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新县太阳城·金麟府施工工程的招标公告
关于阳新县太阳城·金麟府施工工程的招标公告
阳新县太阳城·金麟府施工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131-Zgc.2019-2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阳新县太阳城·金麟府施工工程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 阳新海旭置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阳新县城东新区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土建及安装;规模:1#楼,地上22层,建筑高度72.6m,建筑面积12293.57㎡;2#楼,地上23层,建筑高度75.45m,建筑面积12682.82㎡;3#楼,地上23层,建筑高度75.45m,建筑面积12682.82㎡;5#楼,地上22层,建筑高度72.6m,建筑面积12183.29㎡;6#楼,地上9层,建筑高度34.15m,建筑面积5766.49㎡;7#楼,地上24层,建筑高度78.4m,建筑面积13012.1㎡;8#楼,地上24层,建筑高度78.4m,建筑面积13012.1㎡;9#楼,地上23层,建筑高度75.45m,建筑面积12320.88㎡;10#楼,地上1层,建筑高度4.65m,建筑面积1152.63㎡;11#楼,地上24层,建筑高度78.4m,建筑面积13689.04㎡;12#楼,地上24层,建筑高度78.4m,建筑面积14238.47㎡;,地下建筑面积23885.54㎡。总建筑面积:147202.35㎡。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1.6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5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9 年2月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6 其他: 工程质量目标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壹级以及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还应配备具有岗位证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其中安全员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项目不接受在“信用中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投标。
3.4所有省内、外建筑企业在鄂从事建筑活动,需登陆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记录公示的信息为准,提供平台信息记录截图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未提供或查实不符合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投标前,应当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并领取CA数字证书方可付费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办理通知》
4.2 办理CA数字证书后,请于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9日17时3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阳新县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http://61.136.172.130:8181/login),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文件、施工图纸等。未按规定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及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9 年1月25日9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与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厅(阳新县熊家垴安置小区东侧)。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阳新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1.招 标 人:阳新海旭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阳新县城东新区阳新大道与经十二路路口
联系人:孔祥桂
电话: 158*****759
2.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阳新县叶家垅99号(一品华府对面)
联系人: 姜志华
电话: 183*****777
③综合监管机构: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袁巍
电话: ****-*******
2019年1月4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有有效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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