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空港经济区)服务中心机关增加临港区域功能性办公用房 招标公告

(天津空港经济区)服务中心机关增加临港区域功能性办公用房 招标公告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服务中心机关增加临港区域功能性办公用房项目项目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1.采购人名称: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服务中心机关
2.采购项目名称:增加临港区域功能性办公用房项目
二、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和预算金额:
1.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本项目为增加临港区域功能性办公用房
2.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733.78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原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因机关办公需要,于2017年6月通过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招标租用了临港商务大厦南楼3层-5层、8-12层共8个标准层作为日常办公使用,总计租赁面积为11136平方米。租赁合同中包含了房屋租赁(价格为3.1元/日 /平方米)、物业服务(价格为46.12元/月/平方米)、网络和机房运维服务(价格为75000元/月),以及食堂就餐服务等内容,合同期自2017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止,为期三年。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临港区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保税区审批局拟在临港区域租用办公用房用于行政服务大厅使用。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行政服务中心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临港商务大厦项目在能满足行政服务使用需求的基础上为第一选择,且目前,临港区域除商务大厦项目裙房可满足行政服务中心使用需求外,未有其他项目可满足。基于以上原因,本次采购招标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供应商名称、地址:
1.供应商(代理商)名称:天津临港经济区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代理商)地址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怡湾广场
2.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天津临港经济区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制造商)地址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怡湾广场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项目、规则单位和职称: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服务中心增加临港区域功能性办公用房项目。经调研预算金额合理,总租赁面积为11136平方米,租赁价格合理。后期服务工作到位有效期自2017.7.20-2020.7.19为期3年。为临港区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使行政服务中心与天津港保税区域机关之间工作更协调。以上情况属实,该项目符合本次采购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张月云天津大学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高工
在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服务中心增加临港区域功能性办公用房项目采购过程中,因中心办公需要,曾于2017年6月通过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招标租用了临港商务大厦南楼3层-5层、8-12层共8个标准层作为日常办公使用,总计租赁面积为11136平方米。租赁合同中包含了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网络和机房运维服务,以及食堂就餐服务等内容;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临港区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保税区审批局拟在临港区域租用办公用房用于行政服务大厅使用。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行政服务中心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临港商务大厦项目在能满足行政服务使用需求的基础上为第一选择,且目前,临港区域除商务大厦项目裙房可满足行政服务中心使用需求外,未有其他项目可满足。基于以上原因,本次采购招标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陈淑梅天津市北辰区建设开发公司高工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服务中心增加临港区域功能性办公用房项目,租赁合同确定的总面积为11136平米,经对周边地区进行的综合调研及分析,该合同的预算金额合理,租用的临港商务大厦可提供的综合使用功能均可满足“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临港区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便捷的行政审批,同时又便于行政服务中心与天津港保税区域和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的宗旨,商务大厦所具备的各项配套设施及服务均为满足行政服务使用需求的首选。综上所述,该采购项目招标符合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吴春荣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工

六、公示的期限:
自2019年01月18日起至2019年01月24日止。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联系人:苗先生
3)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1)联系地址:
2)联系人:
3)联系电话:
3、财政部门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1)联系地址:*
2)联系人:保税区财政局
3)联系电话:*
4)传真:
八、意见反馈方式: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可以抄送财政部门。
相关文件下载:

2019年01月17日


标签: 用房 办公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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