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区7座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微生物除臭设备项目采购竞标公告其它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区7座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微生物除臭设备项目采购竞标公告其它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区7座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微生物除臭设备项目采购竞标公告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机械设备/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其他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货物/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清洁用品/其他清洁用具

采购单位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行政区域市辖区公告时间2019年01月10日16:13
开标时间2018年12月27日15:00
预算金额¥47.8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微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采购单位地址贺州市八达西路3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凤桂永139*****666
代理机构名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贺州市太兴街112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黄微****-*******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区7座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微生物除臭设备项目采购竞标公告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区7座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微生物除臭设备项目采购竞标公告

项目编号:HZZFCG2018-H-40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微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采购单位地址:贺州市八达西路3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凤桂永139*****66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黄微****-*******

代理机构地址: 贺州市太兴街112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采购微生物除臭设备一批。

二、开标时间:2018年12月27日 15: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质疑人名称:江苏生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福新

委托代理人:薛太宏

地址:江苏省东台市三仓镇新农街新秀路69号

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2019年01月07日收到你公司对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关于城区7座垃圾中转站升级改造微生物除臭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ZZFCG2018-H-407)提出的质疑。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本次项目编号HZZFCG2018-H-407标段的投标单位湖南康建格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存在严重围标和串标行为。

二、质疑依据:

本次参加投标单位有湖南康建格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生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共4家供应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和天眼网站查询,获知本次投标单位湖南康建格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佑华同为湖南华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的股东。而湖南康建格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同时参加本次项目投标,属于围标和串标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质疑人认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公司就上述质疑事项。查清事实,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期限内作出回复,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依法对两家公司严肃处理和处罚。

三、质疑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经核查,湖南康建格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未出现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围标和串标行为。

2、经我公司在天眼查网站查询及向湖南康建格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湖南康建格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佑华同为湖南华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的股东,此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该条款对于直接控股、管理关系释义为:“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湖南康建格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佑华虽为湖南华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并担任监事职务,但胡佑华持股份额未达到直接控股份额的限额标准,监事成员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是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所以监事人员不属于关键管理人员。湖南康建格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华盛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两家公司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竞标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上述质疑。

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47.8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除臭设备 微生物 垃圾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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