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2018年12月份县城区空气质量公告
灵台县2018年12月份县城区空气质量公告
根据我县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结果和市大气办通报情况,2018年12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为28天,优良天数21天,污染天数7天(其中受沙尘天气影响污染天数5天),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标率为75%,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5.41。
在六项监测指标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均值为152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109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39%;细颗粒物(PM2.5)浓度均值为60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53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13%;二氧化硫浓度均值为18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15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20%;二氧化氮浓度均值为17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14微克/立方米相比上升21%;一氧化碳浓度均值为0.7毫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0.7毫克/立方米相比无变化;臭氧浓度均值为67微克/立方米,与上月均值88微克/立方米相比下降24%。
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我县城区环境空气6项污染因子浓度值除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灵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9日
标签: 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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