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天津法院舆情监测分析及报告系统运维服务 招标公告
机关天津法院舆情监测分析及报告系统运维服务 招标公告
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天津法院舆情监测分析及报告系统运维服务项目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 2.采购项目名称:天津法院舆情监测分析及报告系统运维服务 二、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和预算金额: 1.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本项目是天津高院基于原有舆情监测分析系统、智能网评管理系统以及扩展业务系统等综合舆情应用平台的后续运维服务项目。为了保障现有系统的稳定运行,通过本项目的建设,继续为天津全市三级法院实现如下目标:通过4G定制开发舆情通移动客户端平台,继续升级原有网络舆情监测分析软件和舆情监测分析服务,天津高院继续将网络舆情监测分析范围从原有的高院层扩展到全市三级法院,监测力度更大、范围更广、并为各级法院提供舆情短信预警和舆情报告分析服务。各级法院新闻宣传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和网络阅评员均可通过这个舆情通移动客户端平台进行工作协作和沟通交流,并且能够及时了解天津全市三级法院的网络舆情情况。通过天津高院现有的智能网评管理系统,提供系统运维服务,保障天津高院将全市三级法院核心阅评员统一组织和管理起来,进行网评任务统一指挥、智能自动发布和精准绩效统计,使得网络阅评工作更加及时、高效。通过天津高院现有的案件舆情风险管理系统,提供系统运维服务,保障系统并与内网审判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天津高院将全市三级法院有舆情风险的案件从立案阶段就纳入舆情监控,一旦发现重大舆情,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和新闻宣传人员预警,及时化解和处置舆情风险隐患,防范案件舆情歪曲或恶意传播风险。 2.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55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本次单一来源项目是基于原有天津三级法院舆情监测分析报告服务及网评管理、案件舆情风险管理综合技术平台的服务续约及升级扩容。原有舆情监测分析系统、历史舆情数据库、数据采集分析服务器及宽带资源和智能网评管理系统是平台运行和升级所必需的基础保障。具体体现为:第一,系统延续性和资源共享。天津三级法院舆情监测分析系统、智能网评管理系统、案件舆情风险管理系统、4G舆情通客户端均由南京擎盾公司开发和维护,并使用云端租赁方式以Web网站为载体使用。如果要对系统进行升级扩容,需要在原有系统基础上进行资源增加和模块升级改造。第二,系统稳定性和数据安全性。天津三级法院的所有历史舆情数据、网评用户数据、网评记录数据、敏感案件舆情档案数据等均存储在南京擎盾舆情云计算中心。除此之外,天津三级法院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系统和智能网评管理系统均部署运行在南京擎盾舆情云计算中心。南京擎盾公司开发的《智能巡检自动运维系统》和《涉诉敏感信息安全分级管理系统》来确保数据安全性和系统稳定性。综上所述,南京擎盾公司从舆情服务的延续性、数据库一致性、用户管理与安全、业务功能衔接和实施可行性等多个角度考虑来看,是非常符合的供应商;且南京擎盾公司从2010年开始就为天津高院提供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系统以及人工舆情监测分析服务。在9年的服务期间,南京擎盾公司不断地对系统进行升级和维护,积累了大量天津法院历史舆情数据和天津涉法舆情分析应对经验,其优越的软件功能和人工服务得到了天津高院有关部门的认可。并且南京擎盾公司也是目前市场上唯一一个能够同时提供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系统、智能网评管理系统和案件舆情风险管理系统这三个系统的完整成熟解决方案的舆情软件供应商,并已经在多个省级高院成功实施这3个系统并顺利验收交付使用。因此,本次天津法院舆情服务工作采购建议以单一来源方式选择天津高院原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系统的供应商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供应商名称、地址: 1.供应商(代理商)名称:无 供应商(代理商)地址 :无 2.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南京擎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制造商)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21号江苏科技金融大厦2楼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项目、规则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1.公示开始时间:2019年01月11日 2.公示结束时间 :2019年01月17日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 2)联系人:陈老师 3)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1)联系地址: 2)联系人: 3)联系电话: 3、财政部门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1)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天津市财政局) 2)联系人:天津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转2818 4)传真:***-******** 八、意见反馈方式: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可以抄送财政部门。 相关文件下载: 2019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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