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城关渔场安置小区附属配套工程三标段(第二次)施工招标公告

公安县城关渔场安置小区附属配套工程三标段(第二次)施工招标公告



公安县城关渔场安置小区附属配套工程三标段(第二次)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ZZB2JS********02002-03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公安县城关渔场安置小区附属配套工程三标段施工招标(项目名称)已由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公发改审批【2015】21号文(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公安县城关渔场,建设资金来自城关渔场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公安县城关渔场,招标代理机构为公安县天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公安县城南新区、环城路以北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室外照明及10Kv配电安装工程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19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02月15日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配电等工程材料采购及安装,小区各户分别在电力局立户通电(以工程量清单及答疑为准)
2.6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 /
2.7 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按标段择优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标1个标段。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均排序第一,则按最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确定其中标的具体标段(招标人应将确定多标段中标的具体办法载明)。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荆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jzggzy.com)。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9年01月09日至2019年01月15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jzggzy.com,下同),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和招标文件下载。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包括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和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9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与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122号,公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501室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 根据本章第5.1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将被拒绝。
6.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公安县城关渔场 招标代理机构:公安县天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公安县斗湖堤镇 地 址:公安县天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邮 编:邮 编: 434300
联 系 人:毛泽明联 系 人:毛青
电 话:134*****649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0@qq.com
网 址:网 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2019年1月9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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