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妇幼保健院中财资金2018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营养包采购项目质疑公告
四川省妇幼保健院中财资金2018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营养包采购项目质疑公告
质疑答复
质疑人:天添爱(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高新区松园路17号青岛市工业技术研究院B区B1楼309、311室
授权代表:马龙、186*****225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610041、刘女士***-********/********转882)
天添爱(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妇幼保健院中财资金2018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营养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我公司邮寄质疑函,我单位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
一、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1.第一中标候选人赣州市全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标生物”)及其他投标人在“生产设备自动化”项评分结果与事实不符;
2.第一中标候选人赣州市全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投标人在“电子信息化食品安全全程追溯能力”项评分结果与事实不符。
二、 质疑答复:
我单位签收质疑后,及时抄送相关供应商全标生物,要求其针对质疑事项作出说明;同时我单位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答复如下:
1.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
①全自动密封输送
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提供了全标公司网站的截图信息作为佐证材料,并提出从网站信息可知全标公司的混合设备为柱式料斗式混合机,该设备进料、混合、出料均需要人工操作,物料输送采用部分人工方式,混合机固定位置周围没有任何管理及自动化控制柜,完全不是密封管道自动粉体输送。对此全标公司回复:“我公司混合机的操作是使用触摸屏输入相关参数,自动控制混合机作业。”同时全标公司声明:“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生产设备自动化”评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评标委员会说明,其系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进行独立评审。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的评审判断方法,系质疑人基于其自身的专业情况提出的建议,而评标委员会评审系根据各评标委员自身的专业情况、对招标文件及投标的文件的理解进行。经原评标委员会复议,全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满足“生产自动化程度高,从营养包原辅料投料至内包装全过程通过密闭管道粉体输送自动完成”。
质疑人还提出其他供应商在“生产设备自动化”密闭管道粉体输送项的评分结果与事实不符,但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②全自动密封输送
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提供了标有全标公司名称的营养包包装袋照片,拟证明全标公司的产品使用的是喷墨打码而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激光打码。对此,全标公司回复“我公司项目营养包内包装小袋的生产日期、批次是在生产线上采用激光打码的。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评分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和营养包样品。我公司再次承诺,供应给四川省的项目营养包,一定是在生产线上采用激光打码的产品”。
原评标委员会说明,其系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进行独立评审。质疑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使用酒精擦拭样品包装以检查是否为激光打码,该方式并非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式,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同时经原评标委员会复议,全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内包装小袋标识的生产日期或批次,是在生产线上采用激光打码的,外盒采用激光打码或其他不可擦拭修改方式对生厂日期及批号进行标识的”。
质疑人还提出其他供应商采用的也是激光打码,达不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要求,但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2. 针对质疑事项2,说明:
质疑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应当现场登陆系统查看追溯系统。根据招标文件“电子信息化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应提供系统的具体方案实现原理及上述要求的系统运行截图、网址、临时用户名及密码。但招标文件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登陆系统查看验证,根据前文所述,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故原评标委员会无义务登陆该系统查看评分。原评标委员会声明其已经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文件内容进行了仔细审查,不存在质疑人认为的“没有履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义务”。
质疑人根据全标公司的官方网站,认为全标公司使用ERP系统作为电子化信息追溯系统,而该系统不能实现对生产环境、设备运行、关键控制点、配方、投料、赋码等的追溯,仅仅是通过将一些记录表单上传至ERP系统,故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得分要求。针对此全标公司声明其公司运行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等系统完全具备“电子信息化食品安全全程追溯能力”的得分要求。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人实现“电子溯源”的具体方式和应使用的系统,但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阐述其具体方案实现原理及其他资料。经查看全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其已经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原评标委员会复议,认为全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能够证明其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要求。
质疑人还提出其他供应商在“电子信息化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也达不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要求,但未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和2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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