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2019年山西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需求评审公告

山西省农业厅2019年山西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需求评审公告

山西省农业厅2019年山西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需求评审公告

2019年山西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需求论证公示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因工作需要,拟采购2019年山西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我厅于2019年1月13日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需求进行了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了采购内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名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二、采购项目:2019年山西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

三、采购预算:9456.14万元

四、论证专家:马海利、赵晶晶、徐标、裴建军、古少鹏

五、论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三)是否全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四)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求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六)商务要求有无指向性、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性;

(七)技术要求有无指向性、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性;

(八)其它论证事项。

六、商务要求如下:

1、交货时间:合同约定。

2、供货地点: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地点。

3、付款方式:合同约定。

七、技术要求如下:

1.猪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

①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猪O型口蹄疫;②规格:50毫升/瓶,100毫升/瓶;③有效期:2-8℃保存期1年,免疫有效期6个月;④交货时有效期在8个月以上。

2.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①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猪O型口蹄疫;②规格:50毫升/瓶,100毫升/瓶;③有效期:2-8℃保存期1年,免疫有效期6个月;④交货时有效期在8个月以上。

3.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①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牛O型、A型口蹄疫;②规格:50毫升/瓶,100毫升/瓶;③有效期:2-8℃保存期1年,免疫有效期6个月;④交货时有效期在8个月以上。

4.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①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牛、羊O型口蹄疫;②规格:50毫升/瓶,100毫升/瓶;③有效期:2-8℃保存期1年,免疫有效期6个月;④交货时有效期在8个月以上。

5.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灭活疫苗

①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由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流感;②规格:40毫升/瓶,100毫升/瓶,250毫升/瓶,500毫升/瓶;③有效期:在2-8℃保存,免疫期6个月;④交货时有效期在8个月以上。

6.布氏菌病活疫苗(S2株)

①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羊、猪和牛布氏菌病;②规格及含量:10头/份瓶、20头份/瓶、40头份/瓶、80头份/瓶、160头份/瓶、240头份/瓶、320头份/瓶、480头份/瓶、640头份/瓶;布氏菌S2株以羊口服剂量,每头份含活菌100亿CFU;③免疫期,羊为36个月,牛为24个月,猪为12个月;④贮藏与有效期: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⑤交货时有效期在8个月以上。

7.小反刍兽疫疫苗

①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羊的小反刍兽疫。②规格与含量:50头份/瓶,100头份/瓶。每头份疫苗含有小反刍兽疫弱毒病毒至少为103TCID50。③有效期:免疫持续期为12个月。有效期24个月。④交货时有效期在18个月以上。

(二)质量责任

1.保证供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格。达到需方提出的其它要求。保证在低温贮藏条件下运送,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质量保证期内对任何质量问题负责。需方有权对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作质量检验,对检验出现的质量问题,供货商必须及时全部解决。

2.在使用疫苗过程中出现的苗源反应引起的死亡或因免疫失败导致疫情暴发的均由供货商负责处理,并且对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发生免疫副反应及死亡后,供货商接到需方(或受需方委托的使用方)电话或传真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处置,并按照当地市场价据实向受损饲养者提供疫苗免疫副反应及死亡畜禽补助。

免疫保护期内,免疫后的动物发生疫情时,供货商接到需方(或受需方委托的使用方)电话或传真通知后,要及时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调查核实实际情况,由供货商负责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全部费用(包括动物赔偿、封锁、扑杀、消毒等控制疫情的各项支出均按市场价格承担)。

3.要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

(三)服务承诺

1.必须提供本企业详细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方案。

2.必须明确承诺根据需方监测计划提供诊断检测及耗材,配送的免疫效果检测试剂必须与农业部规定的检测方法相一致。承诺对所投疫苗开展第三方效价监测。

3.必须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其服务组成成员。

(四)验收

1.疫苗的验收由需方(或受需方委托的使用方)根据动物疫苗有关质量要求等实施验收。

2.疫苗运输必须符合保存温度要求。凡不符合冷藏运输要求交货的,需方(或受需方委托的使用方)拒收。

3.交货时需方(或受需方委托的使用方)对疫苗产品进行抽检,液态疫苗如发现产品有沉淀、混浊、分层、破乳等质变先兆,需方(或受需方委托的使用方)拒收。

4.供方供应疫苗必须保证交货时有效期在8个月以上(小反刍兽疫疫苗在18个月以上),否则需方(或受需方委托的使用方)有权拒收。

5.需方对货物初步验收,不能解除在使用过程中供方对货物的内部、质量缺陷应负的责任。

(五)培训承诺

供应商应围绕本企业所供动物疫苗的正确使用、合理保管、安全运输等相关技术,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培训计划,提供培训费用,对各级防疫技术人员开展培训,确保动物疫苗按规定有效使用。

(六)供货要求

如出现免疫政策调整,要求变更毒株或增减毒株等情况,投标企业需配合招标人及时更换毒株,并按照投标价格供货。

各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公示内容及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应于公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8日)以书面形式向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提出。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 *******

2019年1月15日

山西省农业厅

2019年01月15日

免责声明:
1、在本网站发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各类信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对此类信息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信息发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或集采机构自行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责任主体在公告发布者,如有错误,请自行更正。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评审 动物疫病疫苗 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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