疗流程,帮助门诊医生规范、高效的完成日常处方、病历的书写和维护。查阅医院药品信息。完善个人、医院、科室的病历、处方、申请单、诊断模板,操作快捷、方便。
门诊电子病历,不仅从管理方面优化门诊流程,而且从临床方面实现了对门诊流程的优化,最大程度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提高门诊医生工作效率,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对门诊流程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2. 产品特点
1) 系统高度集成
系统以病人为核心,通过病人的唯一识别号,紧密结合HIS、LIS、PACS等其他临床系统,实现医院信息数据的共享。
2) 强大的病历编辑器
所见即所得的编辑器。支持续打、整洁打印、留痕打印、自定义纸张、网格线。
强大的文档排版和格式控制,包括复杂表格排版、单元格合并、表格套嵌、图文混排、页眉页脚、批注、无级缩放等等。
支持医疗信息化行业所特需的功能,包括结构化、痕迹保留、多级权限控制、内容保护、输入域、知识库、数据源绑定、级联模板、视图加密、续打、月经史、牙位图、胎心音等医学表达式、辅助病案质量控制等等。
完全支持XML技术。能导出RTF、PDF、HTML等各种开放格式的文档。
3) 既往门诊病历的调阅
通过病人唯一识别号,医生可以快速的调阅到病人的就诊病历,包括既往病历,方便医生快速准确的进行医疗诊断。
4) 打印功能
支持续打、整洁打印、留痕打印、自定义纸张、网格线等各种打印模式。
5) 强大的知识库的支撑
拥有强大的知识库的支撑,不仅仅在于病历模版,包括病历诊断、药品、医嘱等都为临床医生提供了知识库的查询及调用。
6) 医嘱管理
与HIS医嘱管理系统紧密结合,根据病人的诊断信息迅速的调用相关模板,快速的完成病历书写。
7) 智能提醒
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中,系统能够设置校验机制,针对不符合病人性别、年龄、诊断等特征的内容,系统在提交时会给与相应提示。对于病人的危急值,系统会给与警示提醒。
8) 病历质量控制
规范病历质量控制,针对已经打印过的门诊病历,系统不允许修改。病历内容保存加密处理,确保了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系统针对病人病历操作记录日志,支持电子病历所有操作的追溯能力。
9) 医生权限管理
针对不同医生,分权限级别管理,控制同级别医生不能相互修改他人病历。针对不同级别的医生,控制病历调阅、打印、编辑病历的权限,确保电子病历的数据安全性。
10) 模板管理
能提供模板维护管理模块,医务科或者模块管理员可以根据医院需求灵活的制作电子病历模板。且模板能分为全院模板、全科模板和个人模板,医生在调用模板的同时,系统会根据医生的权限展示模板列表。能提供自定义模板维护功能,医生可以在书写病历的同时,将经典文字或段落存储为小模板,这样方便医生在下次书写病历的时候,快速的调用小模板的内容和文字。
11) 其他
支持门诊专科病历应用,与住院电子病历实现互联互通;
3. 系统功能要求
3.1门诊医生工作站
a) 模板分级管理
医生在调用模板时,通过全院、全科和个人模板列表,可以快速的定位到自己需要的模板。
b) 结构化、类WORD的编辑器
系统能采用自由录入与结构化的输入域的类WORD编辑模式,提供强大的表格处理、格式排版,图像编辑,文档内容保护等功能。
c) 图文并茂的病历模板
系统提供丰富的医学图库,医生可以在文档任意位置插入图片并且对其进行编辑。
d) 智能校验
在保存提交病历时,系统能通过设置的校验机制检查病历中存在缺陷的部分,并且以列表的形式展示给医生,提醒医生及时修改病历。
e) 痕迹保留
支持痕迹保留,用户对文档中的内容的新增、修改和删除都能产生痕迹信息并保留在文档中,痕迹信息包括操作员的名称、时间、操作类型和操作的文档内容,支持痕迹信息的格式化设置。支持用户界面展现痕迹信息。支持设置用户配置痕迹可视化效果,包含痕迹的背景色、删除线颜色、删除线个数、下划线颜色和下划线个数。支持不显示痕迹的整洁视图和显示痕迹的留痕视图,支持留痕打印。
f) 医学表达式
支持常用的医学表达式,包含月经史(四种)、瞳孔图、光定位、胎心图。
g) 内容保护
能设置指定文档内容或元素是否只读,只读时不能删除和修改属性、内容和样式。
h) 级联模板
设置某个输入域的内容能自动的控制其他文档片段的显示和隐藏,使得文档具有一定的智能判断效果。通过设置输入域的动作表达式就能实现级联模板的功能。支持嵌套级联模版,支持多选级联模版功能。
i) 模板维护模块
医院模板维护模块人员可以对全院或者科室模板进行病历模板的创建、编辑和审核。医生在创建模板时,可以调用一些基本元素组件:比如:单选框、复选框等。也可以在模板中插入HIS数据元,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医生在调用这份模板时,系统会根据病人的唯一识别号自动填充病人基本信息。且医生也可以维护一些常用文本或者特殊符号,以方便医生在书写病历的时候使用。
j) 接口
系统能提供LIS、PACS等数据调用的接口。同时,医生也可以在病历书写的同时直接调用医嘱信息。各项检查检验报告结果,也可以在病历记录中直接调阅。
三、售后维护服务要求
1)软件系统自验收之日起提供2年免费升级维护,维护期满后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维护合同。维护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在运行当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因卫生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引起的系统升级。
2)项目实施完成后,需指定专职售后服务工程师负责本医院的售后服务工作,及时检查、处理问题,同时负责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
3)免费维护期内软件供应商有新的同版本升级软件应提供免费升级。
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由于软件错误导致的故障,供方必须无偿修改。
5)投标人需在投标书中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
6)项目实施完成,技术人员撤离后,提供7*24小时电话服务或远程求助服务,半小内作出响应,能远程解决的,当即远程解决,无法远程解决的,2-3小内技术员到达现场解决。技术人员上门服务费、差旅费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项目建设及说明
1.付款方式:项目验收并调试合格后付总货款的60%,半年后付总货款的20%,一年后付总货款的10%,余款10%一年半内一次性付清。
2.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系统开发及测试工作并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1个月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软件开发及材料购置,以及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但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其他说明
三、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
四、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五、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六、报价一览表
附件8:报价一览表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最后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后附授权委托人近三个月(2018年9-11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注:1、授权委托人须同时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1)和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未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为无效的授权委托书)。
2、请另准备本授权委托书原件(未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为无效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提交。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备注

附件4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
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4)提供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止。
(6)其他说明: a、前文所称“近三个月”特指2018年9月-11月;
b、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6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服务方案说明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1)服务目标、范围和任务;(2)服务方案;(3)服务团队组织安排计划;(4)工作流程;(5)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6)质量保证措施;(7)合理化建议;(8)其他。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日

附件7-2: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职 称
毕业学校、专业
从事咨询工作年限及经历
身份证号 拟在本合同任职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时间 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注:本表按一人一表填写)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日

四、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号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响应与偏离 说明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日

五、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 日

六、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品牌、制造商
总投标报价 大写:元人民币整
小写:元人民币整
备 注
注:供应商报价超过上限价者,作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 日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最后报价
说明:
1、投标单位需准备最后报价表(自行保管,不与响应文件一起递交),格式按附件8。
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子病历 门诊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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